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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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川环办发〔2015〕333号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各扩权县(市)环境保护局:—23—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确保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实现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现将该文件及贯彻落实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关于审核程序(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

2、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市(州)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自行提供指标来源,没有指标来源的报所在市(州)环境保护局进行调剂。与国家签订目标责任书的中央企业在川建设项目,中央企业须同时出具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二)环评文件受理时,应同时提交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替代削减初步方案;环评文件通过技术评估后,应提交《四川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登记表》(以下简称《总量指标审核登记表》,见附件2),并通过具有环评文件审批

3、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内设总量控制、污染防治管理机构自收到《总量指标审核登记表》及环评文件10个工作日内,对《总量指标审核登记表》、环评文件中总量控制内容及其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23—(三)环评文件作出审批前,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发生变化的,须重新填写《总量指标审核登记表》,如指标减少,需报原审核部门确认;如指标增加,需按有关程序重新进行审核。未出具审核意见的环评文件一律不得审批。二、关于指标来源(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五年规划期内国家年终核查核算核定的减排量,即“可替代总量指标”。

4、各市(州)使用工业类水污染物“可替代总量指标”须报环境保护厅审核同意,各区(市、县)使用工业类水污染物“可替代总量指标”,需所在市(州)环境保护局同意后报环境保护厅审核同意。五年规划期第一年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来源可从当年减排项目中预支或从上年减排项目中获得。造纸、印染、钢铁、火电、水泥等全口径核算行业因产量减少形成的减排量,不能作为“可替代总量指标”。集中供热或企业内以新带老等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可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或设施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到位。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

5、等建设项目不需提供替代方案,但须核定排放量。(二)火电(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水泥、钢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垃圾焚烧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总量指标可来源于其他行业。火电机组“可替代总量指标”不得用于其他行业建设项目。—23—造纸、印染建设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工业行业,由环境保护厅进行统一审核管理。农业源“可替代总量指标”不得用于工业类建设项目。(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跨行政区替代,须调出与调入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经调出方与调入方所在地共同上一级环

6、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环评文件审批后,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总量指标跨区域替代方案函告调入地和调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国家签订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中央企业在川建设项目,在省内无法提供总量指标来源的,总量指标替代方案须报环境保护部审核同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原则上不允许跨市(州)进行调剂。建设项目工业类“可替代总量指标”需要跨区域调剂的,应使用等量的城镇生活“可替代总量指标”置换。—23—(四)鼓励成都市主要大气污染物“可替代总量指标”调到其他区域,国控重点控制区成都市不得接受其他区域主要大气污染物“可替

7、代指标”。空气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大气污染物“可替代总量指标”;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不得接受其他地区水污染物“可替代总量指标”。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由环境保护厅根据环境质量变化情况进行年度调整。三、关于指标审核(一)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行业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采用绩效方法核定,绩效值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给定的数值。其他行业依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烟气量等予以核定,排放标准中未予明确的,按环评预测废水

8、、废气排放量予以核定。废水排入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项目按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计算水污染物总量指标;废水排入城镇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项目按纳管标准计算水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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