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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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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调查报告摘要法律援助署监察外判个案的情况背景资料诉讼人若符合法例规定的资产上限,而又有充分理据提出诉讼或抗辩,可向法律援助署(「法援署」)申请法律援助(「法援」)。法援案件会由署内律师或该署委派的私人执业律师(「外委律师」)办理。2.本署在过往曾接获多宗有关法援署的投诉,同时亦留意到,传媒有关法援安排存在不足之报道。本署认为,法援署作为管理公帑和提供服务的部门,有责任监察外委律师处理案件的进度,让受助人亦获得妥善服务,并确保法律援助计划基金运用得宜,合乎成本效益。由于涉及公众利益,申诉专员决定根据《申诉专员条例》(第397章)
2、第7(1)(a)(ii)条主动进行直接调查。调查范围233.是项直接调查的范围包括:(a)外判法援个案的行政安排;(b)监察外判个案办理进度的机制,包括执行相关法庭命令的工作;(c)对外委律师办理外判法援个案的表现评核制度,包括聆讯后的跟进行动;以及(d)现行机制中任何发现的问题。寻求公义的权利4.虽然《基本法》第35条订明,市民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和得到秘密法律咨询,但诉讼费一般高昂。在诉讼程序中,败诉者除支付本身的讼费外,更有机会被法庭命令须承担胜诉一方的费用。法援署在一九七零年成立,负责管理法援计划及其后在一九八四年增设的法援
3、辅助计划,旨在为未能负担讼费但符合法例规定的人提供援助。23法律援助服务局5.一九九六年,法律援助服务局(「法援局」)根据《法律援助服务局条例》(第489章)成立,以监管法援署所提供的法援服务,并就法援政策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法律援助6.这次直接调查主要集中于民事案件。就刑事案件而言,由于涉及被告的人身自由,检控及审讯的进度是由控方操控,并由法庭监察。7.申请人一经通过经济及案情审查,可在若干民事案件(例如婚姻讼案和人身伤害案件)获得法援。若其法援申请被拒,申请人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提出上诉。法援署署长第一押记8.法援服务并非完
4、全免费。23如受助人成功索取赔偿或保留诉讼所涉的财产,则法援署署长有权向受助人收回在诉讼中所招致但未能从对方讨回的一切开支及费用。这项权利称为「法援署署长第一押记」,在所有法援证书上均列明。受助人在签署法援证书时,即同意接受第一押记的约束。法援署亦要求外委律师在有需要时向受助人解释这点。取消与撤回法援9.当受助的诉讼程序结束时,法援署署长会取消受助人的法援证书。假若署长认为没有理据支持诉讼,但受助人仍坚持继续,署长亦可取消法援证书。10.假如受助人隐瞒他的财务资源,又或蓄意提供虚假声明,法援署署长则可撤回已批的法援。个案外判的情况
5、11.法援署已在其工作手册中,订明有关外判及监察法援个案的指引及程序。过去三年外判的民事个案统计数字胪列如下:年度民事案件总数外判数目2002/0310,0147,660232003/0410,5316,7882004/058,4085,349总计28,95319,797资料来源:法援署选择外委律师12.除非有特殊原因,法援署一般不会拒绝受助人属意的律师。13.假如受助人不自选律师,法援署会从法援律师名册中指派合适律师。名册内约有2,000名律师和700名大律师。重行委派律师14.除非有法援署的批准,否则受助人不能随意撤换外委律师
6、。假若受助人申请更换外委律师,法援署需考虑其要求是否合理。对个案的监察15.法援署在监察外委律师方面的职责,是经参照以下两点之后界定的:23(a)在敖道基诉律政司在敖道基诉律政司(民事上诉案件1980年第67号)﹝1981年﹞HKLR259-297一案中,原告声称因法援署署长及外委律师疏忽而蒙受损失。对法援署署长的申索最终被驳回。一案中,上诉庭裁定法援署署长的主要职责是有效地执行法援制度,并且善用公帑。他「并无责任监督外委律师的工作表现」;以及(b)《法律援助规例》第12条规定,外委律师进行法律程序的过程,在某些情况下,是受法援署
7、署长监察的。「按时查核」机制及进度报告16.23法援署人员最少每三个月须查核所有案件的档案一次,以决定是否要外委律师提交进度报告。假若外委律师对提交进度报告的要求或催办函件置之不理,或没有作出适当响应,则该署人员会向其发出个人信件。假如在发出两份催办函件及一封个人信件后仍没有收到任何回复,即须通知所属小组的主管,由他发出警告信。若外委律师仍置之不理,该名主管及一名助理署长或副署长经商讨后可考虑将案件转由另一名外委律师处理,并向部门监察委员会(「监委会」)报告事件。评核17.假如外委律师是首次接办外判案件,或被认为工作表现欠佳,又或
8、由于过往表现欠佳而被列入「表现/操守欠佳记录册」内,法援署人员须就其表现撰写评核报告,再呈交监委会考虑。部门监察委员会18.监委会由法援署署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副署长、两名助理署长、三名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以及廉政公署防止贪污处的一名代表。过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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