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律修改与完善-保险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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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保险法律修改与完善/保险法律内容摘要:现行《保险法》对保险业的调整的不足和缺陷已经十分突出,需要修改完善。在修改中,除了应考虑《合同法》、《保险法》的协调外,同时应考虑保险法律的特殊性质和要求,应朝着更加开放、自由、灵活的方向迈进,要对保险业的经营加强监管,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持保险市场秩序。关键词:保险法修改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法学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近日,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组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保监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的研究人员和司法实践部门的

2、工作人员,就这个草案中所涉及的一系列保险法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了集中研讨,本文将这次研讨会的主要成果总结如下,以期抛砖引玉。一、我国现行保险法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随着我国保险业的飞速发展,《保险法》对保险业的调整的不足和缺陷已经十分地突出,需要修改完善。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5/15精品文档论文百事通但是,xx年1月1日施行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改内容非常有限,特别是几乎没有涉及保险合同部分,实践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开始了制订司法解释工作。最近,有关部门

3、也打算对《保险法》做进一步的修改。此次修改将侧重三个方面:保险合同、再保险、保险监管。从目前的实践中看,我国保险法律中特别是保险合同法律部分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包括:可保利益;如何认定保险合同成立,及成立的时间;缴纳或收取保费与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如何;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时间如何界定;什么是需要告知的重要事实;预约保险;人寿保险中告知与体检的关系如何;保险人对某些保险条款明确说明的标准是什么;对于保险条款,在什么情况下应做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财产保险中的补偿原则;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如何;近因原则;保证保险的性质是什么;涉及劳动关系或家庭

4、关系的人寿保险如何处理;保险法律如何与《合同法》协调;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问题;保险资金的运用问题;等等。这些问题急需在立法上得到尽快解决,否则,将严重影响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二、应修改与完善的主要内容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行《保险法》和意见稿进行修改和补充。总则部分1、关于制定保险法的目的和可保利益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5/15精品文档《保险法》第1条规定的制定保险法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没有准确地反映保险法的功能。保险合同法律的功

5、能集中表现在协调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利益冲突——保险人希望获得充分的信息,在订约阶段认定承保的风险,在订约以后监控承保风险,如果风险增加,就希望解除合同或解除责任;而被保险人则希望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就能够得到尊重和维持,在发生保险事由后,保险人能够及时足额支付保险赔偿或给付。《保险法》应恰当地宣示这一功能,须着力于这一点的设计和规定保险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该条可以修改为:“为了规范保险活动,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协调保险活动当事人的保险利益。”意见稿第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保险法第12条所称保险利益,即可保利益,应当是可以确定的

6、经济利益。除《保险法》第53条规定外,投保人对因下列事由产生的经济利益具有保险利益:物权;合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这里将“事由”与权利、责任放在一起表述不太严谨,应改为具有或产生可保利益的“权利或行为”,包括物权、合同等。也可取消第"款这一具体列举,而仅概括规定可保利益是指对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同时规定这种利害关系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样规定可以反映可保利益已经突破“法律上可保利益”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5/15精品文档这一发展趋势和国际潮流,可以避免列举时的不当与遗漏

7、,避免列举部分与概括规定部分可能发生的矛盾或冲突,也可以兼顾财产保险中的可保利益和人身保险中的可保利益。2、关于保险合同形式与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笔者认为,根据《保险法》,只有书面形式所证明的保险合同的内容才能约束保险当事人,也就是说,口头保险合同无效。但在存有多个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对于保险合同内容的认定,不能机械地规定以某一书面文件为准,而应对所有的保险书面文件作综合分析。《意见稿》第4条规定: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投保单后,保险人未及时签发保险单或者表示拒绝承保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承担责任。这是关于保险人缔约过失

8、的规定,是缔约过失责任在保险法上的具体运用,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但这里的“未及时签发保单”应区分原因,保险人因“未及时签发保险单”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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