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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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詠輝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會就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詠輝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建議有條件配售306,370,000股新股配售代理富証券有限公司董事會謹此宣佈,本公司與匯富於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五日簽訂有條件配售協議,據此,本公司已同意委聘匯富為配售事項之配售代理,盡最大努力按配售價配售306,370,000股配售股份,而匯富亦同意接受委聘。配售股份佔本公佈發表日期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約20.00%,另佔經發行配售股份而

2、擴大之已發行股本約16.67%。本公司計劃將配售事項之所得款項淨額約30,200,000港元用作減低本集團債務。配售事項須待下文所載之條件達成後,方為完成。於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五日簽訂之配售協議發行人第六頁詠輝國際–配售代理(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詠輝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配售代理匯富承配人六位或以上機構、專業及/或其他投資者承配人及匯富之獨立身份承配人及匯富均獨立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董事、行政總裁、主要股東或就上市規則而言彼等各自之聯繫人士。將予配售之配售股份數目306,370,000股新股份配售股份佔本公佈發表日期本公司現有已發行股本總額1,531,886,686股股份

3、約20.00%,另佔經擴大之已發行股本1,838,256,686股股份約16.67%。配售價配售價每股股份0.10港元較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五日股份在聯交所之收市價每股0.335港元折讓約70.15%,另較截至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五日止(包括當日)最後三十個交易日股份在聯交所之平均收市價每股0.3698港元折讓約72.96%。鑑於本集團目前之財政狀況,董事認為配售價對本公司股東整體而言屬公平合理。配售價乃本公司與匯富按公平原則磋商釐定。董事會認為,配售事項將可擴大本公司之資本基礎,使財政狀況更為鞏固,因此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整體之最佳利益。配售事項之所得款項淨額將於配售事項完成時支付予本

4、公司。發行配售股份之一般授權第六頁詠輝國際–配售代理(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詠輝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配售股份將根據本公司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三十一日舉行之股東特別大會上授予本公司董事之一般授權配發及發行。配售股份之地位配售股份於繳足股款、配發及發行後,於各方面與現有已發行股份享有同等權益,包括有權收取於配售事項完成日期後可能宣派、作出或派付之一切股息及分派。配售事項之條件配售協議須待下列條件達成後,方為完成:(i)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買賣;(ii)按百慕達公司法(如適用)之規定就配售事項將有關文件存檔或取得所需批准或豁免;(iii)於配發及發行配售股份日期或之前本公司並無被

5、提交清盤呈請;及(iv)法院並無於配發及發行配售股份日期或之前發出要求詠輝實業清盤之令狀。配售協議將於上述條件達成當日起計第四日或之前完成,惟無論如何不得遲於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六日。進行配售事項之理由及所得款項淨額用途本集團計劃以配售事項方式籌集資金,以進一步減低本集團之債項。配售事項之所得款項淨額估計約為30,200,000港元,在香港及百慕達法律許可之情況下,將用作減低本集團債務。上市申請本公司將向聯交所上市委員會申請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買賣。配售事項前後主要股東之持股量第六頁詠輝國際–配售代理(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詠輝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於本公佈發表日期,海富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持有

6、合共305,000,000股股份,佔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19.91%權益及本公司經發行配售股份而擴大之已發行股本約16.59%。海富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由Everbloom持有52%權益,由Eastland持有38%權益,餘下10%權益則由楊先生直接持有。可換股債券換股價之調整於本公佈發表日期,本公司之尚未行使可換股債券附有權利,可於截至二零零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任何時間按換股價每股股份0.15港元(可予調整)兌換20,000,000港元之本公司股份。按照於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訂立並構成該等可換股債券之文據,換股價不應因根據配售事項發行股份而作出調整。根據二零零零年八月一日簽訂之配售協議

7、(經修訂)配售450,000,000股股份之所得款項用途根據二零零零年八月一日簽訂之配售協議(經修訂),藉以配售450,000,000股股份之所得款項約為44,000,000港元,該筆款項已撥作以下用途:1.動用大約13,900,000港元,藉以償還債權人借予本公司之若干短期貸款;及2.動用大約20,000,000港元,償還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包括詠輝實業)之若干債務予一位有抵押債權人;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包括詠輝實業)須共同及個別承擔有關債務。就此而言,本公司董事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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