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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12天津市河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第四大队服务标准Q/12SDD-BZ016-2013雇员制人员管理标准2013-07-01实施2013-07-01发布天津市河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批准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丄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耍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天津市河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河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第四大队木标准主要起草人:罗君、李昆、韩晓楠、司鸿越本标准于2012年2月1H首次发布实施,2013年7月1H第一次修订。雇员制人员管理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河西区城市管
2、理综合执法局第四大队雇员制人员招聘、使用及管理、辞职与辞退、考勤、工资发放等方面的各项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河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第四大队的雇员制人员管理。2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木标准。2.1雇员制人员由河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录用,在四大队辖区内协助开展城管执法工作的人员。3招聘对象要求3.1雇员制人员由局人事科统一组织招聘。3.2招聘对象:近两年度复员退伍军人,人、屮专毕业生和年轻的下岗失业人员。3.3招聘条件:具冇市内六区常住户口,厚冇公民政治权利;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徳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精神;
3、具有国家承认的高、小专毕业及以上学历;男性,年龄在25周岁以下,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年龄可放宽至30岁;身体健康,身高1.75米以上,单眼裸视4.7以上;具备所需的其他条件。3.4不予招聘:受过劳动教养或刑事处分的;受过党内警告或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正在接受立案调查的。4使用和管理要求4.1四大队负责雇员制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及根据本大队雇员制人员的增减、变更和辞职上报情况等工作,同时,应确定一名大队领导具体分管雇员制人员的口常管理工作。4.2新招录的雇员制队员要进行个人资料的登记,并填写《雇员制人员登记表》和《队员手册》。4.
4、3四大队负责对新招录雇员制人员的岗前再次培训,内容包括工作时间、内容、地点、劳动报酬及五险一金、服装的领取与退回、局冇关规章制度、雇员制人员管理制度等情况,人事科随时进行抽查及人员回访。4.4凡班长、副班长的任免,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经大队领导班了会研究,报请局人事科审核,局党委会研究决定。会议要冇记录,考察要冇相应考察报告。4.5雇员制人员的考勤,由四大队内勤负责于次月1FI11:30分前将雇员制人员木月《考勤统让表》、《雇员制人员增减表》统计完成,并上报局人事科。6人事科对所用雇员制人员参照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
5、员年度考核工作精神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木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雇员,给予一定奖励。对评为不合格的,退回人才交流中心,不再续签劳动合同。4.7四大队每年应对雇员制人员在本大队工作情况年终做出综合考评意见,填入《雇员制队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以此为基础,提出继续使用或辞退意见,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人事科,由局人事科审核后报局领导研究决定。5辞职与辞退要求1辞职5.1.1雇员制人员自动辞职的,应提前3日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雇员制人员辞职申请表》,经人队领导同意、局人事科批准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5.1.2对无故
6、擅自离职的,按旷工扣发具相应离岗犬数工资。5.2辞退辞退雇员制人员包括以下几种情况:a)违反“五条禁令”“十不准”Z—的;b)严重违反局规章制度;c)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给执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d)月旷工累计达3犬或每季度旷工累计5犬、半年旷工累计7天者;e)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国家公安、司法机关行政、刑事处罚的。5.3对符合辞退处理条款的雇员制人员,由所在大队提出辞退意见,辞退意见必须写明辞退理由,并经人队领导审批后,书而(付相应考勤材料)报人事科。5.4雇员制人员的辞退,由局人事科向区人才交流中心提出辞退意见,由区人才交流中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7、,实施辞退,并按《劳务派遣协议》中的有关规定负责处理好有关事项。5.5雇员制人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的,离岗前应将制式服装,标志交还办公室,拒不交还的从当月工资或服装押金中扣发。6考勤管理要求6.1大队长负责本大队雇员制人员口常请假审批、呈报及考勤真实性的审核;督察负责记录、统计考勤情况,并将大队长签字确认后的《考勤统计表》、《人员增减统计表》。6.2外单位帮忙人员,考勤由现工作单位领导签字后交回所属大队,内勤于此月1H11:30前连同冇关上报材料一并报于局人事科。6.3旷工6.3.1无任何请假手续,无故不到工作岗位或离开工作岗位视为旷工。6.3.2
8、每月旷工累计达3天或每季度旷工累计5天或半年旷工累计7天者,给予辞退。6.4扣薪规定6.4.1当月迟到、早退2次及以内的,扣除当事人工资20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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