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论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的立法拓展_竺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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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的立法拓展*竺效内容提要《侵权责任法》第65条是否适用于因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困惑,在学理上存在争议。以环境科学、生态学关于“环境”的基本概念为出发点,“生态环境”并非一个科学的用语,仅可与“生活环境”并列用于非环境、非生态领域。而《侵权责任法》之“准历史解释”所谓的“污染生态环境”实质上指污染自然环境,对称于污染人工环境。因此,该法第65条所规定的“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致害原因行为不包括破坏生态的行为。基于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两分法,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64条将《侵权

2、责任法》扩大适用于因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情形,以立法对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之原因行为的范围进行了拓展,这一新法、特别法上的立法发展具有国际先进性。关键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侵权原因行为DOI:10.14111/j.cnki.zgfx.2015.02.014《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已于2015年元旦起实施。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上述新规定将有助于解决长期困扰司法实务界的《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的适用范围问题,本文将

3、作具体探讨。一、问题的提出《侵权责任法》第八章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该章4个法律条文就行为违法性不作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以实体法确立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①按份责任在环境侵权领域的分配规则、②受害人求偿选择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生态损害综合预防和救济法律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0CFX068)的阶段性成果。①也有学者认为,我国通过环境立法和司法解释已经确立了因果关系推定法则,参见胡学军:

4、《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及其证明问题评析》,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5期。②参见竺效:《论无过错联系之数人环境侵权行为的类型———兼论致害人不明数人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的司法审理》,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5期。248论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的立法拓展加害人不得以第三人过错主张免责、排除达标排污者免除或减少赔偿责任③等问题所作规定的立法先进性非常明显,这符合我国30多年来“不断强化的环境侵权责任”的发展趋势。④《侵权责任法》专章的上述特别规则有利于救济受害人,并有助于通过环境侵权责任威慑潜在的环境危害行为人提高行为注意程度,以避免危害环境。

5、不过,若要使该章所特有的规则优先适用于《侵权责任法》总论各条所确立的诸如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受害人就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举证等一般侵权法规则,必须首先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5条所规定的适用条件,即必须属于该法第65条所规定的“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的情形。在环境法学理上,一般以“污染”和“破坏”的行为两分法作为环境侵权行为之分类基础,⑤进而将环境侵权行为划分为污染环境行为和破坏生态行为两大类。⑥于是,关于《侵权责任法》第65条所指向的环境侵权之原因行为是否包括破坏生态行为,无论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无论是在《侵权责任法》起

6、草过程中还是该法通过后,都存在认识上的较大分歧。其实,对《侵权责任法》第65条所规定的“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确切所指之困惑,其关键性的法律解释问题包括两个方面,即“污染环境”所描述的致害原因行为的范围和所致“损害”的类型,只有对该条所涉之环境侵权⑦原因行为的范围和可获赔偿之损害类型均予明确,方可彻底解决上述困惑。其中,就《侵权责任法》第65条所规定之环境侵权原因行为范围的上述解释分歧,2014年修订后的新《环境保护法》第64条将有望从立法上予以解决。新《环境保护法》的“准立法解释”(即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

7、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释义书)目前仅就该法第64条作出了“本条对破坏生态的行为造成环境损害也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章⑧的相关规定”的简单说明。⑨但新环保法就此所作的明文规定究竟属于对《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扩张性解释,还是对之所适用的原因行为加以了立法扩大,以及足够支撑立法抉择的正当③参见竺效:《论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特殊要件———兼评〈侵权责任法〉(草案)二审稿第68条》,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2期。④参见张新宝、庄超:《扩张与强化:环境侵权责任的综合适用》,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⑤例如,吕忠梅教授认为,“原因行

8、为上污染行为和破坏行为的二分,正是环境侵害类型化的基础”,“从与行为依附的物质或能量性质看,污染行为所排放的物质或能量本身就是直接有害的”,“而破坏行为中的物质或能量本身并不一定直接就是有害的”,并可从与自然发生物质或能量循环的外在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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