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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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图书分类号:D923.42密级:公开国际图书分类号: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完善研究年级2015级姓名孟牟俨俨申请学位级别法律硕士专业法学指导老师魏琼副教授二零一八年五月 ClassifiedIndex:D923.42U.D.C:SouthwestJiaotongUniversityMasterDegreeThesisResearchonPerfectingtheSystemofTransformationof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inUniversitiesGrade:2015Candidate:MengMuyanyanAcademicDegreeAppliedfor:MasteroflawSpeciality:MasteroflawSupervisor:Viceprof.WeiQiongMay.2018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I页摘要尽管我国修订并颁布了《专利法》(2008年)、《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等一系列规定职务发明的法律法规,但对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制度尚在摸索前行阶段,有关职务发明的权属、奖励报酬、发明人权利保障机制等具体问题仍存在部分法律漏洞并缺乏救济途径。这种立法现状是导致我国目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下、研发人员缺乏积极持续转化动力的制度性原因。为了尽快扭转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下的局面,提高科研人员转化积极性,增强国家的国际竞争力,我国2015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科技成果的处置权、收益权和使用权下放,使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上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利。但是,我国高校由此就能走出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下的困境吗?从法学角度观察,这一中国现实问题的答案,依赖于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完善的研究,即应当怎样合理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或者,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还需要怎样的完善才能最大程度地提高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率?本文旨在为中国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提供法理基础及制度设计,在研究路径上分三步:首先,通过确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在理论上应然的正当状态,为其完善提供理论依据;其次,通过确立中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实际现状,为完善提供事实依据;最后,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中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大背景,针对中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实然状态中存在的问题,得出具体的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方案。除绪论外,本文共计四章,采三段论式的逻辑结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理论前提和域外发达国家促进高校专利转化的相关立法是全文的大前提,中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实然状态部分是全文的小前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完善建议部分是全文的结论。以下分别介绍各部分的逻辑主线及主要内容。作为大前提的部分,包括第二章和第三章的内容。第二章界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相关的基本概念,研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理论上应然的制度表现,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意义和必要性。第三章研究域外发达国家促进高校专利转化立法上实然的相关经验和教训,旨在为完善中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提供理论上的衡量标准。在尊重并考虑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法律环境等具体情况的前提下,域外发达国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II页家有关的实践经验值得借鉴的主要有:明确立法的方式是促进高校专利转化的最有效途径之一;促进高校专利转化的制度内容要以激励高校发明人为核心。作为整个立论的小前提,第四章研究中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实然状态中所存在的主要缺陷,为完善该制度的必要性提供事实依据。分析比较几所高校制定颁布的旨在促进高校科技成果的规定,为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提供更具体的数据支持和依据。作为全文的结论,第五章给出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具体方案,解决“应该怎样合理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问题,最终为中国走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困境,提供具体的答案。具体而言,完善中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方案是:(1)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立法体系并且明确体系以激励高校发明人为核心内容;(2)明确成果所有权的归属,尤其是对于发明人主要利用高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高校和发明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权属;(3)通过赋予高校发明人优先受让权、优先履行实施权、知情权和利益获得权,完善发明人的权利保障机制,以提高高校发明人转化的积极性;(4)对发明人的奖酬适用最有利于发明人的原则并进行备案,便于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对高校奖酬的给付问题实行切实有效的监督;设立法定中介机构,赋予其监督管理的职能并明确机构的工作职责和责任承担问题。采用以上建议方案,实现对中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完善,使中国走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困境。关键词:高校;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完善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III页AbstractSinceChinapromulgatedaseriesoflawsandregulationsgoverningserviceinventions,forexample,thepatentlawin2008,thedetailedrulesfortheimplementationofthepatentlawin2010,andthelawofprogressinscienceandtechnologyin2007,etc.Therearestillsomespecificproblemsabouttheownership,rewardsandtherightprotectionmechanismofinventors.Thelackofwaymeansthatalargenumberofnon-serviceinventionsexistinChinanow.China'slegalsystemtopromotetransformationofUniversity's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isstillinthestageofexploration.Ithasbeeninadifficultsituationwhererelatedissueslackspecificregulations.Thecurrentlegislationsituationisoneoftheinstitutionalreasonsthatleadtothelowtransformationrateof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