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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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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后抢劫问题比较研究「内容提要」事后抢劫是抢劫的一种特殊类型。诈骗能否转化为抢劫或有无必要将其纳入事后抢劫的范畴,还有研究的余地。我国刑法把事后抢劫的前行为规定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存在缺陷,有必要予以修改,但在未作修改前,只能理解为是指构成犯罪的情形。作为事后抢劫手段的暴力、胁迫必须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事后抢劫既遂与未遂的划分,应以行为人最终是否得到财物为标准。「关键词」事后抢劫/窝藏赃物/湮灭罪证/抗拒抓捕「正文」一、事后抢劫的概念与类型事后抢劫,在日本等国,是指盗窃财物者,为保护赃物、或者为免受逮捕、湮灭罪证,而实施暴力、胁迫的情形。对事后
2、抢劫,有些国家(如俄罗斯)刑法没有作规定;有些国家刑法虽然有规定,但并非是按抢劫罪定罪处罚。如越南刑法第155条规定,盗窃他人财产并“行凶逃跑”的,是盗窃罪的一种加重法定刑的情节;有些国家(如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刑法明确把事后抢劫规定在抢劫罪中;有些国家(如中国)刑法规定对事后抢劫以抢劫罪论处;还有些国家刑法明确将事后抢劫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称之为“事后抢劫罪”或“准抢劫罪”、“抢劫性盗窃罪”,如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刑法就是如此。我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刑法也采取这种立法形式。一般来说,普通抢劫是先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尔后夺取其财物;事
3、后抢劫则是先盗窃财物,紧接着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两者的顺序虽然有所不同,但从整体上观察,并无实质上的差异,因而,日本等国把它作为一种独立罪名,适用与普通抢劫罪相同的法定刑。当出现致人死伤的结果时,适用抢劫致死伤罪的规定;另外实施了强奸行为时,则按抢劫强奸罪定罪处罚。但是,事后抢劫罪与一般抢劫罪毕竟有差别,它不是一种典型的抢劫罪,因此,在日本刑法理论上,一般将它与昏醉抢劫罪归为一类,统称为“准抢劫罪”。(注:(日)大冢仁著:《刑法概说(各论)》,有斐阁1992年日文版,第215~216页。)应当指出,在日本刑法理论界,许多学者把“突变抢劫”视为一种独
4、立的抢劫罪的类型。所谓“突变抢劫”,是指窃取部分财物后被人发现,又接着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取财物的情形。这种“突变抢劫”与事后抢劫极为相似,两者都是在盗窃财物后,进一步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主要差别是主观目的有所不同,前者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一般是为了进一步夺取财物,后者则是为了防止财物被夺回、或为了免受逮捕、湮灭罪证。但是,在日本刑法中,对“突变抢劫”并没有作明文规定,学者们给它所下的定义又各不相同,其范围有大有小。因而,有学者提出,“突变抢劫”的概念应该废除,不要把它作为一种独立的抢劫罪的类型看待。实际上,有一部分所谓“突变抢劫”属于事后抢劫,另
5、一部分则属于普通抢劫的范畴。(注:(日)香川达夫著:《强盗罪的再构成》,成文堂1992年日文版,第92~93页。)二、事后抢劫的主体对事后抢劫罪的主体范围,各国刑法的规定不一。日本、意大利、奥地利、韩国、泰国等绝大多数国家只限于盗窃犯人,而我国刑法规定,除此之外还包括诈骗、抢夺犯人。在我国第一部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曾有草案(如1957年的草案)规定,“犯偷窃、抢夺罪”者,才可能构成事后抢劫罪。(注:我国刑法理论上通常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当时之所以没有规定诈骗罪的转化问题,是因为考虑到诈骗罪是骗取他人的信任而获得财物,转化为抢劫罪的可能性不大;后来
6、又想到不能完全排除先行诈骗、尔后向抢劫转化的情况,因而增加了诈骗。(注:高铭暄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206~297页。)在我国新刑法的修订过程中,也曾有多个修订草案将诈骗排除在转化抢劫的范围之外。如1996年10月、1996年12月和199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修订草案,都未将诈骗纳入有关事后抢劫的条文中。(注:赵秉志主编:《新刑法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54页、第1780页、第1811页。)从各国刑法的规定和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诈骗能否转化为抢劫或有无必要将其纳
7、入事后抢劫(转化型抢劫)的范畴,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事后抢劫罪是否属于身分犯,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不同认识。日本历来的判例持肯定态度,理论上的通说也是如此。但是,近年来,也有不少学者提出了否定意见。(注:(日)阿部纯二等编:《刑法基本讲座(第5卷)》,法学书院1993年日文版,第116页。)身分犯说的理由是,日本刑法是238条关于事后抢劫罪的规定中的“盗窃”,是指作为行为主体的盗窃犯人,而不是指盗窃这种实行行为。本罪的实行行为只能是基于特定目的而实施的暴力、胁迫行为。按照此说,不具有盗窃犯人身分者(如诈欺犯人),为了防止非法
8、取得的财物被夺回、或者为了免受逮捕、湮灭罪证,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不构成本罪。此说形成的背景是对“身分”从广义上理解,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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