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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付汇核销操作流程(一)2003-03-0811:29:42作者:佚名来源:中国外汇网网友评论0条 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办理 1.进口单位如何申请进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进口单位应持以下单据正本及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进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1)对外经济贸易部门赋予企业进口经营权的批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营业执照; (3)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注册短期工商营业执照后突击骗购外汇,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工商营业执照上有效期为一年(含一
2、年)以下的进口企业不得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2.“名录”由谁公布? 在京中央级进口单位和在工商管理总局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北京外汇管理部所辖的进口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公布。地方企业名录由其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集中公布或由分局下属分支局分别公布。 3.“名录”公布有几种形式? 外汇管理局向外汇指定银行公布“名录”的途径主要有两条: (1)通过发文形式,将文件发向所辖外汇指定银行、辖内外汇管理分支局(部),再由各分支局(部)逐级转发给所辖外汇指定银行; (2)在“名录”文件已经批准公布的情况
3、下,为便利银行、企业查询,提高名录时效性,可以通过“名录(单)”网络系统发布。 4.“名录”的内容及适用范围是什么? “名录”包含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通知”部分,包括要说明的事项及“名录”生效时间;第二部分为“名录”部分,包含新公布生效的进口单位编码、进口单位名称、所在地外汇局名称和因更名等原因而撤销的进口单位名录。 “名录”适用于已经对外经贸部门批准,享有进口经营权的所有进口单位。 5.“名录”的更新、使用与查询手续有什么规定? 根据《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由于更名等原因要求更新名录时,外汇
4、局在核定其提供的材料后,为其重新公布名录,并将更改前的旧名录撤销。 银行在收到“名录”文件或电子信息后,可为“名录”内的企业直接办理对应付汇、开立信用证业务(要求提前到外汇局备案的结算业务除外)。 企业如需查询是否已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上,可主动向银行或所在地外汇局查询;如银行在尚未收到新公布的“名录”期间,需要查询付汇企业是否在“名录”上,则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电话查询。 6.“撤销的进口单位名录”适用范围有哪些? (1)因在外经贸、工商等部门更名而要求重新公布名录的进口单位,旧名录对应撤销; (2)被外经贸部门取
5、消“进出口经营权”的进口单位,其名录被撤销; (3)工商营业执照已经超过有效期(或未通过年检而失效)的进口单位,其名录将对应撤销; (4)由于其他原因需撤销的进口单位名录。 7.进口单位在“名录”管理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1)进口单位要及时了解自身是否已进入名录,对于由于资料来源或其他原因造成遗漏的,进口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同所在地外汇管理局联系,出示并提供所需证明文件,办理增补手续; (2)对需要变更有关要素(包括单位名称、营业范围、法人代表、注册资金、法定地址、联系电话等)的,进口单位要及时书面通知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并
6、办理相应的备档手续。停业、清盘、合并的进口单位,应提前书面通知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并办理相应的销档手续。 二、备案表办理 8.企业如何申请备案表? 企业申请备案表时应提供盖有法人章的备案申请函(业务说明书)、进口合同(正本)及相应的特定商品登记证明(或机电产品登记证明,如一般商品可不予提供),并根据不同的备案类别提供对应商业单据及有关证明及有关单证,按照有关要求填写备案表,经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审核无误并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后备案生效。 9.不同的备案类别企业应分别提供哪些资料? (1)办理“不在名录”类别的备案时
7、,应另行对应提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有关进口经营权的批复,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开证申请书、电汇申请书、贸易进口付汇通知单、提单复印件、发票复印件、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企业IC卡; (2)办理“90天以上信用证”类别的备案业务时,应另行提供经开证银行盖章确认的开证申请书正本; (3)办理信用证展期备案业务时,应另行提供信用证副本、合同更改协议、改证申请书、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企业IC卡; (4)办理“90天以上托收”类别的备案业务时,应另行提供贸易进口付汇通知单正本、提单复印件、发票复印件、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及企业IC卡
8、(如提单签发日期距备案日期小于60天可不提供本单据); (5)办理“异地付汇”类别的备案业务时,对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正本、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贷款协议(或转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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