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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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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拓展环境侵权制度的追问吕忠梅发布日期:2005-12-11侵权法在进入20世纪后期以来已发生了许多的变迁,司法实践让被誉为“权利守护神”的侵权法出现了一次次的危机,环境问题对于传统侵权法理论与实践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侵权法以建立特殊侵权制度的方式对包括环境侵权在内的新型侵权行为进行了回应,环境侵权进入了侵权法领域,建立了以环境污染为中心的环境侵权制度。但是,一些新型案件的出现对于现行的环境侵权制度提出了疑问,已有的环境侵权制度与环境保护尤其是生态保护的要求不适应的问题凸现,使环境侵权制度面临着新的危机。本文以新近发生的“梨锈病案[1]”为线索,对环境侵权制度构造中
2、的问题进行探索,以期为我国环境侵权立法的完善提供参考。一、环境侵权制度拓展的现实需要:“梨锈病案”的追问2004年,中国中部某省发生了一起非常有意思的案件,该案对司法实践与环境侵权制度提出了双重挑战。(一)“梨锈病案”基本案情原告:2227户梨农被告:某市交通委员会、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市公路管理处、区公路管理所、区国道路段收费站、区交通局、区公路管理段等七个单位。诉讼请求:立即清除国道沿线栽种的桧柏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赔偿诉讼费开支。基本案情原告诉称,他们为居住在某市农业区内的农民,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一直靠种植梨树为生。该区作为省水果生产基地,梨子的产量
3、一直位居全国的前列。但在1997年,被告所属的公路部门在穿越该区的国道两旁种植了桧柏以后,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自1997年以来,该区的梨子产量逐年下降,到2003年春末夏初,由于爆发了大面积的梨锈病,13706.35亩约115.13万株梨树全部绝收。给原告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经省内外专家考察后认定,该灾害系因国道栽种的桧柏所致,且经此严重的梨锈病侵害,该地区的梨树2004年依然绝收,对2005年产量仍将产生影响,以后必然再次爆发此种灾害。梨锈病并非自然灾害,而是由于被告大量栽种桧柏破坏了原有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所致。被告作为公路主管部门和国道的管理者及维护者,在
4、对公路行道树实施改造时,不经科学论证,不考虑对周围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盲目栽种与梨树有天敌之称的桧柏,造成了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法院:法判令被告立即清除国道沿线栽种的桧柏树;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开支。被告方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但提供了相关证据,其主要观点为:首先,交通部门在公路两旁种行道树是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因为公路法规定要在所修公路的两旁种树;其次,在公路两旁种植桧柏不是自己的独创,这种树不仅仅是在该省种植,全国都在种植,在公路两旁种植桧柏是交通部门的通行惯例;再次,自己所种植的桧柏是优良品种。梨树减产与桧柏有无
5、必然的联系现在还无法证明。最后,梨树减产是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并且梨锈病是可以防治的病害。受案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委托鉴定结论、以及依职权进行的调查进行了庭审质证,经审理查明的主要事实为:1995年11月到1998年2月间,被告方在国道路旁种植了桧柏。2003年原告所在区域大部分梨园程度不同地发生了梨锈病,主要是由以下因素造成的:(1)桧柏的存在;(2)气候因素,梨树开花和展叶期遇到罕见的连阴雨气候,为梨锈病菌从桧柏侵染到梨树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且给药剂防治带来了困难;(3)梨园部分梨树老化、衰弱、树体抵抗力下降,加重了发病程度。同时还查明了其它相关事实
6、。本案经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其理由为:桧柏只是梨锈病的发生条件之一,仅有桧柏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梨锈病的发生。被告方中区交通局、区公路管理段虽然是桧柏的种植者、管理者,市交通委员会、省交通厅公路局、市公路管理处因行政隶属和行业管理关系,对涉案路段负有一定职责,但他们的行为与原告之间的损失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原告请求赔偿数额的依据不能成立;区公路管理所、区国道路段收费站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故原告要求上述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均不能成立。该案件发生以后,引起了学界和理论界的许多关注,有的网站还对本案展开了大讨论。(二)“梨锈病案”引发的司法与立法问题从简要
7、案情可以看出,该案与通常的民事案件有许多明显不同,如果按照一般的思维方式来处理,会遇到许多无法解释的问题。该案的直接诉因为梨锈病,原告方认为距离其梨树一定距离的桧柏是导致梨锈病爆发的原因,因桧柏是交通部门所种,于是就以交通管理部门为被告。如果我们不以梨农的诉讼请求为限,从法律关系方面来思考,本案原被告之间能否形成法律关系以及形成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有许多值得讨论的问题。1.国道属典型的公共产品,其所有权及使用权都不同于一般财产,在该案中,市交通局、区公路管理处按照国道建设规程要求的植树行为属于何种性质,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市交通委员会、省交通厅公路局、市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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