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公司给付租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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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公司给付租金案  刘春青  【案情】  2001年9月19日,叶军、叶家英、赵国签署《宜昌市昌和家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同年11月20日,黄鑫材料厂出具给叶家英一份金额为30万元的红砖销售发票。该发票系黄鑫材料厂采用套开形式开具的,实际销售金额不足3万元。11月21日,隆兴公司出具《验资报告》,称宜昌市昌和家禽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收到股东投入的资本50万元。其中叶家英以实物出资30万元,赵国以货币出资15万元,叶军以货币出资5万元。11月29日,昌和家禽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2年6月19日

2、,水产站与昌和家禽公司签订《土地(房屋)租赁协议》,双方约定“甲方(水产站)提供位于港窑路6号的场地面积约为4500平方米及场地上的房屋给乙方(昌和家禽公司)经营家禽批发业务;乙方每年向加方交场地租金12万元(每月1万元),坚持先付款后租场地经营的原则,预交的半年租金到期以后提前按季付款;此合同暂定五年。”  昌和家禽公司因未付2002年9-12月的租金,水产站于2002年12月12日向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租金并解除合同;  2003年1月23日,叶军、叶家英、赵国、赵金华等四人签署《股东会议决议》,约定股

3、权变更事宜,并载明“叶家英原以红砖投入30万元,属无效投入,应予以冲正”。次日,建业公司出具宜建验字[2003]第52号《验资报告》,载明:叶军退出股东资格。叶军将资本投入5万元、公司向叶军借款17.9万元无偿转入新股东赵金华名下作为其资本投入,新股东赵金华再补交2.1万元作为投资款;叶家英退出股东资格,原以实物30万元作为投资款属无效投资。公司向原股东赵国借款10万元转为赵国的资本投入。截至2003年1月24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2003年2月11日,宜昌市昌和家禽

4、有限公司更为为宜昌市昌和家禽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3月3日,三峡坝区人民法院以(2003)三民初字第50号判决书对水产站诉昌和家禽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所租原告的场地及房屋;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下欠原告的租金40000元。被告昌和家禽公司不服,上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5月14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昌和家禽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5月19日,双方当事人签收了终审判决书。2003年5月21日,水产站向三峡坝区

5、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3年6月30日,昌和家禽公司退还水产站的场地和房屋。2003年11月14日,三峡坝区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昌和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中止本案的执行。  2004年5月18日,水产站再次向三峡坝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原我公司诉昌和家禽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租金只计算到原案起诉时止。从2003年1月至2003年6月31日昌和家禽公司撤离所租的场地及房屋,昌和公司欠我单位租金6万元(每月1万元)。要求昌和家禽公司给付租金6万元。  被告黄鑫材料厂套开发票,被告叶家英虚假出资、被告叶军、赵国违反我国公司法及

6、有关规定认可叶家英的虚假出资行为、被告兴隆公司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被告建业公司对被告赵国、赵金华的出资审验不实,被告赵金华明知被告叶家英是虚假出资,仍然违反法律规定受让其股权。上述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昌和家禽公司辩称:原告要求昌和家禽公司支付2003年1-3月的租金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对2003年6月份的租金无诉权;昌和公司仅应支付原告2003年4-5月份的租金2万元。  被告赵国、赵金华辩称:昌和家禽公司现处于正常经营状态,股东没有义务承担公司的债务。

7、  被告隆兴公司、建业公司辩称:两公司的验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原告与昌和家禽公司的租赁行为与两公司的验资行为之间没有关系。  被告黄鑫材料厂、叶家英、叶军未提出答辩意见。  【审判】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水产站对(2003)三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届满之日之前的租金享有诉权;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5月29日期间,昌和家禽公司对水产站的场地及房屋的占用的依据(合同能否被判决解除)及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水产站于2005年5月18日提起诉讼,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2

8、003年1-5月,水产站与昌和公司之间的租赁关系合法存续,其租金理应由昌和公司负担。黄鑫材料厂出具的不实的销售发票与昌和公司不支付原告的租金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原告要求黄鑫材料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隆兴公司、建业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进行验资,没有过错,其要求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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