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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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威建发〔2013〕30号签发人:周永迪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威海市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区城乡建设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建设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完善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制定《威海市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威海市城乡建

2、设委员会2013年4月1日—41— 印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4月1日印发—41—威海市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3、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检测试验、商品砼、材料设备供应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执(从)业人员。第三条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数据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采用加分与扣分的方式体现。良好行为记录指企业和个人获得经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认可的优良工程业绩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正式发布的各类表彰奖励、大型检查中所受通报表扬,由市建委统一记录,各级主管部门、企业要及时将相

4、关情况报市建委。—41—不良行为记录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省、市有关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行为,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形成记录档案。市场主体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的记录不影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第四条全市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各市、区建设局不得另行制定其他的加、扣分标准。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的综合管理、各类信用记录和监督考核工作,负责确认、汇总、公示和发布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上报的信用记录。未经市建委审查并在“威海建设信息网”发布的信用记录无效。市城乡建设系统有关部门、单位受市建委授权负责本部门

5、、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市建委工程建设科并将工作中发现的其它问题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记录所辖工程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状况,并及时上报市建委工程建设科。第五条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的数据根据《威海市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记录实施办法》计算产生,各主管部门在将信用记录及相关资料报市建委的同时,做好原始资料的存档工作。第六条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记录在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中综合运用,作为从事工程建设承发包活动、资质管理、评先选优及执(从)业资格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凡是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优先参加“威海市诚信建设企业”

6、等各类奖励评比,被评为“威海市诚信建设企业”—41—的,可根据情况免予实施工程担保及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分数与良好记录分数在1年内合计兑除达-10分以上者,停止其3个月招投标资格,1年内不予批准资质(资格)升级;对2年内不良行为记录与良好记录总分兑除达-15分及以上者,资质(资格)年检定为不合格,降低资质(资格)等级,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升级,直至吊销资质(资格),外地企业则清出威海市建设市场。第七条同一企业、同一个人、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做累计加分;所获业绩和荣誉必须以获奖批文为准。外地进威企业加

7、分按在我市承揽工程项目获得业绩和荣誉计算。第八条 鼓励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全市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监督,市建委将对有关意见、建议、检举、投诉,认真进行研究,对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恶意修改数据等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本办法由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原《威海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自行废止。第十一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函告市建委,以便及时修订。—41—附件:1.建设市场责任主

8、体信用档案记录实施办法(企业信用部分)2.建设市场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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