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我国传统婚约制度及其近代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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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约与财礼相伴相随等基本特征。在向近代迈进的过程中。虽然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但实现了较为成功的制度转型:婚约订立主体逐渐由尊长向当事人转变;婚约的阶段独立性和形式自由性得到不断发展;婚约效力逐步弱化;新型婚约纠纷解决机制逐步建立等等。正确看待传统婚约制度的近代转型,对于克服我国目前婚约制度的缺失,对于构建完善的婚约制度具有重要的历史借鉴价值。  关键词:婚约;近代化;转型;启示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09)12-0105-04    我国婚约文明源远流长,在累世传承中都最大限度地保

3、留着固有文化的传统因子,保留着先民情感的原始风情,集中体现着民族特色与国情民风。在清末、民国时期法制近代化的过程中,基于西方近代法律理论与原则并结合原有传统,实现了较为成功的转型。研究我国传统婚约制度及其近代转型,既是出于对其发展演化轨迹、规律的了解和尊重,更是为当代构建新型婚约制度提供历史镜鉴。    一、我国传统婚约制度的立法概况及基本特征    (一)我国传统婚约制度的立法概况  我国素有注重婚约的传统。据史料记载:上古男女无别,太吴始设嫁娶,以俪皮为礼,正姓氏,通媒妁,以重人伦之本,而民始不渎。进入奴隶社会后,统治者将源自原始氏族组

4、织的各种礼仪习俗系统化、制度化并不断发展,而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关于婚约的内容从未间断、日益完善。不论所谓的五礼、六礼还是九礼,皆包括婚礼在内。西周时期的婚姻六礼更是对从订立婚约到成婚的全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婚礼不仅由此达到了当时的完备状态,赢得了万世之始Ⅲ的美誉,也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随着后来习惯法向成文法的发展以及法律儒家化所导致的礼法融合,原来关于婚约的礼仪规则开始不断向成文法律领域渗透。有关婚约的成文立法也相应产生。这样,调整和规范婚约的法的渊源就有了礼仪规则、成文立法和儒学经典等多种形式。我国成文法中最早关于婚约方

5、面的正式立法应当属于《九章律》,它开启了后市户婚律的先河。到了唐代,有关婚约的立法及实践已涉及到婚约的成立与生效、婚约的内容与形式、婚约的效力与解除等内容,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封建婚约制度,不仅成为后世宋、元、明、清诸朝婚约立法的范本,而且对近邻国家和地区的有关立法也有相当的影响。    (二)我国传统婚约制度的基本特征  透过上述关于婚约的各种法律形式,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国传统婚约制度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 婚约的订立主体是双方尊长  在传统观念中,男女两性的结合并非当事人的个人私事,而只不过是宗族联姻或政治结盟的媒介或载体而已。同时,男女婚

6、姻还承载着家族薪火相传的神圣使命。故《礼记·昏义》日: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这就决定了婚约的订立主体主要是双方尊长而不是男女当事人本人。对此,历代的有关文献中都有明确而一致的要求。当然,在强调尊长主婚权的同时,有时也存在着一些酌量的变通。如,唐代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订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另外,与尊长主婚权相联系的是,主婚尊长通常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唐律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若期亲尊长主婚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余

7、亲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  2 婚约是成婚的必经程序  在传统婚姻制度中,订立婚约是后续成婚的必经程序。早在西周时期,即将订婚到结婚的全过程区分为六大步骤,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其中,前四步骤即为订婚程序,纳征即宣告亲事已定。到了宋代,始将问名并入纳采内,请期合在纳征内,形成纳采、纳吉、纳征和亲迎四礼,从而将六礼简化。元世祖至元八年,经礼部议定,都省批准婚礼7条,即从议婚开始至婚成回拜共7个过程。除议婚、纳采、纳币、亲迎外,增加以下三个礼仪过程:即妇见姑舅。第二日清晨,新娘拜见公

8、婆,次见诸尊长。庙见。男家主人与新郎新娘入拜祖宗祠堂。婿见妇之父母。第四日,女婿回见岳父母,次见妇家诸尊长。至此,整个婚姻缔结的全过程才始告完成,即明媒正娶取得合法地位。明清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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