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保险法》的若干思考

修改《保险法》的若干思考

ID:18552610

大小:86.5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09-18

修改《保险法》的若干思考_第1页
修改《保险法》的若干思考_第2页
修改《保险法》的若干思考_第3页
修改《保险法》的若干思考_第4页
修改《保险法》的若干思考_第5页
资源描述:

《修改《保险法》的若干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修改《保险法》的若干思考  《保险法》修改的指导思想  修改《保险法》要彻底转变观念,立足本国实际,顺应国际立法趋势。具体应体现以下四个方面:  市场化。保险立法应遵照保险市场运行、发展的规律,放开政府对保险市场的不必要的控制。市场化、自由化是国际保险立法的一大趋势,我们应顺应这一趋势。  国际化。保险立法应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并对照我国在国际公约中关于保险服务的承诺、修改与其不相适应的法律,并将公约的有些内容直接纳入国内立法。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和中国加入WTO,我国的保险立法必须体现出国际化的特性。  公正性。保险

2、立法应平等地对待保险经营主体和消费者,确保各种不同经营主体地位的平等,注重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强调保险经营和监管信息的透明和公开。  安全性。保险立法应有助于保险业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力戒动荡和危机。  《保险法》的立法体例  《保险法》立法体例是将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两者合在一部法典里规定。外资及中外合资保险企业主要由行政法规规范。13  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是采取将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分别立法的体例,如日本和德国。也有例外,我国台湾地区采用的是和我国《保险法》一样的合并式立法体例。从实用角度

3、讲,合并立法的体例更为简捷,易于通过。但从立法的科学性来讲,将遵循不同原则的公法和私法放在一个法典里,有违法律自身的逻辑,并且有很多问题在立法技术上无法解决。我国最近刚出台了《信托法》,就放弃了将信托基本法和信托业法合并立法的体例。因此,从立法的科学性和目前立法发展的趋势来看,《保险法》修改时,最好采用分别立法的体例。  关于外资保险公司立法体例问题,国务院已经颁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因保险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立法进行规范,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同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相违背,不利于建立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环

4、境。所以要遵循公认的市场游戏规则,对内资、合资和外资保险企业应统一立法,保证我国保险市场所有的经营主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发展。  《保险法》修改意见  1.保险监管的问题  《保险法》第8条虽然规定了对保险业实施监管的机构为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但却没有明确其职能。这导致目前多头监管、越权监管现象频频发生。建议修改《保险法》时明确规定保险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特别明确对保险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权,以避免多头监管。建议增加保险监管基本原则的规定,减少监管的随意性。  2.保险资金运用的问题13  《保险法》第104条关于保险资金运

5、用的规定已不适应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阻碍保险业的发展。因此,建议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的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立法规定,本着流动、分散、安全、效益的原则,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3.保险产品、费率市场化的问题  《保险法》第106条关于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的规定,限制了保险产品的开发和业务创新及保险市场竞争。建议本着偿付能力监管为主的原则,推进保险产品、费率的市场化。这方面可根据国情,借鉴日本、美国的作法,规定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或行业协会制订,保险公司在向监管机关报备条款、费率的同时即可投入市场使用。如监管机关发现报备产品违反法

6、律或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责令保险公司停止销售,收回已售出的保单,并赔偿保户因此而引起的损失等。  4.兼营和混业经营的问题  《保险法》第91条设立了保险业严格分业经营制度。该条款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经营范围的划分是不科学的,也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首先,国际上一般将保险业务区分为寿险和非寿险两大类;其次,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通常被称作第三业务领域,产、寿险公司均可经营,且产、寿险公司可以通过互设子公司的方式兼营对方的业务。因此,建议规定产、寿险公司都可以经营第三业务领域。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兼营对

7、方业务,也可以交叉持股。根据国际混业经营的趋势,还应规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兼并、收购、投资入股等资本运作手段,参与其他金融业务。  5.法定分保问题13  《保险法》第101条关于20%法定分保的规定极不合理,难以真正发挥再保险的作用。因此,建议取消这条规定,或者大幅度降低法定分保比例,一定金额以下的业务可以不办理,并增加分入公司数量。我国政府在加入WTO时,已庄严承诺:在入世后每年降5个百分点,直到全部取消。  6.偿付能力问题  《保险法》第9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

8、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2001年1月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司最底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修改《保险法》时,建议考虑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固定资产规模较大,资本金不足等实际情况,给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