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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5
《浅谈经济法调整- 从“权力干预”到“法律治理”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浅谈经济法调整:从“权力干预”到“法律治理” 经济法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其存在的正当性离不开市场经济对法律的诉求这一社会基础,无论是西方的经济法还是中国的经济法,都鲜明体现法治经济的理念,即国家通过立法对市场缺陷做出的回应,在经济法框架下治理市场失灵,法律规范才是手段,政府只不过是法律的执行者。新兴的经济法践行的是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手段的法治理念,是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转变的集中反映,经济法调整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治理。 一、法治经济:法治思想向经济生活的渗透 作为对抗人治的法治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一大批哲学家、思想家通过对法律、国家、人及其相
2、互关系的思考并提出的许多超时代意义的学说。其中,亚里斯多德对政治国家的设计形成了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观点,提出了以法而非人作为国家秩序基石的法治国主张,由此奠定了西方法治思想的理论框架,成为西方社会主流的思想。亚里斯多德认为人治社会作为统治者的人聪明睿智但却有个人感情,处理问题可能会感情用事。人治的危害在于不遵循法律的途径而让某些人逞其私意,这总是邦国的祸害。法律具有非个人权威特点,因此,城邦应该实行体现神祗和理智的法治而不是混入兽性的人治,只有法律才是最优良的统治者。亚里斯多德强调法律的至上权威及其优良性,认为法治不仅意味着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且
3、法律本身必须是良法,在良法之治下,统治者和与被统治者都是有公民权的自由人,他们之间政治地位平等,都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严格按照法律行事,任何真实的政体必须以通则即法律为基础,凡不能维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它已经建立了任何政体,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互动的历史长河里,法治理念在市民社会的孵化中得以生成,并成为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法治化道路在不同的国度得以实践并形成多种模式。英国是近代法治的发源地,其以经验和渐进的自由主义法治观
4、追随的基本目标是限制国家权力和保护公民的自由。虽然国情不同,各国法治思想的演绎与法治道路的演进也各不相同,但法律至上却是一致的法治核心价值。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不是国家用法律来治理和统治社会和人民,而是指法居于国家和社会的统治地位,不是由国家意志来决定法律的效力,而是国家必须按照法律来规定其命令强制力的范围和界限。法治社会的基本内涵是在社会优于国家、独立于国家的前提下,依法实行社会自治的秩序状况,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在其自治领域内除了接受法的统治以外,不接受国家权力的非法干涉。 法治经济理念是法治思想向经济生活渗透的产物。历史证明,在市场经济体
5、制总体框架下,国家肩负着经济调节的历史使命,国家必须构建起符合利益均衡要求的调节机制和管理经济的恰当模式,并以实现国家整体经济运行与发展的良好秩序为基本目标。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是现代国家基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新的职能,是国家职能的重大转变,也是国家性质的一种进化,国家由原来主要关注统治阶级及政治集团的统治利益向关注体现民众意志的社会利益的转变,体现了国家职能的社会公共职能的实质,是政治国家向社会性国家演化的重要一步。在市场经济领域,国家调节职能的目的是促进竞争。在促进竞争中,只要是市场能有效解决的经济问题,都应尽可能交由市场来解决,国家的主要任
6、务是解决和协调市场无法有效分配资源或市场失灵带来的利益冲突问题。 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实现需要物质载体,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都是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实现载体。在漫长的社会组织体系演变过程中,政府作为规模最大的公共事务代理人,已经逐渐成为组织和控制社会的基本手段,政府是国家表达意志、发布命令和处理事务的机关,是国家的代言人,为实现国家的根本目的而对社会生活中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是政府的职责和功能。但在解决由市场失灵引发的一系列利益分配冲突中,国家仅仅依靠政府行政,①以权力干预的形式直接对经济生活加以控制,实践证明这种控制无法实现资源
7、配置最佳效率。作为一种支配性力量,权力资源是促使许多追求它的人堕入深渊的重要原因;权力的行使常以不可忍受的压制为标志,在权力统治不受制约的地方,它极易造成紧张、摩擦和突变,在权力可通行无阻的社会,往往是权势者压迫或剥削弱者;对自由和权利而言,最大的威胁和危险来自权力的滥用和权力的侵害;权力资源的滥用或乱用也必然要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政府失灵凸显行政权力的负效用,而法律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最高调整体系,法治作为以法律为基本根据的社会调控方式,是满足经济发展这一内在要求的理想机制,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固化来调节市场机制的不足是避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刃剑。
8、 经济法是法治经济的产物和反映。德国素有法治国之美誉,德国经济法极为发达证明了它是适应社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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