inUniversitiesinChina,andthelackofpositiveandcontinuoustransformationpowerofR&Dpersonnel.Inordertoreversethesituationofthelowconversionrateof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incollegesanduniversitiesassoonaspossible,improvetheenthusiasmofresearchersandenhancetheinternationalcompetitivenessofthecountry,the“PromotionoftheTransformationof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whichwasrevisedin2015,devolvedtherighttodisposeof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theusufructandtherighttouse,sothatcollegesanduniversitieshavemoreindependentrightsinthetransformationof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Canuniversitiesgetoutofthepredicamentoflowtransformationrateof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OrhowcanChinagetridofthepredicamentofmarketizationof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inCollegesanduniversities?Fromtheperspectiveoflaw,theanswertothisrealityofChina,relyontheresearchofimprovingthetransformationsystemof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inuniversities.Howshouldweimprovethetransformationsystemof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inuniversities?Or,therearestillnospecificmeasuresforpromotingthetransformationofUniversity’s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HowtosolvetheseproblemscanmakethetransformationrateofUniversity’s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optimal?ThepurposeofthispaperistoprovidealegalbasisandsystemdesignforimprovingthetransformationsystemofUniversity’s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inChina.Threestepsonthepathofresearch:Firstofall,byestablishingalegitimatestateofpromotingthetransformationof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IV页University's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intheory,wecanprovidetheoreticalbasisforitsimprovement.Secondly,byestablishingtheactualsituationofChina'stransformationofthesystemof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inInstitutionsofhigherlearning,wecanprovideabasisforimprovement.Finally,onthebasisoftheaboveresearch,weshouldgivefullconsiderationtothebackgroundofChina'sinnovationdrivendevelopmentstrategy.Aimingattheexistingproblems,wedrawspecificproposalsforimprovingthetransformationsystemofuniversity’s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Besidestheintroduction,therearefourchaptersinthispaper.Themajorpremiseofthefulltextistopromotethetheoreticalpremiseofthetransformationsystemof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inuniversitiesandtherelatedlegislationofforeigndevelopedcountriestopromotepatenttransformationinuniversities.ThesmallpremiseofthefulltextisthefactthatChinapromotesthetransformationof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inuniversities.Theconclusionofthispaperisaproposalforimprovingthetransformationsystemof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inuniversities.Thefollowingsectionsintroducethemainlinesandmaincontentsofeachpart.Asapartofthemajorpremise,itincludesthecontentsofthesecondandthethirdchapters.ThesecondchapterdefinesthebasicconceptsoftransformationsystemofUniversity's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ItindicatesthesignificanceandnecessityofpromotingthetransformationofUniversity's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Thethirdchapterstudiesthepracticalexperienceandlessonsinthelegislationofforeigndevelopedcountriestopromotethetransformationofuniversitypatent.ThepurposeistoprovideatheoreticalcriterionforimprovingChina'stransformationsystemofUniversity's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UnderthepremiseofrespectingandconsideringthespecificcircumstancesofChina'seconomicandsocialdevelopmentandlegalenvironment,thepracticalexperiencesofdevelopedcountriesareworthlearning.Itincludesthatlegislationisoneofthemosteffectivewaystopromotepatenttransformationinuniversities,thecontentofpromotingpatenttransformationincollegesanduniversitiesshouldbecenteredonstimulatingtheinventionsofcollegesanduniversities.Asaminorpremiseoftheentireargument,thefourthchapterstudiesthemaindefectsexistingintheactualsituationofChina’stransformationofinstitutions’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Thispaperanalyzesandcomparestheregulationsissuedbyseveraluniversitiestopromotethe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inuniversities,toprovidemorespecificdatasupportandbasisforimproving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V页thetransformationsystemof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inuniversities.Astheconclusionofthepaper,thefifthchaptergivesthespecificplantoimprovethetransformationsystemofUniversity's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SolvetheproblemofhowtoimproveandperfectthetransformationsystemofUniversity's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Finally,itwillprovideconcreteanswersforChinatogetoutofthepredicamentoflowtransformationrateofUniversity's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Concretelyspeaking,theplantoimprovethetransformationsystemof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inuniversities:(1)improvethelegislativesystemofpromotingthetransformationofUniversity's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andclarifythesystemtoencouragethecorecontentofUniversityinventions;(2)toclarifytheownership,especiallyforthe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madebytheinventormainlyusingthematerialandtechnicalconditionsoftheUniversity,andtheUniversityandtheinventorcancontracttheownershipthroughthecontract;(3)toimprovetherightsguaranteemechanismoftheinventorbygivingprioritytotherightoftheinventor,therighttocarryouttheimplementation,therighttoknowandtherightofgain,soastoimprovetheenthusiasmoftheinventoroftheUniversity;(4)theprincipleofthemostbeneficialinventorisputonfilefortherewardofinventors,itisconvenientforintellectualpropertymanagementinstitutionstocarryouteffectivesupervision;Establishingalegalintermediary,andgivethemthefunctionsofsupervisionandmanagementandclarifytheworkresponsibilities.Adopttheaboveproposal,toimprovetransformationsystemof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inuniversities,makingChinaoutofthepredicamentoflowtransformationrateof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inuniversities.Keywords:collegesanduniversities;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transformationof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perfection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VI页目录第1章绪论............................................................................................................................11.1研究背景和意义............................................................................................................11.2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21.2.1国内文献研究现状.................................................................................................21.2.2国外文献研究现状.................................................................................................31.2.3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评价.........................................................................................51.3研究方法........................................................................................................................51.4主要内容和创新点........................................................................................................6第2章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理论前提........................................................................72.1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相关概念的界定....................................................................72.1.1高校科技成果.........................................................................................................72.1.2高校科技成果转化.................................................................................................82.1.3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82.2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意义....................................................................................92.2.1有助于提高国家的核心竞争力.............................................................................92.2.2有助于促进高校的自身发展...............................................................................102.3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成因..................................................................................102.3.1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短缺...............................................................................112.3.2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大...............................................................................112.3.3高校科技工作者缺少转化科技成果的动力.......................................................11第3章美日高校专利转化制度的内容及其借鉴..............................................................133.1美国高校专利转化制度的渊源及主要内容..............................................................133.1.1美国高校专利转化制度的渊源...........................................................................133.1.2美国高校专利的所有权归属...............................................................................133.1.3美国高校专利的报酬与奖励制度内容...............................................................14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