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我国保险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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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评我国保险法的修改邹海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目录  一、引言  二、我国保险法的修改背景  三、我国保险法的最近修改  四、我国保险法的未来发展  五、小结  一、引言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我国的民商事法律制度经过了四十余年的发展,于上个世纪末期基本形成体系。伴随着这一过程,1995年6月30日,我国立法机关通过了集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于一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1

2、995年保险法),该法共有8章152条。1995年保险法的颁布对于我国规范保险活动,调控保险市场的竞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所有的保险活动的参与者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法院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乃至保险人利益的裁判规范,而且是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保监会)监管保险业的行动指南。但1995年保险法颁布后,我国的保险业状况发生了较为深刻的变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意识进一步提高,司法审判介入保险活动的领域进一步扩大,保险市场对政府监管保险业的基础和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有相应修正1995年保险法的必要

3、,以期它能够满足发展变化了的市场经济生活的需求。2002年10月28日,我国立法机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对1995年保险法予以修改和增补。  我国保险法的修改,本身意味着我国保险法的发展过程存在曲折,修改的目的显然是要完善欠缺妥当性的法律规范。但我国保险法修改的过程和结果,也并不意味着我国保险法已经趋于完美。修改法律,无非是法律规范的价值再发现的结果,是立法者对法律规范的价值判断的优化选择。我国保险法自其颁布之日起,就存在修改的空间;经过立法机关的修正,其仍然存在修改的空间,

4、这恐怕是学术界和实务界都不得不面对的课题。  二、我国保险法的修改背景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总体而言,自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保险业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结构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保险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的年保费收入从1995年的683亿元增加到2001年的2109亿元;竞争主体不断增加,保险公司由1995年的9家增加到50余家,并有外国保险公司参与我国的保险市场竞争;保险业监管不断加强,成立保监会对商业保险实行统一监管;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自律能力有所

5、提高;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和市场化进程有所加快。这些深刻变化,使得1995年保险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日益显露,对其进行修改完善成为我国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①]究竟1995年保险法存在哪些问题或不足?  (一)关于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设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1995年保险法对调整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规定有较为缜密的规则,并凸现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的价值观。但由于保险法理论的准备和立法技术

6、的欠缺,对保险法上的基本原则的认识并不充分,所规定的制度定位并不准确,存在明显或者隐含的漏洞。1995年保险法在基本原则与制度设计上的不足,主要有:(1)诚实信用原则在调控保险法律关系过程中的地位没有凸现,不仅未独条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也欠缺全面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制度(如保险“弃权”制度)设计。(2)保险利益原则或制度设计,存在明显的法律漏洞,不仅欠缺该原则对保险合同关系调控目标的准确定位,而且该原则在评价和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方面所应当具有的价值无法显现。(3)近因原则对于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7、具有基础意义,没有任何条文对之加以规定,也没有任何条文隐含着近因原则的适用。1995年保险法存在上述欠缺,有必要通过修改予以补充。  (二)关于保险合同的效力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保险合同因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何时生效以及其效力应当如何维持,1995年保险法有所规定但存在诸多缺陷,主要有:(1)对于保险合同的生效并没有提示性规定,致使实务上将1995年保险法第13条所规定的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实属无奈之举

8、;(2)投保人迟延交纳保险费,除1995年保险法第57条规定外,若保险合同亦没有约定相应的补救措施,保险人可否解除合同或者保险合同是否终止?法无规定。(3)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和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投保人可以任意解除保险合同,但其解除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产生影响的,应当如何处理?法无规定。(4)保险人未明确说明的“责任免除条款”不发生效力,制度设计的目的无可非议,但是何为“明确说明”,实务上判断不易,而且在订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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