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事后抢劫的三个关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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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事后抢劫的三个关联问题马荣春马荣春(1968—),男,江苏东海人,扬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张红梅张红梅(1978—),女,江苏东海人,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科长、检察委员会专委,法律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127;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江苏东海222300)内容提要:相对于关联性,随后可控制性作为事后抢劫的当场的判断标准更加具有实质有效性。事后抢劫的实行行为是否包含先行行为,应立于事后抢劫的财产犯罪“主流性质”与事后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复合行为构造予

2、以解答。尽管可以从其他角度来证成事后抢劫的未遂形态,但直接故意犯罪的属性和复合的行为构造更能给出有力的说明。在逻辑上,事后抢劫的预备中止和实行中止是没有问题的,而剩下的问题是事后抢劫不同行为阶段的中止是否可罚或如何可罚。关键词:事后抢劫;先行行为;当场;暴力行为;暴力胁迫行为 事后抢劫的当场直接说明着事后抢劫(其)成立的时空范围,并关联着事后抢劫的(其)实行行为,进而影响着事后抢劫的(其)阶段形态。这样,(,故)事后抢劫的当场、事后抢劫的实行行为和事后抢劫的阶段形态便构成了事后抢劫的三个关联问题。而对此三个关联问题的

3、讨论,便构成了(并成为)事后抢劫理论的内容主干。一、事后抢劫的当场当场不仅是事后抢劫得以成立或转化型抢劫罪得以转化的(删除)一个不可或缺的时空条件,而且直接决定着事后抢劫即转化型抢劫罪的(其)时空宽窄,从而影响着事后抢劫的(其)阶段形态的成立。因此,如何认识和把握事后抢劫的当场,便是事后抢劫理论中的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故此问题相当重要)。(一)事后抢劫的当场的有关见解对于事后抢劫的当场,有观点将此处的当场限定在实施先行行为的现场。按照(删除)“先行行为现场说”,如果行为人在盗窃时被人发觉而为抗拒抓捕等实施了暴力或暴

4、力威胁行为,方可认定构成事后抢劫;(认为:)如果行为人离开犯罪现场即盗窃现场(删除)后被发现而实施了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删除),则不能认定构成事后抢劫[1]。此观对(说)对“当场”的时空范围限制得过窄,不仅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且有鼓励、宽纵犯罪之嫌[2]。另有观点将“当场”理解为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有关的时空范围(而“后行为相关地点说”认为):在时间上,或是先行为实施当时或者刚实施完不久,或是数天或数月后之后;在空间上,或是先行行为的实施地点,或是刚一离开犯罪地的途中,或是行为人的住所地等[1]P116。

5、这种观点称之为“后行为相关地点说”。“后行为相关地点说”被(此说)对“当场”的界定过于宽泛,同时先行行为与数天甚至数月后的暴力或者暴力威胁行为是相互完全独立而不存在转化问题[2]P1112。当前述两种观点要么不及,要么过之,则有第三种观点,即此处的当场既包括先行行为的现场,也包括一离开先行行为的现场而被发现且即行发生追捕的场所(“先行为现场与即行抓捕或追捕现场说”)。(,)如张明楷教授认为,(删除)“当场”包括被人抓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3];又如台湾学者林山田认为,(或)仍在他人跟踪中,亦即尚未脱离追捕者的视线以前,

6、仍旧认为“当场”(删除)[4]。这种观点可称之为“先行为现场与即行抓捕或追捕现场说”。“先行为现场与即行抓捕或追捕现场说”(此说)为大多数人所赞同,其与日本学者所提出的“机会延长理论”有相互应和之妙[5],故此种观点(且)被认为符合立法原意和事后抢劫的犯罪构成[2]P12。在本文看来,前述第一种观点,对当场的限制确实过于狭窄而几乎使得事后抢劫根本就没有成立的余地,即其对当场的理解与“事后”二字显得极其信息不对称,属于“不及”;而第二种观点对当场的理解又显得“信马由缰”,又陷入了“过之”。第三种观点之所以得到大多数人的

7、赞同,是因为其在克服了第一种观点的过于“局促”的同时,对于事后抢劫的“事后”的时空把握注意到了关联性问题,正如日本刑法学家前田雅英指出,事后抢劫解释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暴行、胁迫行为与盗窃行为的关联性问题[6]。本文首先肯定关联性提出的意义所在,但仅仅抓住关联性来把握事后抢劫的当场就足够了吗?或曰仅仅抓住关联性来把握事后抢劫的当场就没有疏漏了吗?(问题仍应予以深化)(二)事后抢劫的当场的本文深化赞同第三种观点的人举例论证如下:甲因盗窃摩托车,被乙追逃至一住宅小区内。几分钟后,警察赶到并会同小区保安进行搜查,但未果。在撤

8、回警力约3小时后,小区保安发现了想要外出的甲,而甲为了逃避抓捕便用水果刀将保安刺成重伤且逃匿。对于该案,有人认为,甲的行为成立事后抢劫;有人认为,甲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按照“先行行为现场说”,则本案不具备“当场”的条件,从而甲不构成事后抢劫;按照“后行为相关地点说”,则本案具备“当场”的条件,从而甲构成事后抢劫。但是,第二种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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