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雇员制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南京财经大学雇员制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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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财经大学雇员制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为了加强雇员制人员的管理,调动和激发雇员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雇员制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建立健全雇员制管理、监督和考核机制,根据《南京财经大学雇员制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核对象考核对象是指因教学、科研和管理的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合同聘用关系、不列入学校固定编制的雇员制性质人员。第二条考核的原则⒈质和量相结合的原则,既注重工作量的大小,也注重工作质的高低;  ⒉点和面相结合的原则,既看工作的重点,也看工作的整体;⒊常规和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既看常规性的日常工作,

2、也看开拓性的创新工作;⒋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原则,既看阶段性结果、最终结果,也看工作过程中的努力程度;    ⒌重视绩效的原则,主要看工作中实际取得的成绩和效果;第二章考核内容、方法与程序第三条考核的内容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一)德,指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主要包括:政治立场、观点,政治纪律,政治理论素养,思想作风,原则性,奉献精神,表率作用,个人修养,团结协作,廉洁自律情况等;(二)能,指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主要包括:管理能力,开拓能力,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从事本岗位工作所需的政策、业务、专业技术水平、

3、学识水平和知识更新情况等;(三)勤,指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主要包括:工作责任心、事业心、钻研精神,工作作风,主动性,工作效率等;(四)绩,指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主要包括:本岗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业务上改革创新、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情况。第四条考核的方法、时间和等次雇员制人员的考核采取个人总结、分类分责分部门测评、组织评鉴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雇员制人员的考核按学年考核,考核时间为每年6月份,不参加固定编制人员的年终考核。雇员制人员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第五条考核的程序和要求(一)动员在学校人事处

4、的统一布置下,各用人部门应及时认真对本部门的雇员制人员进行考核前动员和学习。深刻领悟考核工作的目的和意义,了解考核的基本原则、内容和方法、程序和要求,积极主动、事实求是地投入到考核工作中去。(二)个人总结⒈总结(述职)的基本内容(1)本学年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2)取得的成绩、经验,存在的问题或教训。(3)下一步的努力方向及目标⒉总结的基本要求和范围个人总结要做到实事求是、文字精炼、条理清晰,一般不超过1000字。总结在各雇员制人员所在部门范围内进行。(三)填写《南京财经大学雇员制人员学年考核表》(详见附表1)(四)业绩测评测评负责单位会同各用人部门和职责相关部门从德、能

5、、勤、绩四个方面对雇员制人员进行全面测评。辅导员岗位人员的测评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和汇总,管理和实验员岗位人员的测评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和汇总。辅导员岗位人员的测评由学生测评(占40%)、院系测评(占40%)和职责相关部门测评(占20%)三个方面组成(详见附表2,附表3和附表4);实验员岗位人员的测评由实验教师测评(占50%)和实验室所在部门人员测评(占50%)二个方面组成(详见附表5和附表6);管理岗位人员由用人部门人员测评(详见附表7)。每一方面测评实行百分制,依据测评人数求和平均,再根据每一方面测评所占比率合计总分。(五)组织评鉴及考核等次确定依据测评结果进行雇员制人员的组织评鉴及

6、考核等次确定,测评总分在70分以上,同时,在辅导员和实验员岗位测评中学生测评分和实验教师测评分必须大于60分,考核等次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学年优秀以测评结果为主,结合用人部门的鉴定评语。评优按辅导员岗位、实验员岗位和管理人员岗位类别分类确定,每类岗位的优秀比例为10%,最少为1人。辅导员岗位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验和管理岗位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六)考核结果的反馈学校人事处将审定的考核等次通知各部门,各部门应及时通知被考核人,并与被考核人谈话。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的10日内,向学校人事处提出申请复议,经复议确定的考核等次及时通知本人。第三章考核结果的处理和表彰奖

7、励第六条考核结果的处理⒈雇员制人员学年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学年续聘的依据,考核不合格者不再聘用。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不合格等次。(1)学年累计旷工满三天者;(2)学年累计事假满十天者;(3)任期内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行政处分者;(4)在政治思想或道德作风上出现比较严重错误行为者;(5)任期内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致使所负责的工作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者;(6)目无校纪、校规,不服从用人部门管理、恣意闹事者;(7)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学年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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