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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总局办事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总局办事细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1-05-02【正 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总局办事细则 第1条 本细则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总局(以下简称本总局)组织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总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3条 各组、室、中心得视业务需要,分科办事。 第4条 总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职员;副总局长襄助总局长处理局务;其他各级主管人员各就其主管业务或奉令办理事项,指挥
2、监督所属职员办理之。 第5条 本总局各组、室、中心(以下简称各单位),应依下列规定处理业务: 一对于本总局执行法令有关事实认定之案件或行政院授权事项,应依据本总局职权处理。 二各单位有互相联系之事务,应由主办单位会商有关单位办理,如意见不同,应陈主任秘书以上长官裁夺。 三各单位制(订)定及修正法规时,应会商各有关机关或单位拟订,并送秘书室企划科审查但情况特殊经签请主任秘书以上长官核定者,得免送审查。 第6条 各单位对外接洽事项,如与其他单位有关者,应事前协商,事后分别通知。
3、 第7条 各单位召集之会议,与其他单位或机关有关者,应将会议纪录陈主任秘书以上长官核阅后分送之。 各单位代表本总局出席其他机关召集会议之人员,应事先请示原则,事后将会议情形签报,会议结论与指示原则不符者,应即席声明请暂为保留,于返回本总局或以其他方式请示后,再为答覆。 第8条 巡防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联勤科: (一)关于联合缉私事项。 (二)关于巡防法规、准则、业务手册之修(订)颁综整事项。 (三)关于岸际巡防与国防事务权责划分之协调及联系事项。 (四)
4、关于查获走私、非法入出国案件,案件请奖作业事项。 (五)关于查获走私、非法入出国案件之统计分析综合事项。 (六)关于本组年度施政计划之编列及管制事项。 (七)关于本组人事、行政综合事项。 (八)关于巡防业务之各项会议(报)综整事项。 (九)关于巡防组不属其他各科掌理事项。 (一○)其他有关联合勤务事项。 二岸勤科: (一)关于岸际巡防勤务规划指导、督导计划之策颁及考核事项。 (二)关于岸际巡防任务演训训令策订及督考事项。 (三)关于友军单位有关海岸巡防任务之协调联系
5、事项。 (四)关于大陆渔工锚泊区会勘相关事宜之协调事项。 (五)关于各界参访岸际巡防之简报及相关协调事项。 (六)关于北、中、南、东部(外离岛)地区兵力部署指导、长官视导之协调事项。 (七)关于岸际巡防单位建案之审查及协调事项。 (八)关于岸际巡防相关研究发展、指导执行、督考事项。 (九)关于海岸监控系统勤务需求指导及审核事项。 (一○)关于河口搜检勤务规划事项。 (一一)关于海岸管制区范围审查与会衔公告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岸勤勤务事项。 三训练科: (一
6、)关于年度训练计划与各项训练纲要计划拟定、督导及指导事项。 (二)关于人员研习中心训练计划执行管制事项。 (三)关于船艇专业训练计划拟订与考照之协调、联络及管制事项。 (四)关于训练(运动)场地、器材(含喊话器)之建案、管制及指导事项。 (五)关于训练用弹、用油之申请、拨发、运用及管制事项。 (六)关于服勤犬训练(含运用)之管制及督导事项。 (七)关于射击通报之转发、核定及管制事项。 (八)关于训练中、长程施政计划之研拟、管制事项。 (九)关于司法警察训练计划之研拟管制事项。
7、 (一○)关于受理民众报案作业之计划策定、管制及督导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训练事项。 第9条 检查管制组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商检科: (一)关于商港(工业专用港)安全检查施政计划之厘定、指导事项。 (二)关于通商口岸(商港)、工业专用港、游艇港之出入人员、物品与运输工具安全检查、管制作业规定之拟订、安检勤务之指导、考核及相关工作协调、联系事项。 (三)关于商、客、货轮进出商港(工业港),涉嫌走私、偷渡及相关犯罪案件之处理事项。 (四)关于商港、工业专用港、游
8、艇港港安演习之策划、指导相关事项。 (五)关于商港、工业专用港、游艇港安检所站之增设或裁撤事项。 (六)关于商港(船)禁、限航与轮船、船员申请航往限航地区及违规案件之处理事项。 (七)关于安检单位年节慰问金及个案慰问之签处事项。 (八)关于商港安检法令之汇编、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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