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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7
《99学年度台北市国小学生视力保健徵文比赛参加办法new》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99學年度臺北市國小學生視力保健徵文比賽參加辦法一、目的:藉由視力保健徵文比賽及相關宣導活動,以提升學生及家長對於視力保健之知能。建立學生對於視力保健之認知,並落實於日常生活中。二、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承辦單位:臺北市大安區公館國民小學三、參加對象:臺北市公私立國小學生,分低、中、高年級組。四、徵文主題:參賽者應以「視力保健」為發想主題,自由敘寫文章。五、徵文期限:99年9月6日(一)起至99年9月30日(四),以郵戳為憑。六、徵文方式:(一)字數:低年級組400字以內(含標點符號);中年級組600字內(含標點符
2、號);高年級組800字內(含標點符號)。(二)書寫方式:以中文用原子筆(不得用鉛筆)書寫於400或600字之稿紙;或以電腦繕打並列印於A4紙張。作品上不得書寫姓名、學校及年級,相關個人資料請在報名表填寫清楚;主辦單位收件後即依序編號,再交評審委員評選。(三)內容:作品紙本須送一式三份,信封上並請註明「視力保健徵文比賽」。七、收件地點:臺北市大安區公館國民小學(郵寄地址為106北市大安區基隆路4段41巷68弄2號公館國民小學訓導處黎育玲組長收),請以郵寄掛號或採教育局聯絡箱交換的方式,郵寄以郵戳為憑送件報名。公館國民小學於10月1日(五)
3、9:00~12:00派員於教育局公文交換中心等候收件。電話:(02)273517347*221或220。八、評審方式:(一)評審委員由主辦單位聘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教師組成評審團進行作品評選。(二)評選向度:文章結構占30%、邏輯思考表達感情占30%、統整能力、可讀性及流暢度占30%、標點符號、錯別字占10%。九、獎勵方式:(一)低、中、高年級組各錄取特優3名:圖書禮券1,000元、獎狀乙幀。低、中、高年級組各錄取優等4名:圖書禮券600元,獎狀乙幀。低、中、高年級組各錄取佳作5名:圖書禮券400元,獎狀乙幀。(二)作品品質未達水準者,
4、獎項、人數得以從缺。(三)得獎名單除將公告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教育局網站及公館國小網站,另由公館國小函知得獎人之就讀學校。得獎者之指導老師得依相關規定從優敘獎。(四)凡得獎項之文章,將於10月下旬於本市舉辦之護眼小天使誓師大會公開表揚頒獎,並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教育局網站公告。十、參賽注意事項:(一)每人限投稿1篇,參賽作品不論得獎與否,恕不退件,請自留影本。徵文作品上書寫姓名或未附報名表或個人資料不全者,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其參賽資格。(二)得獎作品之參賽者須同意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屬主辦單位、協辦單位與作品參賽作者所共同所有。本作品參賽作
5、者同意主辦單位、協辦單位對於本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擁有專屬無償使用權,得公開展示、重製、編輯、推廣、公佈、發行和以其他合作方式利用本作品內容,以及行使其他法定著作財產權所包括之權利,並視需要得請參賽者無償配合修改。(三)若參賽作品經人檢舉或告發涉及侵害著作權或專利權,經有關機關處罰確定者,將追回獎品及獎狀。參賽作品若涉及違法,由參賽者自行負責。(四)參賽者不得運用已獲獎之同一作品投稿本次甄選活動,亦不得於本活動期間同時參加其他競賽,違者將取消參賽資格。(五)作品繳交期限截止後,參賽者不得再新增、刪除、或修改。(六)參賽作品及附件資料請以掛號
6、方式郵寄,報名以郵戳日期為憑。郵寄過程、費用及寄件後確認事項由參賽者自行負擔與處理。參賽作品若因郵寄過程遭毀損,參賽者自行負責。(七)參賽者應尊重評審委員公平、公正、公開之決定,對評審結果不得有異議。(八)凡報名參賽者視為認同本辦法的內容與規定,主辦單位與承辦單位保有修改之權利,得另行補充並公佈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最新活動公告中,若遇不可抗拒之因素而更改內容或辦法,將以網站公告為依據。視力保健徵文比賽(評審協辦單位填寫)收件日期99編號99學年度臺北市國小學生視力保健徵文比賽報名表參賽徵文題目參賽組別□低年級組□
7、中年級組□高年級組稿件字數字(含標點符號)學生姓名性別□男□女就讀學校全名市區國民小學就讀班別年班指導老師(限填一名)學校住址聯絡箱號碼:住址:備註1.請填妥本表後併作品紙本一式三份(二者用迴紋針繫上),信封上並請註明「視力保健徵文比賽」。2.每人限投稿1篇,參賽作品不論得獎與否,恕不退件,請自留影本。徵文作品上書寫姓名或未附報名表或個人資料不全者,協辦單位有權取消其參賽資格。3.得獎作品之參賽者須同意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屬主辦單位、協辦單位與作品參賽作者所共同所有。若參賽作品經人檢舉或告發涉及侵害著作權或專利權,經有關機關處罰確定者,將
8、追回獎品及獎狀。參賽作品若涉及違法,由參賽者自行負責。4.凡報名參賽者視為認同本實施計畫的內容與規定主辦單位與承辦單位保有修改之權利,得另行補充並公佈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及「臺北市大安區公館國民小學」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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