佛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地产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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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房地产行业诚信机制,加快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住建部印发的《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和住建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动。房地产诚信管理的建立范围是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含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统称“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估价师、物业管理师、物业项目经理、物业管理员、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员等从业人员[统称“执(从)业人员]。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项目及良好行为记录、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服务质量问题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和公众投诉及处理情况12等,以便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房地产企业市场行为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提供服务,为社会公众投诉房地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提供途径。第三条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3、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的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等管理工作,并建立信用档案系统和统一发布平台。区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其职能做好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等工作。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行业协会等的联系,建立信用信息互通、信息资源共享的渠道。第五条房地产企业实行《佛山市房地产企业诚信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手册》)登记制度。《诚信手册》由佛山市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对管理范围内房地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及良好行为记录、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服务质量问题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和公众投诉及处理情况等进行记录。第六条12新设立(或新进入我市)的房地产开

4、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领取资质证书(备案证书)的同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诚信手册》。第七条本市各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向企业注册所在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领取《诚信手册》,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诚信手册》。申领《诚信手册》应出示下列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  (一)《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手册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企业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四)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除外)原件及复印件;(五)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

5、托书。第八条外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向佛山分公司所在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诚信手册》,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诚信手册》。申领《诚信手册》应出示下列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  (一)《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手册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2(三)企业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四)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除外)原件及复印件;(五)佛山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机构代码证和在佛山本地银行开户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资质核准及延续(新申

6、请资质除外)、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时应出示《诚信手册》;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资质核准及延续(新申请资质除外)、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服务项目备案时应出示《诚信手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办理资质核准及延续(新申请资质除外)应出示《诚信手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办理销售代理备案时应出示《诚信手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实行项目登记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每个开发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前在“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和资质管理平台”登记项目基本情况和管理人员情况,并持项目的基本资料和《诚信手册》到项目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认;物业服务企业须在承接新项目合同签定后或已登记项目合同续约后5个工作日内在

7、“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和资质管理平台”登记项目基本情况,并持合同和《诚信手册》到项目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12第十条《诚信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书面版本由各单位自行保管,电子版本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负责建立、使用、管理。《诚信手册》书面版本与电子版本的记录内容不一致时,以电子版本为准,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电子版本的内容即时更新书面版本。第十一条《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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