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9495949
大小:31.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9-27
《佛山司法局佛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有关建立健全我》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佛山市司法局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我市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管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物业管理纠纷中的作用,促进我市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人民调解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市司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联合成立市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各区司法行政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成立区级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分析研究本地区物业管理纠纷
2、的动态,制定具体开展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制度措施,组织实施本地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第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建立健全我市住宅小区、村(居)、镇(街道)三级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一)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或矛盾纠纷相对集中并且实行物业管理、社区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建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纠纷的排查,及时掌握纠纷信息,做好预防工作;受理调处本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纠纷;结合调解工作,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咨询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社区(居委)人民调解委
3、员会负责本社区(居委)内一般性物业管理纠纷排查预防、调解和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指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对于未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联络员或信息员,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排查和信息收集。 (三)镇(街道)吸收具有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成立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重大疑难复杂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指导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四条 镇(街道)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统一为“所在镇或街道行政区划名称+物业管理纠纷人
4、民调解委员会”,例如:桂城街道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统一为“所在镇或街道行政区划名称+住宅小区名称+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例如:石湾镇街道惠景城小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五条 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名,可以聘请物业管理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代表、社区挂点律师、退休人员或热心公益服务的其他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 第六条 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及其人员组成、调整情况,应当报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
5、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一)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将调解的受理范围、工作原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调解流程、调解人员基本情况等内容向当事人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纠纷排查预警、纠纷信息分析研判、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报送、受理和调解登记、回访督促等各项业务制度,增强调解纠纷的能力。 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物业管理纠纷时,应当重点解决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围绕物业的使用、维修、养护、管理和物业交接发生的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各
6、类纠纷。 (一)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主要指业主对业主委员会是否按照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是否根据规定组织换届选举、是否根据业主大会决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做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及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等产生的争议。 (二)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主要指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主要指在物业管理交接过程中,围绕物业管理用房、经营用房和物业资料交接及其他问题发生争议。 (四)业主在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中出现的纠纷。主要指在物业
7、管理区域内业主不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进行自我管理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所引发的纠纷。 第九条 对于下列情形的调解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调解的物业管理纠纷; (二)人民法院、公安、房地产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已经受理或解决的物业管理纠纷; (三)已构成犯罪或构成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依法应予处罚的行为。 第十条 调解物业管理纠纷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