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案例分析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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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贸易术语的选用【案例1】天津某外贸公司收到美国一客商函电,欲订购我格兰士微波炉300台,邀我报每台FOBSANFRANCISCO价。试问:如按《2000通则》报价,我应如何报价?【解析】1.美商是按《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去操作的。美商是有可能是要求卖方在出口国(中国)内陆指定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甚至在进口国(美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按这一种价格术语的解释,卖方要自负费用,自担风险将货物送买方固定指定地点,这种报价对我不利,不宜接受。2.每台XX美元FOB天

2、津。【案例2】买卖双方签订FOB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口一级大米300公吨,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于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运通知。货物运输中由于风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问卖方是否应该负责?为什么?【解析】卖方不应该负责。根据FOB贸易术语,买卖双方风险责任划分界限是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卖方自己承担。【案例3】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FOB合同,出售油菜籽。合同规定:“

3、3月份内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负担相关仓租、利息和保险费”。事后,买方在3月份未能派船。卖方发出警告,如果4月28日前仍不能派船,卖方将撤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结果买方的船5月5日才到。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1)卖方可否拒绝交货?(2)卖方能否取消合同?(3)如索赔,应包括什么项目?【解析】(1)可拒绝交货,因FOB要求买方派船,但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违约在先(2)能取消合同,因买方违约严重,构成根本性违约或违反要件(3)索赔项目包括

4、:28天仓租费、利息、保险费、其他意外损失等【案例4】某年,我外贸公司接到一份来自美国客商的定单。订购蜡烛2000支,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支付货款。由于蜡烛要在圣诞节前运抵美国,到货时间的迟早直接影响到商品的售价。因此,美客商在合同中又加列了如下条件:“11月份自中国口岸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船舶于12月2日抵达纽约港。如载货船舶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如货款已负,则须退还买方。”问:如按此条件订立合同,还是真正的CIF合同吗?为什么?【解析】不是。在CIF后限定

5、了“到货日期”这与CIF术语成交、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的本意相违。CIF是“单据买卖”。只要卖方在装船后提供了齐全的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绝付货款。【案例5】如按CIF出口,买方凭单付款,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后,提出拒付货款。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解析】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交单据符合要求,买方不得拒收单据或拒付货款。买方只能先付款赎单,再向责任方索赔,追回损失。【案例6】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irrevo

6、cableL/C支付。由于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合同签定后,我公司于10月中将货物装运出口,凭L/C规定的装运单据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行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我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船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

7、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合同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这时,正好遇到核桃市场价格下跌,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试问: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定的合同,是真正的CIF合同吗?说明理由。【解析】(1)该合同不是CIF合同(2)在采用CIF术语订立合同时,卖方被要求保证货物的到达或以何时到货作为收取货款的条件的话,则该合同将成为一份有名无实的CIF合同(3)本案中,“于12月2日抵达”实际上已经将装运合同修改为到达合同,所以不是CIF

8、合同【案例7】我方某公司与英商签订一笔服装合同。合同按CIF伦敦即期L/C方式付款,合同和信用证中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我方按时将货物装上直达轮,并凭直达提单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银行议付货款。该轮船中途经过某港时,船公司为了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服装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伦敦。由于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该批服装比原定时间晚了2个月到达。为此,英商向我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问(1)我方应否赔偿?(2)如何处理?(3)为什么?【解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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