VII页3.1.4美国保障发明人受益权的机制...........................................................................163.2日本高校专利转化制度的渊源及主要内容..............................................................173.2.1日本促进高校专利转化制度的渊源...................................................................173.2.2日本高校专利的所有权归属...............................................................................193.2.3日本高校专利的报酬与奖励制度内容...............................................................203.2.4日本保障发明人受益权的机制...........................................................................203.3美日高校专利转化制度的借鉴意义..........................................................................213.3.1以立法的方式促进高校专利的转化...................................................................213.3.2以激励发明人转化的措施为立法的主要内容...................................................23第4章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现状......................................................................244.1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主要内容..........................................................................244.1.1职务发明的所有权归属及其发明人的权利.......................................................244.1.2职务发明的报酬与奖励制度的主要内容...........................................................254.1.3职务发明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内容.......................................................................274.2现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导致的弊端..................................................................284.2.1所有权归属制度的弊端.......................................................................................284.2.2报酬与奖励规则的弊端.......................................................................................304.2.3发明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弊端...............................................................................334.3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改革及其存在的问题......................................................334.3.1“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内容............................................................344.3.2“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存在的问题............................................................35第5章完善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建议..............................................................375.1完善职务发明成果的所有权归属制度......................................................................375.1.1修改《专利法》的职务发明成果所有权归属制度...........................................375.1.2明确高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归属制度...............................................................385.2完善高校发明人的权利保障机制..............................................................................395.2.1赋予发明人优先实施权.......................................................................................395.2.2赋予发明人知情权...............................................................................................39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VIII页5.2.3保障发明人的利益获得权...................................................................................405.3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制度..................................................................405.3.1完善高校科技成果的奖励制度...........................................................................405.3.2完善高校科技成果奖酬的备案机制...................................................................415.4构建激励多方合作的转化机制..................................................................................41结论................................................................................................................................43致谢................................................................................................................................44参考文献................................................................................................................................45附录................................................................................................................................50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1页第1章绪论1.1研究背景和意义在这个科技发展迅猛的经济时代,国家与国家之间知识产权大战的硝烟愈加弥漫开来,发达国家已经在逐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不少发展中国家也意识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际竞争中越来越重要,不仅仅是简单的从微观视角出发研究保障单位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而且从宏观上认识到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在国际竞争中的科技和经济优势。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应用到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现在我国在这方面做得并不是太好,不仅转化的时间长,同时转化率也比较低。