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抢劫问题比较研究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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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事后抢劫问题比较研究「内容提要」事后抢劫是抢劫的一种特殊类型。诈骗能否转化为抢劫或有无必要将其纳入事后抢劫的范畴,还有研究的余地。我国刑法把事后抢劫的前行为规定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存在缺陷,有必要予以修改,但在未作修改前,只能理解为是指构成犯罪的情形。作为事后抢劫手段的暴力、胁迫必须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事后抢劫既遂与未遂的划分,应以行为人最终是否得到财物为标准。「关键词」事后抢劫/窝藏赃物/湮灭罪证/抗拒

2、抓捕「正文」一、事后抢劫的概念与类型事后抢劫,在日本等国,是指盗窃财物者,为保护赃物、或者为免受逮捕、湮灭罪证,而实施暴力、胁迫的情形。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对事后抢劫,有些国家刑法没有作规定;有些国家刑法虽然有规定,但并非是按抢劫罪定罪处罚。如越南刑法第155条规定,盗窃他人财产并“行凶逃跑”的,是盗窃罪的一种加重法定

3、刑的情节;有些国家刑法明确把事后抢劫规定在抢劫罪中;有些国家刑法规定对事后抢劫以抢劫罪论处;还有些国家刑法明确将事后抢劫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称之为“事后抢劫罪”或“准抢劫罪”、“抢劫性盗窃罪”,如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刑法就是如此。我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刑法也采取这种立法形式。一般来说,普通抢劫是先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尔后夺取其财物;事后抢劫则是先盗窃财物,紧接着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两者的顺序虽然有所不同,但从整体上观察,并无实质上的差异,因而,日本等国把它作为一种独立罪名,适用与普通抢劫罪相同的法定刑。当出现致人死伤的结果时,

4、适用抢劫致死伤罪的规定;另外实施了强奸行为时,则按抢劫强奸罪定罪处罚。但是,事后抢劫罪与一般抢劫罪毕竟有差别,它不是一种典型的抢劫罪,因此,在日本刑法理论上,一般将它与昏醉抢劫罪归为一类,统称为“准抢劫罪”。大冢仁著:《刑法概说》,有斐阁1992年日文版,第215~216页。)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应当指出,在日本刑法理

5、论界,许多学者把“突变抢劫”视为一种独立的抢劫罪的类型。所谓“突变抢劫”,是指窃取部分财物后被人发现,又接着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取财物的情形。这种“突变抢劫”与事后抢劫极为相似,两者都是在盗窃财物后,进一步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主要差别是主观目的有所不同,前者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一般是为了进一步夺取财物,后者则是为了防止财物被夺回、或为了免受逮捕、湮灭罪证。但是,在日本刑法中,对“突变抢劫”并没有作明文规定,学者们给它所下的定义又各不相同,其范围有大有小。因而,有学者提出,“突变抢劫”的概念应该废除,不要把它作为一种独立的抢劫罪的类型看待。实

6、际上,有一部分所谓“突变抢劫”属于事后抢劫,另一部分则属于普通抢劫的范畴。香川达夫著:《强盗罪的再构成》,成文堂1992年日文版,第92~93页。)二、事后抢劫的主体对事后抢劫罪的主体范围,各国刑法的规定不一。日本、意大利、奥地利、韩国、泰国等绝大多数国家只限于盗窃犯人,而我国刑法规定,除此之外还包括诈骗、抢夺犯人。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

7、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在我国第一部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曾有草案规定,“犯偷窃、抢夺罪”者,才可能构成事后抢劫罪。当时之所以没有规定诈骗罪的转化问题,是因为考虑到诈骗罪是骗取他人的信任而获得财物,转化为抢劫罪的可能性不大;后来又想到不能完全排除先行诈骗、尔后向抢劫转化的情况,因而增加了诈骗。在我国新刑法的修订过程中,也曾有多个修订草案将诈骗排除在转化抢劫的范围之外。如1996年10月、1996年12月和199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修订草案,都未将诈骗纳入有关事后抢劫的条文中。从各国刑法的规定和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诈骗能否转化为抢劫

8、或有无必要将其纳入事后抢劫的范畴,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事后抢劫罪是否属于身分犯,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不同认识。日本历来的判例持肯定态度,理论上的通说也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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