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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3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建立房地产行业诚信机制,加快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住建部印发的《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主体分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和统一发布平台(以下简称“诚信系统”),建立、管理全市的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以下简称“诚信档案”),并征集、披露、使用诚信信息。加强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2、、单位和行业协会等的联系,建立信用信息互通、信息资源共享的渠道。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镇(街)管理部门负责对管理范围内房地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及良好行为记录、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服务质量问题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和公众投诉及处理情况在诚信系统中进行记录。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之有效的房地产行业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通过创先评优、通报批评、行业谴责等手段向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房地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情况。第三条(保存形式)诚信档案以电子版本形式发放并留存于诚信系统中,在市、区住建管理部门的官网上发布。房地产企业可以在诚信系统中随时查询、打印企业即时的诚信分值、
3、诚信等级等信息。第四条(公开及利用)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将经查实的诚信档案记载和公示内容在公众场合或网络、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上进行公布,并提供给其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等作为管理或信用考查的依据。第五条(适用对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活动的下列房地产行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纳入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范围:(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含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统称“房地产企业”);(二)房地产估价师、物业管理师、物业项目经理、物业管理员、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从业人员(统称“从业人员)。第六条(内容范围)诚信档案中可以记
4、载和公示房地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以下事项或行为:(一)房地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业绩情况、自律情况;(二)违反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以及查处情况;(三)违反经营诚信、职业道德或有关承诺的行为;(四)公众投诉、相关部门转办投诉及其答复处理情况;(五)规范诚信经营行为、公众表扬情况以及所获得的荣誉、表彰情况;(六)其他需要记载和公示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建立诚信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与房地产经纪机构首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活动前,必须通过诚信系统向承接项目(活动)所在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原件的电子扫描件,
5、申请建立诚信档案:(一)《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设立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三)企业机构代码证;(四)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除外);(五)按规定应当配备的房地产估价师、物业管理师、物业项目经理、物业管理员、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员等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职称证书、注册证书、经鉴证的劳动合同或以本单位或佛山分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申报月份前2个月,加盖社保局公章)、身份证;国家或省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七)在外市注册工商营业或领取资质证书的的房地产企业还需提供佛山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机构
6、代码证和在佛山本地银行开户证明。第八条(信息来源)诚信档案内容的征集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记录、储存,形成反映房地产企业经营和从业人员执业情况的信息系统的活动。诚信档案内容可从以下途径征集:(一)房地产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将作为诚信档案的基础信息。(二)房地产企业通过诚信系统提交反映;(三)公众通过合法途径对房地产企业或从业人员的有效信访投诉;(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人大、政协、行业协会提供反映;(五)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六)各类媒体的公开报道和曝光;(七)其他合法渠道。第九条(记录原则)诚信档案内容的
7、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自行申报人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对其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发现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及时修改并在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修改后的信用信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其他部门(单位)、机构的正式公文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非依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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