据笔者对2013-2016年教育部科学技术司编撰的《全国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的统计,在2013年,我国高校投入的科研经费达到了1170.3亿元,但是实际的产出只有4.35亿元,占比不到1%,投入与产出的比例非常大;到了2015年投入经费约为1244.2亿元,扣除接受委托开发的422.4亿元,专利转让和许可收入为7.5亿元,占比0.91%,连1%都不到;2016年投入经费1356.1亿元,扣除接受委托开发的413.7亿元,专利转让和许可收入为27.7亿元,占比2.94%。由上述数据可以得出,尽管高校近年来为保护知识产权加大了工作和管理力度以及国家为了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定了各项政策,但数据表明措施和政策未发挥显著作用。我国在《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了要“制定职务技术成果条例,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1保护科技成果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职务发明人权益,提高主要发明人收益比例。”随着国家教学、科研体制改革的快速发展,高校拥有的高水平人才、高质量科技成果和高资金投入,这些都说明高校的知识产权在我国相应的领域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高校作为基础研究的重要部分,积累了大量科研技术成果,但往往缺乏有效的途径来实现研究成果的市场化、产业化,并为高校创造知识产权收益。鉴于此,对我国当前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现状进行分析和研究,发现其中存在的不足和漏洞,并且探讨其背后问题存在的原因,总结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进行与科技成果相关建设和技术创新过程中颁布的立法和政策,不仅有利于推动高校自身内部管理体制的完善,而且有利于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通过科技、经济和人才的良性循环,对我国1《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重大政策”第(十)条: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2页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1.2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1.2.1国内文献研究现状学界目前对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问题的探讨主要集中在管理学和法学两个领域。从管理学角度进行的研究主要是分析影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因素;在法学领域对相关问题的探讨分为两部分,一是探讨高校知识产权转化不理想的表现、成因等问题,二是研究怎样修改与完善《专利法》、《科技进步法》等相关规定。从管理学角度进行研究的现有成果一般从高校内部机制与高校外部的社会机制分析其制约因素,提出影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制约因素主要在于高校激励机制不配套、市场意识淡薄、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资金支持等等。迟宝旭(2005)提出的制约因素是高校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各行为主体分工不明导致这一领域市场失灵和政府职能缺失;高校在科研文化建设中重研发、轻应用挫伤了科研机构、科研人员投入科研转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欧洁(2005)提出制约因素是高校与产业界缺乏联系的纽带,缺少沟通。法学领域关于高校知识产权转化不理想的表现、成因等问题的研究如下。王红茹(2011)认为我国的《科技进步法》失灵的原因在于缺乏配套的制度环境;王重远(2012)提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难不仅是制约我国高校创新能力发展的因素,还是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的抑制因素,现行法律法规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究竟如何调整和规范,法律体系的有效性应该如何完成,在理论基础和程序设计上是否存在错误或缺陷,到底如何正确认识未来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等,对以上问题应当给予重视;有学者认为,虽然立法已经对被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中产生的科技成果权属作了规定,但由于缺乏完整的科技成果转化运营模式,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依旧不理想,让发明人在摸索中前行;何炼红、陈吉灿(2013)提出,许多高校出现的普遍游离于体制之外的教授个人创办公司的现象是技术转移的相关规定尚未完全落实的反映;顾建平(2015)提出研究人员钻了法律规定中的时间漏洞,将原本属于职务发明的创造转卖给企业,使原本的国有资产转化为非职务发明并随之流失;陈国清、朱雪忠(2001)提出我国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下的主要成因在于现行法律是立法者简单沿用职务发明的立法初衷和思路,直接将高校发明人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于高校,立法者的立法没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3页有考虑大学和企业的性质差异,造成高校发明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兴致不高,转化率低下。法学领域关于怎样修改与完善《专利法》、《科技进步法》等相关规定的研究,有学者提出现行《专利法》对高校职务发明的所有权权属规定违背了专利法中的利益平衡理论;张霞(2014)认为应该建立一个制度,即以发明人与单位双方对高校职务发明的所有权共有为主,又允许双方能够对所有权权属协商约定的制度;杨林瑞(2000)提出,以发明人与单位共有高校职务发明所有权为基础,发明人分享的专利权份额应由合同协议确定,也可根据不同情况区分;陈国清、朱雪忠(2001)提出,高校职务发明中的专利权分享制度将导致难以确定专利权的份额,专利权的行使会出现各种困难并降低专利利用率。因此,基于立法者对《专利法》和《科技进步法》等法律规范的立法初衷和高校专利技术成果的研究性质,我国高校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属于高校,但允许另一种特殊情况的存在,即发明人与高校可以使用协议约定成果的权属。林颖怡(2013)提出,根据“波斯纳定理”,在交易成本高的情况下,最初的专利权只给予“最有价值的人”方以实现整个社会的“最佳效率”。1.2.2国外文献研究现状良好的法律环境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根本保障。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高,离不开国家自身完善的法律体系、政府大力度的财政投入、并设立特别的科技成果中介管理监督机构。美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末就开始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让,通过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让法》及完善《专利法》中的相关规定,保持经济技术发展的优势,促进科技创新和转让。美国、日本采取在大学内部设立技术转移中介机构的方式,让技术转移中介机构作为高校与企业之间的桥梁,来收集和传递技术信息、转让信息和专利申请信息等。国外学者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2其一是对支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立法和政策作用的研究。Henderson和3Elfenbein的研究表明,美国《拜杜法案》和《技术创新法》这两部知识产权法律在美国高校专利转化的发展道路上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美国高校凭借此获得了专利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大大提升了高校的专利转化率。2HendersonR,JaffeAB,TrajtenbergM.Universitiesasasourceofcommercialtechnology:adetailedanalysisofuniversityPatenting,1965-1988.TheReviewofEnonomicsandStatistics,1998,119-211.3ElfenbeinDW.Publications,Patentsandthemarketforuniversityinventions,JournalofEconomicBehavior&Organization,2007,688-715.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4页其二是对影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因素的研究。Arora教授提出,因为专利转化进入市场之后的价值不能清晰计算出来,其必须通过企业的实践,在实践中方可得出具体价值,而在专利转化过程中由于发明人与企业的地位不对等,发明人对其专利的市场价值很难进行评估,所以发明人往往不愿意将其专利进行转化。因此,Arora教授认为企业的专利市场需求和专利的研发不对称是影响专利有效转化的重要因素。