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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总局办事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总局办事细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1-04-25【正 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总局办事细则 第1条 本细则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总局(以下简称本总局)组织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总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3条 本总局设巡防组、海务组、船务组、后勤组、督察室、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勤务指挥中心、人员研习中心、侦防查缉队、直属船队及各海巡队,分别掌理本总局组织条例及本细则第二章规定之有关业务。 第4
2、条 本总局各组、室得视业务需要,分科办事,各队得应业务需要分组办事。 第5条 本总局各组、室、中心、队、各海巡队(以下简称各单位),应依下列规定处理业务: 一对于本总局执行法令有关事实认定之案件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授权事项,应依据本总局职权处理。 二各单位有互相联系之事务,应由主办单位会商有关单位办理,如意见不同时,应陈请主任秘书以上长官裁夺。 第6条 各单位对外接洽事项,如与其他单位有关者,应事前协商,事后分别通知。 第7条 各单位召集之会议,与其他单位或机关有关者,应以总局名
3、义召开,会前应签(报)主任秘书以上长官主持,会后应将会议纪录陈主任秘书以上长官核阅后分送之。 各单位代表本总局出席其他机关召集会议之人员,应事先请示原则,事后将会议情形签报,会议结论与指示原则不符者,应即席声明请暂为保留,于返回本总局或以其他方式请示后,再为答复。 第8条 巡防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海洋勤务科: (一)关于海域巡防勤务、业务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关于侦防查缉队、直属船队及各海巡队(以下简称各级队)之人力、舰艇调配及辖区划分事项。 (三)关于各级队人力,
4、装备需求之建议事项。 (四)关于各项勤务簿册之规划、设计事项。 (五)关于海上聚众活动之处理事项。 (六)关于战时巡防工作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七)关于配合安全检查业务之执行事项。 (八)关于特种勤务与警卫任务之联系、规划及督导事项。 (九)其他有关巡防业务事项。 二情报通联科: (一)关于情报工作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关于情报调查资料之规划、督导、搜集处理及考核事项。 (三)关于情报教育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四)关于情搜网路拓展机制
5、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五)关于国家安全侦防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六)其他有关渔民服务事项。 三国际事务科: (一)关于海上涉外事务之协调、调查及处理事项。 (二)关于海上涉外案件调查处理之规划、督导事项。 (三)关于国际情报工作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四)关于与他国海上执法机关或相关机关联系及合作事项。 (五)关于国际海事法规适用之研究与处理事项。 (六)关于外(国)宾邀访、礼宾接待及外事联系事项。 (七)其他有关涉外事务事项。 第9条
6、 海务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海洋事务科: (一)关于执行海上交通秩序管制及维护之规划、督导事项。 (二)关于执行海上船舶碰撞处理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三)关于执行海难搜救及紧急救护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四)关于海难搜救紧急救护讲习、训练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五)关于执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关系事务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六)其他关于海域事务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海洋保育科: (一)关于执行海洋灾害救护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
7、关于执行渔业巡护及渔业资源维护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三)关于执行海洋资源保护及保育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四)关于海洋灾害救护及海洋环境保护讲习、训练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三海洋资讯科: (一)关于航船布告、射击通报等海上航行安全资讯之处理、通报、交流事项。 (二)关于海洋资讯之搜集、推广事项。 (三)关于协助海洋气象科学调查研究之规划督导事项。 (四)关于水文、海象、渔讯及海图等资料之整备、建立与分配事项。 (五)关于资讯系统业务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六)关
8、于资讯网路环境、资料库档案之规划、设计、建置与管理维护事项。 (七)关于机关网页之建置与资料更新事项。 (八)关于资讯系统设备之补保、维护事项。 (九)关于无线电通信、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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