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婚约立法概况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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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待传统婚约制度的近代转型,对于克服我国目前婚约制度的缺失,对于构建完善的婚约制度具有重要的历史借鉴价值。  关键词:婚约;近代化;转型;启示  我国婚约文明源远流长,在累世传承中都最大限度地保留着固有文化的传统因子,保留着先民情感的原始风情,集中体现着民族特色与国情民风。在清末、民国时期法制近代化的过程中,基于西方近代法律理论与原则并结合原有传统,实现了较为成功的转型。研究我国传统婚约制度及其近代转型,既是出于对其发展演化轨迹、规律的了解和尊重,更是为当代构建新型婚约制度提供历史镜鉴。  一、我国传统婚约制度的立法概况及基本特征  (一)我国传统婚约制度的立法概况  我国素有注重婚

3、约的传统。据史料记载:“上古男女无别,太吴始设嫁娶,以俪皮为礼,正姓氏,通媒妁,以重人伦之本,而民始不渎。”进入奴隶社会后,统治者将源自原始氏族组织的各种礼仪习俗系统化、制度化并不断发展,而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关于婚约的内容从未间断、日益完善。不论所谓的“五礼”、“六礼”还是“九礼”,皆包括“婚”礼在内。西周时期的婚姻“六礼”更是对从订立婚约到成婚的全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婚礼不仅由此达到了当时的完备状态,赢得了“万世之始”Ⅲ的美誉,也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随着后来习惯法向成文法的发展以及法律儒家化所导致的礼法融合,原来关于婚约的礼仪规则开始不断向成文法律领域渗透。有关

4、婚约的成文立法也相应产生。这样,调整和规范婚约的法的渊源就有了礼仪规则、成文立法和儒学经典等多种形式。我国成文法中最早关于婚约方面的正式立法应当属于《九章律》,它开启了后市“户婚律”的先河。到了唐代,有关婚约的立法及实践已涉及到婚约的成立与生效、婚约的内容与形式、婚约的效力与解除等内容,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封建婚约制度,不仅成为后世宋、元、明、清诸朝婚约立法的范本,而且对近邻国家和地区的有关立法也有相当的影响。  (二)我国传统婚约制度的基本特征  透过上述关于婚约的各种法律形式,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国传统婚约制度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婚约的订立主体是双方尊长  在传统观念中,男女两性的

5、结合并非当事人的个人私事,而只不过是宗族联姻或政治结盟的媒介或载体而已。同时,男女婚姻还承载着家族薪火相传的神圣使命。故《礼记·昏义》日:“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这就决定了婚约的订立主体主要是双方尊长而不是男女当事人本人。对此,历代的有关文献中都有明确而一致的要求。当然,在强调尊长主婚权的同时,有时也存在着一些酌量的变通。如,唐代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订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另外,与尊长主婚权相联系的是,主婚尊长通常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唐律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6、“若期亲尊长主婚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  2婚约是成婚的必经程序  在传统婚姻制度中,订立婚约是后续成婚的必经程序。早在西周时期,即将订婚到结婚的全过程区分为六大步骤,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其中,前四步骤即为订婚程序,纳征即宣告亲事已定。到了宋代,始将“问名”并入“纳采”内,“请期”合在“纳征”内,形成“纳采、纳吉、纳征和亲迎”四礼,从而将“六礼”简化。元世祖至元八年,经礼部议定,都省批准婚礼7条,即从“议婚”开始至“婚成回拜”共7个过程。除“议婚”、“纳采”、“纳币”、“亲迎”外,增加以下

7、三个礼仪过程:即“妇见姑舅”。第二日清晨,新娘拜见公婆,次见诸尊长。“庙见”。男家主人与新郎新娘入拜祖宗祠堂。“婿见妇之父母”。第四日,女婿回见岳父母,次见妇家诸尊长。至此,整个婚姻缔结的全过程才始告完成,即“明媒正娶”取得合法地位。明清两代基本承袭了这一程式。  3婚约必须符合成婚的实质要件  既然婚约是双方以将来成婚为目的的事先约定,因而婚约的订立及其内容就必须符合成婚实质要件的要求。所谓成婚的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必须符合的条件。它主要包括:主婚权人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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