美国的Bercovitz教授分析了影响专利转化的政策因素,研究发现,高校如果能够关注自身科研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美国政府的专利激励政策这两个因素并对此进行妥善的处理,那么高校的专利转化率会大大提升。因此发明人的综合素质及政府的相关鼓励政策也是4影响专利转化的因素。其三是对高校技术转移模式方面的研究。Lowe教授研究并认为技术转移办公室、大学科技园等是高校专利转化的主要模式。KatharineKu认为,如果经济环境比较成熟,那么高校就应该直接进行技术转移方面的工作,从事这种工作有如下好处:一是大大缩短了研究的时间,可以降低时间和成本;二是能够密切高校和企业之间的联系;三5是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投入转化为产出。SiegelS.D(2004)认为在技术转移的过程6中应该以中介为媒介,这样可以减少信息的获取成本,而且相对来说更加专业。DavidC(2004)认为,高校和企业应该利用技术转移机构加强双方的合作关系,通过校企双7方的共同研究将原先的技术转移模式逐渐完善,建成稳定高效的专业技术转移模式。山田晃(2003)认为,技术转移机构是保障知识产权创造循环的关键纽带。因其持续通过挖掘可实施转化的研究成果、制作专利技术信息、返还转化所得收益等三种手段,8为创造知识产权提供支持。加藤善一(2002)总结了所谓的内部整合型、外部整合型以及全方位型三种类型的技术转移机构。以机构设立的对象为标准划分技术转移机构9的类型,并且提倡通过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方式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喜多见淳一(2005)提出,国立大学在国立法人法实施后具有了法人资格,自此高校可以自主决4Bercovitzj,FeldmanM,Fellerd,BurtonR,organizationalstructureasadeterminantofacademicpatentandlieensingbehaveior:anexploratorystudyofDukeJohnsHoPkins,andPennsylvaniaStateUniversity.JournalofTechnologyTransfer,Jan2001,21-35.5KatharineKu.UniversityLicensingandTechnologyTransfer[J]TheLicensingJournalMay,1999:45-49.6SiegelS.D.PhanHP..Analyzingtheeffectivenessofuniversitytechnologytransfer:Implicationsforentrepreneurshipeducation[R/OL].Econpapers.2004(12).7DavidC.Mowery.TheBayh-DoleActof1980andUniversity-IndustryTechnologyTransfer:AModelforOtherOECDGovernments[J]TheJournalofTechnologyTransfer,2005(30):115-127.8山田晃.TLOと大学の役割―大学の知的財産の活用を目指して[J].日本機械学会誌.2003(16):521-524.9加藤善一.产学连携的现状与展望[J].JAISTRepository,2002(17):214-218.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5页10定在内部建立TLO(技术转移机构),TLO开始发展成为高校的内部组织。1.2.3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评价由前述国内外研究现状可以看出,国内现有的成果对我国高校知识产权转化不理想这一基本结论没有争议,基本赞同高校知识产权转化不理想与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存在因果关系;法学领域的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高校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属制度上,对现有的高校知识产权所有权归属制度存在缺陷没有争议,并认为我国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低的现状与我国现有相关立法在职务科技成果权利归属及相关制度的安排存在缺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对怎样修正这些缺陷,应构建怎样的高校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制度的内容存在争议。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如下主要的问题:一是体制机制不完善;二是没有相应的激励机制,以至于动力不足;三是没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导致知识产权被严重侵犯;四是管理工作比较滞后。因此,科技成果的转化实施不到位,知识产权的流失现象仍然普遍存在。要想加强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首当其冲的应当是保护高校的知识产权,而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保护高校知识产权的根本保障发达国家早早就对知识产权展开研究,并且具备了带有自身特点的科学发展模式,但是,如何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仍旧是学者热议不断的话题。分析各国为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所采取的措施,均大同小异,从完善立法体系、到研究高校技术转移模式、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等等。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对专利的转化研究既有一定的深度,又包含了悠久的历史,在高校专利转化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应当在充分考虑自身客观情况的基础之上借鉴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1.3研究方法本文综合采用规范的研究方法和实证的研究方法进行研究。第一,文献分析法利用互联网、书籍或文献等资料,查找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信息和法律规范支持制度,分析和总结我国与国外发达国家在该领域的研究现状和特点,为论文写作奠定基础。第二,比较分析法将中西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应制度和做法进行对比,发现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以便在学习西方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10喜多见淳一.国立大学法人后的知识财产管理[J].产学连携年次学术大会,2005(10):37-40.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6页第三,数据分析法通过对我国高校在近几年的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授权数量进行数据分析,更为直观的反映出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情况,为论文的理论研究提供数据支持。以上研究方法是相互联系的,在本文中将交叉使用,互相借鉴,以期得到最好的论证效果。1.4主要内容和创新点本文主要是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制度的研究,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绪论,主要包括论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及文献综述等内容。第二章为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理论基础,通过辨析高校科技成果与职务发明成果的概念厘清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并分析论证提高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必要性。第三章通过对发达国家促进高校专利转化制度内容的分析,以得出符合我国国情并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与启示。第四章分析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现状,指出我国现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立法存在的弊端及其导致的问题。讨论四川省某高校的《专利管理规定》对现行制度的完善及完善现行制度所导致的问题。第五章从形式和内容两个角度提出完善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制度的建议。内容包括:所有权归属制度、奖励及分享制度、权利保障机制等等。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可能有二:一是在统计涉及知识产权、财政金融和风险投资等方面的大量真实数据的基础上对我国和国外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及其成因的分析;二是以四川某高校《专利管理规定》的内容为基础对我国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改革措施及其存在问题的分析。