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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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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总局组织条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0-01-26【正 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总局组织条例 第1条 本条例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组织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制定之。 第2条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总局(以下简称本总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海域犯罪之侦防事项。 二关于海上、非通商口岸之查缉走私事项。 三关于依法执行下列事项∶ (一)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维护事项。 (二)海上船舶碰撞及其他纠纷之搜证、处理事项。
2、(三)海难船舶与人员之搜索、救助及紧急医疗救护事项。 (四)海洋灾害之救护事项。 (五)渔业巡护及渔业资源之维护事项。 (六)海洋环境保护及保育事项。 (七)其他依法执行事项。 四关于海上涉外事务之协调、调查及处理事项。 五关于海上巡防勤务、业务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六关于船舶、航空器之规划、设计、建造、维修等事项。 七关于风纪维护之规划、督导、考核及违纪案件之查处事项。 八关于训练之策划、执行及考核等事项。 九关于各项法令疑义之解释及簿册之规划设计事项。
3、 一○其他依法应规划、执行事项。 第3条 本总局设巡防组、海务组、船务组、后勤组、督察室、勤务指挥中心、人员研习中心,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4条 本总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出纳、庶务、公共关系、研考、为民服务及其他不属于各组、室、中心之事项。 第5条 本总局置总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或警监,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单位及人员;副总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或警监,襄理局务。 第6条 本总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四人,职务均列简
4、任第十一职等或警监;主任四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或警监,其中秘书室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或警正至警监;副组长四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或警监;专门委员三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或警正至警监;督察三人,秘书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或警正,其中督察一人,职务得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或警正至警监;技正三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一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科长二十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或警正;专员二十四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或警正;科员六十五人
5、,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或警佐或警正;技士六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技佐七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三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办事员七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7条 本总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8条 本总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
6、及统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9条 本总局为应业务需要,设侦防查缉队及直属船队,得分组办事。 侦防查缉队置队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或警监;副队长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或警正;组主任三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或警正;专员二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或警正;侦查员六十九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或警佐或警正;技士三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技佐三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一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办事员一人,职
7、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 直属船队置队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或警监;副队长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或警正;分队长十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或警佐或警正;技士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技佐二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一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小队长十七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或警佐或警正;队员八十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或警佐,其中四十二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或警正;办事员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
8、 第10条 本总局得视勤务需要,设十个甲种编制海巡队,六个乙种编制海巡队,二至四个机动海巡队,并得分组办事。 甲种编制海巡队置队长十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或警正至警监;副队长十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或警正;组主任三十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或警正;科员六十人,分队长一百一十人,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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