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付汇核销管理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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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付汇核销管理业务指南一、进口单位名录登记、变更及注销(一)办理依据:1、《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2、《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二)申请材料(除相关申请表外,以下材料均为原件及复印件):1、名录登记(1)名录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6)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格式见附件2);(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名录变更(1)名录变更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2)信息变更相关文件或证明(工商部门企业营业执照变更证明、商务部门批件等);(3)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3、名录撤销(1)名录撤销申请表(格式见附件4);(2)进口单位终止经营,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终止或被商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相关证明;(3)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三)办理时限:

3、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四)注意事项:1、《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发布实施前已在名录的进口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签署《确认书》,并同时提供上述办理名录登记的资料办理基本档案信息清理手续(已经办理基本档案清理的可不再重复办理)。签署《确认书》后,外汇局将其自动列入名录,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的,外汇局将取消其名录资格;2、不在名录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3、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将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并向银行发布名录信息。名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共享,进口单位异地付汇无需再到外汇局办理事前登记手续;4、新进入名

4、录的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外汇局对其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口付汇业务进行辅导管理。进口单位辅导期内的进口付汇业务须向外汇局进行事后逐笔报告。5、进口单位名录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变更文件或证明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6、进口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一是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是进口单位终止或被商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三是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进口单位注销后重新申请进入名录的,需按照有关辅导期管理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二、货物信息变更(一

5、)办理依据:1、《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2、《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二)业务范围: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业务,报关单经营单位需在货物进口后30日内,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货物信息变更手续:1、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捐赠项下进口;2、许可证、进口配额、特定商品登记项下进口;3、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三)申请材料(除相关申请表外,以下材料均为原件及复印件):1、货物信息变更申请书(格式见附件5);2、代理协议;3、进口合同;4、进口货物报关单;5、免税证明、许可证等证明材料;6、外

6、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五)注意事项:1、进口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货物信息变更手续,已参与货物总量核查或已办理逐笔报告的进口货物信息不允许变更;2、进口单位提供虚假、不实材料进行货物信息变更或通过货物信息变更逃避外汇局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可撤销已变更的进口货物信息。三、进口付汇登记(一)办理依据:1、《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2、《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二)业务范围:对不在名录进口单位、“C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付汇业务,需经外汇局登记后,再到银行

7、办理进口付汇或开立信用证等相关业务。(三)申请材料(除相关申请表外,以下材料均为原件及复印件):1、“不在名录进口单位”类别项下(1)进口付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6)(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5)属于代理进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协议;(6)按照不同结算方式和业务种类提供相应单证①信用证结算方式项下: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②托收结算方式项下:进口合同、代收通

8、知书;③预付货款结算方式项下:进口合同、形式发票;④货到付款结算方式项下,进口合同、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见附件7)规定的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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