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7页第2章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理论前提2.1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相关概念的界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涉及多个相关概念,界定这些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研究通过制度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意义及必要性的前提。2.1.1高校科技成果一般认为,科技成果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依靠观察试验和辩证思维活动所产生的公认的先进、成熟和具有适应性的知识产品,这种产品应当获得实践检验及社会承认,并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发明是科技成果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应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领域中特有问题而提出创新性方案、措施的过程和成果。在我国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中规定,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可见,法律规范规定科技成果包括“科学成果”和“技术成果”两个部分,并认为其应当是科学与技术的统一体,强调该成果是具有实用价值的。通常认为,产生于高校的科技成果即被我们统称为高校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同时对职务科技成果也进行了科学的界定,从定义来看,法律强调职务科技成果要体现出“利用职务的便利”。因此“利用职务的便利”是职务科技成果的构成因素之一,而“利用职务的便利”在此指的是为了完成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员工自主研究出来的科技成果主要是通过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创造产生的。11上述法条对于职务科技成果的定义,显然与《专利法》对职务发明的界定如出一辙。通过对科技成果和职务科技成果概念的剖析,并将职务科技成果的定义与职务发明的概念进行比对,笔者认为,职务科技成果是属于职务发明的,因此在讨论职务科技成果发明人的权利时,可以参照对职务发明人权利的规定。如此以来,我们说,高校发明人为了完成高校的工作任务而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属于职务科技成果的范畴或者11参见《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8页高校发明人在研发过程中主要利用了高校物质技术条件而产生的科技成果也应属于职务科技成果,此时对于高校成果发明人权利的研究也就可以参考对于职务发明人的相关规定。笔者在本文中讨论的高校科技成果指的是狭义上的,即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范畴的高校科技成果。2.1.2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国外研究的“技术转移”在我国通常被称为“科技成果转化”,是将已有的科技成果转移到市场中去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活动。整个过程包括以下三个阶段:一是科学技术的研究阶段;二是对科技成果进行转移的阶段;三是将科研成果应用到实践中的阶段。这三个阶段与科技成果和人才这两个基本要素分不开,其中,人才要素不仅包括高水平的专业科研人员,同时也有对科研成果或者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的科12技管理人员和一些高素质劳动力队伍。换句话说,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将成果中所包含的科学技术转化为能应用于市场的实用技术,应用于企业并成为现实产品,使其进入生产和流通领域,实现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过程。在国际上,它通常被称为“科学技术的商业化”、“技术转移”和“技术创新”。提供科技成果的主体不同,使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称呼也存在差异。当研究机构或科研院所为科技成果的提供主体时,统称为科技成果的转化;当高校提供科技成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便称之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在转化过程中,高校充分发挥自己特有的优势,如人才和科学技术研发能力,向企业提供专业的技术传授教学,积极与企业合作开发,直到形成可以向企业推广的新产品、新技术,实现技术的商业化和产品化,以推动教育和科研的共同发展。可见,“科技成果转化”这个概念中包含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这个概念。2.1.3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是以提高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和转化率为价值目标,以组织结构建设、资源效应发挥、合作关系深化、利益分配保障、协同因素促进为主13要内容,构建起来的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系统功能提升的优化方案。从渊源上看,12章琰.大学技术转移的界面移动及模式选择研究[D].清华大学,2004.13程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机制研究[D].浙江大学,2012.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9页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一是表现为国家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颁行的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表现为各高校颁布的管理规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内容构成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是高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归属。国外的立法通常规定政府将资助高校而产生的专利的所有权下放给高校,由高校决定该成果是否进行转化,若进行转化则转化的收益由高校获得;其二是激励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国外的立法通常规定政府和高校应给予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有突出成就的团队和个人以奖励和报酬,并且制定完善保障发明人受益权的政策,激发他们用于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其三是对高校科技研发获得的财政支持措施。国外的立法通常会规定政府为高校科技研发活动提供的财政支持措施,以此鼓励高校为社会服务。2.2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意义我国之所以制定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是因为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无论是从提高整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还是从促进高校自身发展方面,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2.2.1有助于提高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速度举世瞩目,特别是2010年首次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我国经济增长模式仍然主要依靠资源、资金和廉价劳动力推动的外延式、粗放式的模式,发展仍面临很多问题。杨振宁教授就曾经说过:“中国已经掌握了世界上最先进最复杂的技术,如卫星和火箭技术,中国最失败的地方,是没有学会怎么样把科技变成有经济效益的生产办法。”创新——转化——再创新——再转化,这种不断将研究与应用结合起来的信息链状运行模式对于发展中国家发挥优势具有重要作用。2011年7月13日科技部发布的《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提出,未来五年,要基本建成国家创新体系,国家综合创新能力世界排名由目前第21位上升至前18位,科技进步贡献率力争达到55%,创新型国家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科技进步贡献率”,这是首次在我国科技发展5年规划中出现的一个新名词,指的是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份额。