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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美兰与钟连秀返还财产纠纷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黄美兰与钟连秀返还财产纠纷案黄美兰与钟连秀返还财产纠纷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赣中民一终字第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美兰,女,1964年9月生,汉族,银行职工,住(略)。委托代理人郭福星,男,汉族,医生,系黄美兰丈夫,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玲,女,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连秀(又名钟玉华),女,1952年10月生,汉族,个体户,住(略)。委托代理人黄勇,兴国县城郊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黄美兰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兴国县人民法院(20
2、06)兴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1月9日,原告钟玉华往中国农业银行兴国县支行城郊储蓄所存入人民币3000元,存折属新开户,户名一栏空白,帐号为1000239267,客户印鉴处注明为凭折,并且从未办理过银行卡。同年3月24日又续存款2000元,故1000239267帐户内存款余额为5000元。1998年4月7日,被告代填写取款凭条,存款计数单将该存折销户取出存款本息计人民币5013.78元,已销户的存折存放在城郊
3、储蓄所会计档案中。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农行城郊储蓄所钟玉华户查帐清单》及被告提供的“取款凭条”、“储蓄存款计数单”证实。被告称其代为销户存折中的款项已由原告本人领取,但仅提供巫瑞平共同签字的《事情经过》,不仅是孤证,而且也未申请巫瑞平到庭接受双方的质询,故原审法院不予采信。1999年5月,原、被告开始产生纠纷。原告认为被告侵吞其存款50000余元,并于2000年向一审法院起诉,后因证据不足,于2000年11月27日撤诉。原告在向一审法院起诉的同时,又向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地区中心支行提出控告,后经中国人
4、民银行兴国支行金融管理股调查核实并作出结论:“钟玉华从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5月31日在农行兴国支行城郊储蓄所定、活期存款收支明细相符,余额一致”。原告不服,又向省金融系统纪检监察特派办提出控告,2002年6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兴国支行经再次调查核实后,以“举报人状告黄美兰侵占其存款50000余元无充分证据,我们无法查证”为由向省金融系统纪检监察特派办作了情况汇报。2003年5月30日,原告又以被告故意侵占其存款近五万余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003年6月16日原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裁
5、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3年7月29日,市中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审自诉人钟连秀的起诉。除此以外,原告还曾多次到兴国县委政法委、兴国县人民政府信访局反映情况,要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中国人民银行兴国支行金融管理股作出的向省金融系统纪检监察特派办的“情况汇报”、(2003)兴刑自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2003)赣中立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兴国县委政法委和兴国县人民政府信访局出具的证明,以及被告提供的中国人民银行兴国支行金融管理股作出的向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地区中心支行
6、的“情况汇报”等证据可以证实,原、被告对此也均无异议,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为原告代办销户手续后,理应及时将其领取的存款本息转交给原告。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将所领款项转交给了原告,原告现在要求被告返还,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虽然相关证据是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提供的,但是根据有关规定,应认定为补强证据,依然具有证据效力。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证实,纠纷发生后原告一直都在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处理,故被告提出的“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
7、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被告黄美兰返还原告钟连秀人民币5013.78元;二、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本案受理费210元、实际支出费166元,共计376元,原告钟连秀已预缴,由被告黄美兰承担。一审判决后,黄美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为原告代办销户手续后,理应将其领取的存款本息转交给原告”,是错误的认定,一审判决将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代写取款凭条,代签存款
8、计数单的行为,歪曲成上诉人代销户、代取存款。2001年12月15日农行兴国县支行“关于农行城郊所钟玉华户查帐清单”证明了帐号1000239267存折本金5000元,利息13.78元,二项5013.78元全部由钟玉华领取现金。从1998年4月7日至2001年12月15日已有3年8个月无争议。上诉人也没有保管被上诉人的存折,而且存折写明凭折支取,该存折没有填写户名,而钟连秀有几个名字在银行存款。按银行的操作程序办理存取款必须由二人办理,一个人无法办理存款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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