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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7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总局北部地区巡防局办事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总局北部地区巡防局办事细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1-23【正 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总局北部地区巡防局办事细则 第1条 本细则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总局各地区巡防局(以下简称本局) 组织通则第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3条 本局得视业务需要分科、室、中心办事。 第4条 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职员;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其他各级主管人员各就其主管业务或奉令办理事项,指挥监督
2、所属职员办理之。 第5条 本局各科、室、中心(以下简称各单位),应依下列规定处理业务: 一对于本局执行法令有关事实认定之案件或海岸巡防总局授权事项,应依据本局职权处理。 二各单位有互相联系之事务,应由主办单位会商有关单位办理,如意见不同时,应陈请副局长以上长官裁夺。 三各单位制(订)定及修正法规时,应基于法律授权并会商各有关单位拟定之,经秘书室审查后,除情况急迫,显然无法事先公告周知外,应履行预告程序并得依职权举行听证。 四各单位制(订)定及修正法规时,应会同各有关机关协商拟订,并送秘书室审查。但情形特殊经签请副局长以上长官核
3、定者,得免送审查。 第6条 各单位对外接洽事项,如与其他单位有关者,应事前协商,事后分别通知。 第7条 各单位召集之会议,与其他单位或机关有关者,应将会议纪录陈副局长以上长官核阅后分送之。 各单位代表本局出席其他机关召集会议之人员,应事先请示原则,事后将会议情形签报,会议结论与指示原则不符者,应即席声明请暂为保留,于返回本局或以其他方式请示后,再为答复。 第8条 巡防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联合缉私事项。 二关于巡防法规、准则、作业程序、业务手册之研订与编修事项。 三关于河口搜检勤务规划与执行事项。
4、 四关于训练设施、器材预算计划之编列、建案与执行事项。 五关于射击通报之转发、核定及管制事项。 六关于海岸事务处理计划之执行事项。 七关于海岸巡防与国防事务划分之协调及联系事项。 八关于海域、海岸、商渔港巡防共同性政策之执行事项。 九关于查获走私、非法入出国案件,请奖作业办理事项。 一○关于海岸查获走私、非法入出国案件之统计分析综合事项。 一一关于岸际巡防年度施政计划编列与执行事项。 一二关于巡防业务之各项会报资料综整事项。 一三关于大陆渔工船停泊区勘查。 一四关于海岸巡防重要政策之执行事项。
5、 一五关于外、离岛兵力部署审查调整事项。 一六关于海岸巡防任务演习训令执行事项。 一七关于海岸犯罪侦防事项。 一八关于海岸监控系统勤务需求指导与审核事项。 一九关于海岸管制区申请进出许可事项。 二○关于海岸勤务规划、指导、督导计划之策颁及考核事项。 二一关于训练用油、用弹之申请、拨发、运用及管制事项。 二二关于海岸管制区范围审查与会衔公告事项。 二三关于各项训令修颁、指导、执行事项。 二四关于在职人员训练计划执行事项。 二五关于船、艇专业训练考照等计划执行、协调、连络事项。 二六关于训练准则审查、修
6、订事项。 二七关于服勤犬之需求、审核、协调等事项。 二八关于人员研习中心计划执行事项。 二九关于岸巡总队以下单位阶段训练计划审核、指导事项。 三○关于训练器材(含喊话器)需求执行事项。 三一关于岸巡总队以下单位之政训活动指导、督导与执行事项。 三二关于服勤犬饲养管理、训练、淘汰计划及作业要纲推展事项。 三三其他有关巡防训练事项。 第9条 检查管制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港口安检重要政策之执行事项。 二关于港口安检业务年度施政计划之编列及管制执行事项。 三关于通商口岸、非通商口岸入出人员、物品
7、与运输工具安全检查、管制作业、安检勤务之指导执行、考核及相关工作协调联系事项。 四关于商、渔港安全检查、查缉走私、偷渡暨相关犯罪案件之调查、处理事项。 五关于港口安全检查勤务之规划、指导及督导事项。 六关于渔港港安演习实施计划之订颁暨督导执行事项。 七关于安检装备需求建议、调整、保养维修及检查等执行事项。 八关于安检所(站)增设、裁撤、迁移之协调、建议及处理事项。 九关于受理台湾地区机关学校团体及人民进出港口安全检查报验之受理作业与督导执行事项。 一○关于商、渔船或船员,因案经司法及其他机关限制出海对象案件之办理事项。
8、 一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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