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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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津建设〔2016〕265号市建委关于修订《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3号)和《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津建设〔2013〕178-12- 号)进行修订,经市建委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2016年4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12-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勘察文件、工程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条件,结合本市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审查机构名录。-12- (一)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面积满足工作需要,审查技术人员人均不少于10平方米。(四)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施工图审查的人员,结构专业不少于7人,建筑专业不少于3人,电气、暖通、给排水等专业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人员,所需专业不少于7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工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第六条审查机构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主持过超限高层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承担一、二级深基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或专门从事工程勘察文件审查。第七条审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12- 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或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电气工程师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二)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人数的1/2。(三)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执业注册继续教育。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参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四)审查人员必须只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九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第十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审-12- 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作为勘察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二)全套工程勘察文件;(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二)按规定需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三)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四)审查合格的全套工程勘察文件;(五)全套施工图(含专项设计)、计算书。既有房屋5000平方米(含)以上或者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室内外装修工程,应当提供全套装饰装修施工图、计算书、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并加盖技术审查专用章的原施工图、审查合格书。-12- 既有房屋装修装饰工程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变动房屋荷载,或改变使用性质的,除提供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修改原施工图的情况说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涉及消防设计审核的还应当提供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涉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涉及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的,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消防性能化设计批准文件。涉及深基坑工程设计论证的,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深基坑工程支护结构设计计算书、施工图、第三方监测方案及论证意见,其中一级深基坑工程还应当提供专项降水设计方案。涉及抗灾设防专项论证的,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意见。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施工图、批准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四条审查机构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12- (四)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五)相关部门的审批、审查意见在施工图中的落实情况;(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第十五条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一)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二)工程设计文件,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第十六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审查意见应当有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在各自专业审查意见表中加盖注册师专用章,经技术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技术审查专用章。工程勘察文件、工程设计文件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工程勘察文件、工程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复审。(-12- 二)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书专用章。同时,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每张图纸上加盖审查机构技术审查专用章(一套正本、两套副本);工程勘察文件(一套正本、两套副本)、在计算书的封面和骑缝加盖审查机构技术审查专用章。其中两套副本应当在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计算书、工程勘察文件的封面加盖副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通过施工图审查监管系统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材料应当包括审查合格书以及审查过程中的审查意见告知书。第十七条工程勘察文件、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编号和审查合格书编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审查过程文件和审查合格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审查合格书专用章、技术审查专用章、副本章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第十八条工程勘察文件应当先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不得作为设计依据。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审查机构违反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时限、压低审查费用。第二十条-1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在技术上有重大原则分歧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施工图审查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依据论证意见修改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审查意见告知书、修改回复、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全套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第二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定期对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要求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信息。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重大变更涉及的施工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采取定期检查和动态抽查方式,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12-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第二十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使用监管,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和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审查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清出审查机构名录:(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三)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审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2-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六)未按规定在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八)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市建设交通委印发的《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津建设﹝2013﹞178号)同时废止。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4月29日印发-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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