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高小某、高大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徐某某与高小某、高大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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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某某与高小某、高大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14徐某某与高小某、高大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14徐某某与高小某、高大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10)芙民初字第2999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芙民初字第2999号原告徐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黄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小某,男。被告高大某,男。原告徐某某因与被告高小某、高大某发生道路

2、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肖涌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蔡厚成、喻方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高小某、高大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高小某系高大某的雇员,在高大某的钢材店从事送货工作。2010年9月17日16时30分,高小某持失效驾驶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在上班时间内为高大某运送钢板,在行至韶山路湘汇宾馆前路段由南往南调头行驶时,恰遇驾驶电动车由北往南正常行驶至此的徐某某。由于高小某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调头时妨碍正

3、常行驶的徐某某,以致高小某放置在摩托车踏板处的钢板与徐某某腿部相碰,造成徐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某进入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手术治疗后徐某某于2010年10月19日出院,共住院32天,期间聘请陪护一名。出院医嘱:①暂拄拐下地以防肌腱断裂;②继续口服营养神经类药物;③一月后复查;④建议全休六个月;⑤14不适随诊。出院后,徐某某曾到娄底双峰县梓门桥镇中心医院治疗。2010年10月8日,交警队认定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徐某某所受伤害经检验评定为十级伤残。高小某在从事雇佣工作中致人损害,高大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高小某与高大某应对此

4、次事故给徐某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徐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自2007年起至今一直工作、居钤诔ど呈校杖肜醋猿ど呈星蚁喽晕榷Π闯钦虮曜技扑闩獬ザ睢?请求法院判令高小某、高大某连带赔偿徐某某医疗费64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误工费24000元、护理费1140元、伤残赔偿金30168.6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890.96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营养费5000元、施救费280元,合计101444.58元。另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产生的鉴定费1506元,要求一并赔偿。被告高小某辩称:高小某自行从事不锈钢加工行业,不是高大某的雇工。高小某于2010年

5、9月17日到马王堆购折门板一张,返回至八一路、韶山路十字路口,由北向南直驶遇红灯,前面有车辆而脚踏地面慢行,恰遇徐某某从右后方斜穿插至此,徐某某不小心碰到高小某摩托车踏板上的不锈钢板边上,高小某见徐某某手握小腿,意识到不锈钢板边划伤了徐某某,即报1http://www.wenku1.com20送人到医院。高小某先后为徐某某支付了医疗费、生活费1414782.9元、护理费780元。交警队认定徐某某不负事故责任,高小某不服,已申请复核,因对方起诉,交警支队终止复核,因此事故责任不能按照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认。徐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插入机动车道,在高小某正常行驶的情况下,从后方碰上高小某放置的

6、钢板,造成了伤害,后期费用应由徐某某自付。被告高大某辩称:高大某只是高小某的表姐夫,双方没有雇佣关系,在交警队的担保只是保证高某某接受交警队处理,决不是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的担保,本案与高大某没有任何关系。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7日16时30分许,高小某持失效驾驶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在禁止摩托车通行的韶山路湘汇宾馆前路段由南往南掉头行驶时,恰遇徐某某驾驶电动车由北往南行驶至此,高小某放置在摩托车踏板处的钢板与徐某某腿部相碰,造成徐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徐某某受伤后,在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从2010年9月17日至10月19日住院治疗32天,出院诊断:1、左小腿严重挫裂伤;2、左

7、小腿胫前肌腱、趾伸肌腱、拇长伸肌腱、腓骨长肌腱断裂;3、左腓肠神经断裂;4、左胫前血管、神经挫伤。出院医嘱建议全休六个月,不适随诊。高小某向医院交付了门诊医疗费532.9元,预交住院费1314750元,向徐某某支付了现金500元。徐某某住院期间聘请的陪护,每天护理费为60元,高某某支付了陪护费780元。徐某某预交住院费6027元。徐某某出院时医院通知总费用为19776.61元,尚未办理结算。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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