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政治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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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行政管理費支用應注意事項一、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作業手冊規定:(一)管理費可支用途項目:1.水費、電費、電話費及瓦斯費。2.協辦研究計畫業務相關之人事費用。3.推動實驗室安全衛生之費用。4.其他與計畫直接有關之費用。(二)計畫經費項下不得開支項目:1.不合計畫預算且與計畫無關之任何費用。2.與計畫無關之任何墊撥款項。3.交際應酬費用(餐費)、罰款、贈款、捐款及各種私人用款。4.任何形式之車馬費。二、回饋系所之行政管理費,教育部、國科會及本校有關之規定:(一)國科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國科會技術發展基金作業手冊」專題計畫研究類第八頁有關管理費之用途規定:管理費得

2、由計畫執行單位統籌支用。(二)教育部:1.依照教育部台會(三)字第0950037942D號「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有關行政管理費於教育部委辦已涵蓋之經費項目,除特別需求外不得重複編列。補助案件不補助行政管理費。2.凡機關、學校、法人因辦理委託計畫所支付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費屬之。3.本項經費除經教育部同意者外,不得流入。4.依教育部83年12月8日台83會066545號函,行政管理費以領據結報。(三)本校:依據「國立陽明大學建教合作實施辦法」第四條之規定:每一建教合作案,均應編列行政管理費給予本校,管理費編列原則及比例如下:1.政府機構或財團法人:應按計畫各項經

3、費(含人事、業務、設備、差旅、其他等費用)總額加列至少10%管理費,政府機關對管理費編列比例另有規定者,得依其規定。2.私人及營利機構:(1)專題研究型計畫:應按計畫總經費內至少編列10%管理費。(2)委辦服務型計畫:應按計畫經費總經費內至少編列15%管理費。管理費編列其中0.8%分與執行單位使用,其餘之管理費全數由校方統籌運用,以支援學校水電費、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相關費用、約聘僱人員薪資及建教合作行政人員工作費為原則,執行單位使用部分,20%由院或研究總中心,80%由申請之單位支配使用。上述管理費編列不足9%者,則全數由校方統籌運用為原則。3.各院、系、所、科及中心分配之管理費運用事宜,係

4、本校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辦法規定辦理。(96年4月16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14次會議修正通過及教育部96年7月16日台高(三)字第0960109051號函同意備查)(詳附件一)。4.各院、系、所、科及中心分配之管理費,由各單位自行依行政程序簽請運用,並請依會計年度期限於當年度10月31日前(依當年度公布之期限為準)檢附單據或清冊報銷完畢,不得要求保留經費。5.分配至院、系、所、科及中心之管理費,其運用不限用於人事費用,凡校務基會得列支之科目(業務費、維護費、設備費等),均得檢據報銷,惟請留意核銷期限。附件一國立陽明大學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辦法94年3月22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

5、95年5月26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12次會議修正通過95年8月2日教育部台高(三)字第0950112379號函備查95年4月16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14次會議修正通過96年7月16日教育部台高(三)字第0960109051號函備查第一條本校為辦理建教合作收支管理作業,特依據教育部頒定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十條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第二條建教合作收支之執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教合作收入係指本校為發揮教育、訓練、研究、服務之功能,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以下簡稱建教合

6、作機構)合作辦理與本校教育目標有關事項之收入,其範圍如下:一、辦理專案研究計畫收入。二、辦理各類學術、技術性服務收入。三、辦理實習或訓練收入。四、其他有關建教合作收入。第四條建教合作案,均應編列行政管理費(以下簡稱管理費),管理費編列原則及比例如下:一、政府機構或財團法人:應按計畫各項經費(含人事、業務、設備、差旅、其他等費用)總額加列至少10%管理費,政府機關對管理費編列比例另有規定者,得依其規定。二、私人及營利機構:1.專題研究型計畫:應按計畫總經費內至少編列10%管理費。2.委辦服務型計畫:應按計畫經費總經費內至少編列15%管理費。管理費編列其中0.8%分與執行單位使用,其餘之管理費全

7、數由校方統籌運用,以支援學校水電費、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相關費用、約聘僱人員薪資及建教合作行政人員工作費為原則。執行單位使用部分,20%由院或研究總中心,80%由申請之單位支配使用。上述管理費編列不足9%者,則全數由校方統籌運用為原則。第一條建教合作經費撥付學校後,除管理費依本辦法第四條分配運用外,有關人事費、設備費及其他費用等應按所編列經費支用預算表使用。若其管理使用及項目變更時均依本校現行之變更計畫及合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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