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环境侵权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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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述环境侵权的相关制度  篇一:论我国环境侵权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侵权制度的完善  摘要《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是法律的“绿  化”需求在环境时代的体现,但《侵权责任法》未将生态破坏行为  纳入到环境侵权的范围。本文通过分析扩大环境侵权的调整范围,  即将生态破坏行为纳入环境侵权,以便进一步解决解决由环境侵权  引发的损害,就首先应明确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上位概念。  关键词环境侵权生态破坏《侵权责任法》  作者简介:董双锋,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XX)  12-052-02  《中

2、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八  章专门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体现当今社会亟需法律“绿化”,  与传统侵权责任法不同,环境污染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形  式,其并不以行为违法性作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要件,适用的是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实为危险责任)。许多学者指出未将生态破  坏行为纳入到环境侵权之内是《侵权责任法》的失误,环境侵权的  客体包括哪些?进一步完善环境侵权责任救济机制需要明确生态  破坏能否纳入民事侵权责任调整对象。  一、立法——未将生态破坏纳入环境侵权调整范围  目前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未将生态破坏列为环境侵权的

3、调整对  象,这在很大程度上暴露了我国在环境侵权立法方面的不足。环境  篇二:论我国环境侵权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侵权制度的完善  【摘要】在我国可持续化的进程中,环境问题已成为当今备受关注的问题,在环境保护法中,环境侵权是一项相对而言比较新颖的侵权,由于环境侵权自身的特性,现如今我国环境侵权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关键词】环境侵权;环境法;完善  环境侵权是指因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权、人格权以及环境权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1]。相比一般的侵权来说,环境侵权有着自身的特点:  第一,主体上具有不平等性、多元性。环境侵权

4、对于其侵害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侵害主体一般是具有经济能力且实力较强的企业而受害者则是相对而言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民众,可以看出,环境侵权的侵害主体一般处于优势地位而受害主体则处于劣势地位这使得环境侵权的主体具有不平等性。而且,环境侵权很多时候并不是单一的侵权,往往是多个主体无意识的产业活动累加的结果,从而使得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等等。  第二,行为上具有社会价值上的正当性。环境侵权行为往往是伴随人类产业发展的活动产生的,从社会价值上判断这属于符合社会常规活动的合法行为,只有当类似的产业活动超过一定的限度超越了环境的承载能力的时候才构成环境侵权。  第三,行为结

5、果具有危险性、持续性和广泛性。环境侵权跟一般侵权不同,各种污染的排放会导致其周围的生态失衡遭到破坏以至于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比如疾病的传染、基因的变异、生活环境的改变等等,因此其危害结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持续性和广泛性。  由于环境侵权(来自:小龙文档网:试述环境侵权的相关制度)具有自身的特性,其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自然也就有着自己的特性,环境侵权行为已经超过了传统的侵权理论范畴,是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2]。但是就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于这种新型的侵权行为的规范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第一,环境侵权的立法滞后,救济制度缺失。我国有大量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6、比如说《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等,虽然我国已经初步确立了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和赔偿模式,但是很多的环境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环境救济程序的启动和进行都与普通民众有着最直接最密切的联系,公民和社会没有良好的法律环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环境问题的发生往往伴随着经济利益的发展,当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中出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利益与公民环境利益的冲突时,有关管理部门和当事人往往以“以经济为中心”而置公民环境权益不顾[3]。在这种情况下,公民何以得到公平的对待。此外,环境诉讼制度还不完善还导致了环境救济制

7、度很难展开。  第二,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的界线不明确。《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可是对排除妨碍却没有具体的解释,许多学者解释说排除危害实质上包括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笔者认为,这种看似合理的解释在实践过程中是行不通的。而且,对于排除危害的成立形式我国的法律也没有作进一步的界定。在赔偿损失方面,也缺少对赔偿最低数额、最高数额的合理界定和赔偿的保障机制,这样不仅对普通民众造成索赔  篇三:论我国环境侵权损害公共补偿制度  龙源期刊网.cn  论我国环境侵权损害公共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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