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付汇管理政策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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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付汇政策变革以前公司核销模式主要是:业务部门在外管网做预付款登记财务部门付汇业务部门核销人员查询相关的到货信息匹配对应的纸质关单填报核销表格。进口付汇改革后,业务部门合同录入业务部门到货信息录入财务部门付汇信息录入业务部门核查信息录入。这些都是在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操作,已列入“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的企业,将自动在核查系统中开通贸易外汇网上业务。企业需要联系当地外汇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企业用户在使用核查系统(企业版)前,应对客户端浏览器进行必要的设置,详见应用服务平台登录界面中的“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

2、版)用户使用手册”。注意事项:1.我司已经自动列入“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企业,目前永康外管局还未能提供初始密码。2.进口单位需在2011年3月31日前由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上交当地的外管局。3.外汇局每季度(定期)对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数据、进口货物数据或进口项下收汇数据进行总量的核查。4.核查期内进口货物金额与进口付汇金额的比率小于80%或大于120%,且多付汇或多到货金额大于等值100万美元的将实施现场核查。2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

3、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加快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实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向总量核查、非现场核查和主体监管转变,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10年5月1日开始在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以及青岛等七个地区进行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进口核销改革)试点。在此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进口核销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核销改革的目标是以真实性原则为基础,坚持以人为本,通过转变管理方式和手段,促进贸易便利化,降低企业和银行经营成本,适应对外贸易的新形势和新发展;通过全面掌握和比对企业的贸易资金流和货物流信

4、息,加强持续和动态的监测分析,有效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跨境资金的流动。为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实现进口付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监管的转变,外汇局全面采集企业进口付汇及到货的完整信息,依托信息系统进行非现场总量对比,在此基础上通过非现场监测预警对企业进口付汇情况监测分析,及时识别异常行为;根据非现场监测预警、现场核查等情况,对企业实施考核分类。   二、《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暂行办法》,见附件1、2)从2010年12月1日开始施行。自实施之日起,进口单位应按《暂行办法》规定办理进口付汇

5、业务;银行应按《暂行办法》规定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三、银行须于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与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的连通配置工作,自《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通过核查系统查询进口单位名录、进口付汇登记表以及分类考核级别等相关信息。   四、进口核销改革是推进贸易便利化的重大举措,各分局应当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全力做好改革工作:   (一)统一认识,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各分局应充分认识进口核销改革的重大意义,成立以主管局长任组长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辖内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改革工作;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包含业务和技

6、术人员,负责辖内改革实施、政策宣传解释、业务和技术支持以及信息反馈等具体工作。   (二)根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实施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提高监管有效性。   29(三)加强宣传和培训。在总局的统一部署下,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并督促银行、进口单位尽快了解改革思路及政策意图;对外汇局工作人员、辖内银行以及进口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使银行、进口单位尽快熟悉新政策下的业务操作,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四)做好辖内核查系统企业端和银行端软件安装和调试等技术支持工作。   (五)及时上报执行情况,按月向总局上报进口核销改革实施情况。   五、应急

7、措施   核查系统若出现数据不能导入、中断等暂时无法正常运行的问题,各分局应立即告知总局核销改革办公室进行处理,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记录。期间,外汇局负责办理的相关进口付汇业务应建立台账,做好业务记录。   六、核查系统登录方式   核查系统外汇局版地址:http://100.1.63.3:9001/SafeChk/;   银行版地址:http://asone.safe:9101/asone/;   企业版地址: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总局核销改革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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