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裁判返还财产纠纷案的合议庭同行汲取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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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裁判返还财产纠纷案的合议庭同行汲取见解  高昭彭  提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约定归一方所有。离婚时男女双方协议对该房屋再作出处分约定归一方所有的,另一方与买受人订立卖房协议收取价款,买受人没有实际占有,协议无效。事后买受人以订立协议时不知男女双方已离婚为由撬门入室,占取原权人房屋,不属善意取得的人,应属侵权行为,法律不能保护侵权人,应当保护原权人。  [主要案情]:2001年10月14日,张某与丈夫符某以张某及其儿子(1988年7月9日出生)为房屋权利人的名义在南昌市湾里区

2、印刷包装厂以34830元价款购得集资房一套,建筑面积为80.96平方米,房屋为三单元101室,并同其女儿(1991年2月20日出生)一家四口即时入住。2002年4月26日,张某与符某协议离婚;双方所生子女一人抚养一个;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三单元101室归张某所有,同日取得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赣(2002)字第013号《离婚证》。2003年8月7日,符某与胡某订立《卖房协议》,协议内容为“甲方符某同意将南昌市湾里区印刷包装厂房屋一套卖给乙方胡某,房屋总价肆万捌仟元正,包房产证在内。乙方胡某已付房款肆万肆

3、仟元正给甲方符某,其余肆仟元由乙方胡某留办房产证款,待符某与陈××(建筑开发商)办房产证押金10%,在肆仟元之内,多退。双方同意,自即日生效。”协议书上胡某的签名由其丈夫王某代签。2004年3月,张某及其儿子符某均外出打工,只有其女儿因在湾里中学读书一直居住于该房屋三单元101室。2004年7月4日,王某、胡某夫妇强行撬开该房屋,把张某的女儿赶出家门,入住至今(现仍有张某及其子女的家具、日用品、灶具)。  2005年1月8日张某从外地打工回家才知晓缘故,2005年3月7日张某及其子女三人以原告的身份向法

4、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律保护,要求王某、胡某立即返还被侵占的房屋,并赔偿损失及支付房租费。诉讼中追加符某为本案第三人。期间两被告同时向当地公安报称张某、符某共同诈骗,2005年7月29日公安出具公函为“符某、张某涉嫌诈骗已立案侦查,故建议法院中止审理。”法院依公函裁定中止诉讼。2006年3月28日公安撤销涉嫌诈骗决定书:“我局办理的王某控告符某、张某诈骗案因犯罪嫌疑人符某、张某无犯罪事实,故决定撤销此案。”法院于2006年6月26日恢复对本案的审理,原告张某和其子女及其代理人和被告王某、胡某及其代理人及第三

5、人符某均到庭参加诉讼。于2006年7月18日作出判决。  [裁判要旨]:合议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之规定,被告胡某系善意取得,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处分不动产的出让人必须是部分共同人或实际上无处分权人;2、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须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并发生受让人占有的结果;3、受让人必须是善意的;4、受让人必须是有偿取得;5、受让人依法定手续取得。本案中被告提供的樊××、符××、邓××、肖××的证词证实,

6、原告张某与第三人符某对外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连其亲戚、邻居都不知其已与第三人离婚的事实。且庭审中,第三人符某以其一份2003年11月7日协议(复印件)来否认2003年8月7日的卖房事实。而经被告方要求文检,第三人符某又承认了2003年8月7日的《卖房协议》是真实的,协议上的签名是其亲自写的,并说明当时在场的人有起草协议的证人胡××,此亦印证了证人胡××证词的客观性。故本院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证明原告张某离婚后一直与第三人符某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在一起生活,被告与符某签订《卖房协议》时,并不知符某、

7、张某已经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确认,但用以证明张某在签订协议时,一直在场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由于被告胡某与第三人符某签订《卖房协议》时,并不知道符某、张某已经离婚,结合本案事实,本院认为,第三人符某属于实际上无权处分人,且第三人符某与被告胡某签订了《卖房协议》,被告胡某已实际占有即住进了该房屋,同时,被告胡某支付了44000元购房款,并双方约定了办理过户的程序,被告取得该房屋时出于善意,因此,被告对该房屋的取得完全符合法理上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2003年8月7日双方签订的《卖房协议》有效,原告

8、张某不能以第三人符某转让房屋未经其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的被告。至于无权处分人符某转让原权利人张某的财产,属于不法转让,其在转让财产时所获得的非法所得,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原权利人张某。如果返还不当得利仍不足以补偿原权利人张某的损失,则原权利人张某有权基于侵权行为请求无权处分人符某赔偿损失,以补足财产的不足部分。第三人符某理应承担对张某造成的财产损失。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张某及其儿子湾里区幸福路印刷包装厂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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