高校作为我国科技创新的主战场和科技成果的主产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高低,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大小直接关系到我国是否能完成科技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10页进步贡献率力争达到55%的目标,对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意义重大。具体原因分析如下;首先,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一方面能把由技术创新带来的科技成果放到生产实践中进一步给以检验和改进,另一方面也能把生产实践中存在的技术难题迅速的收集起来,通过理论研究和技术创新形成新的科研成果予以解决。而且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必然带来科研人员和产业人员的双向交流。这种交流会增加他们对对方领域的了解,加深对自己领域的认识,从而促进科研进步和产业发展。其次,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个重要模式是孵化成立高科技公司,而高科技公司的成立会进一步推动或者“反哺”科学研究。美国著名大学斯坦福大学与硅谷相互依存,互促发展的关系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2.2.2有助于促进高校的自身发展高校有着三大传统功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其中科学研究的功能在上文中已有阐述,下面就对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功能的促进作用予以阐述。一方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高了高校教师对产业领域的认识和理解,从而使教师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中的内容更加贴近生产实践,这样大大减少了高校培养的学生学到的知识落伍的情况;另一方面,高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势必加强与企业的交流联系,如在企业建立大学生实践基地等,增加了学生在企业接受学习、锻炼的机会,有助于提高学生对生产实践的认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作为将高校科技成果向产业领域转化的主要推力,将科技实力转化为经济动力的主要因素,其本身就是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体现。而且,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高校利用自身的知识优势和科技优势,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支撑企业发展,推动地方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2.3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成因我国高校普遍存在着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现象,研究、查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原因,能为完善促进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提供依据。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11页2.3.1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短缺据统计数据显示,虽然国家科研投入逐年增加,但大部分资金投向的是企业而非高校。而目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主要是依靠政府的财政拨款,高校在知识产权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却不能得到充足的转化资金。企业获得了主要的政府财政拨款,但目前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加之许多企业缺乏引进新技术的能力,资金利用的价值远低于资金的投入,使得高校科技成果的二次开发困难。2.3.2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大科研技术成果的最终转化和产业化需要经过漫长的研究、开发等过程,每一个环节都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待成果实现转化,进行大规模生产和投入市场时,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这一整个过程的资金投入越来越高,从最初的基础研14究到中间试验再到最后大规模生产投资,投入的财力大约以十倍的速率增加。目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很不理想。究其原因,首先,对风险认识的偏差。一方面高校很少会考虑转化过程中承担风险的代价,另一方面明智的企业投资者倾向于投资风险小、见效快、效益高的项目,导致金融机构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这个高风险项目的投资越来越少。其次,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具有时滞性,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益一般不会立即显现出来,它需要一段时期,如果目前的转化前景不佳或预期风险过高,便可能发生其成果所有者的风险回避行为。我国目前已经颁布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方面的法律仍然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缺少明确的规定或相关的政策与保障措施,如企业在受让科技成果技术后不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由于在高校与企业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转化过程中的风险承担,使得作为转让方的高校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高校的权益被大打折扣,很大程度上阻碍了高校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2.3.3高校科技工作者缺少转化科技成果的动力虽然近些年来我国高校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一是相关人员缺乏相应的意识,尤其是对于知识产权14刘纯林.高校专利转化法律保障影响因素及其完善措施[J].中国高校科技,2015(6):55-57.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12页的保护意识严重不足,而且对于相应的法律也不甚了解。二是科研人员的市场意识需要提升,很多科研人员只是埋头研究,但是却意识不到将科研成果应用到实践中的意义和重要性。这些都严重阻碍了科研成果的转化。就科研人才在我国社会现状分布的密集程度而言,科研人员大多集中在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大学和研究机构中,非职务发明是不能与其相媲美的,但这种科研实力却又和职务发明的现状极不相称。发明人在实现自身价值实施发明和创造的同时,要求获得适当的物质利益是合理的,然而,由于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着眼于保护单位的利益,赋予单位自主支配收益的权利,单位在职务发明过程中只会更加关注其自身利益,使得本就在劳动关系和法律地位方面处于劣势地位的职务发明人的权益更加难以得到保障,大大抑制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另外,高校内部的评价制度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目前,绝大多数高校受短期经济利益的驱动,在教育评价和人事考量制度中,往往与项目和发表的论文数量、质量挂钩,所以制定的各种评价、考核标准乃至职称认定政策中,对专利、发明等研发周期较长、专利权获准审批较复杂、成本较高的知识产权量化指标置于次要位置,甚至不加体现。学校内部知识产权评价制度的缺失,导致高校科研人员为了实现自己晋升、考评的目标,选择了时间短、见效快的路线,丧失了钻研和探索专利等知识产权积极主动性。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13页第3章美日高校专利转化制度的内容及其借鉴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域外发达国家重视通过制度促进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其制度具体表现为促进高校专利转化的制度,在制度形式及内容上都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3.1美国高校专利转化制度的渊源及主要内容3.1.1美国高校专利转化制度的渊源15美国政府以专利政策驱动产、学、研的合作早在二战还未结束时便已开始。1945年,罗斯福总统科技研发办公室的主任凡涅瓦.布什(VannevarBush)博士根据他以前在主持《曼哈顿计划》(ManhattanProject)和其他实证研究方面的经验向总统介绍了他的发现,报告中清晰提到,透过产业对学、研机构基础研发的投资,可以有效促进16经济的发展与知识的扩散。1963年,肯尼迪总统发布了关于政府专利政策的备忘录,明确了由联邦政府拥有并严格控制由政府出资所产生的研发成果权益的相关政17策。1980年,美国制定颁布了《拜杜法案》,通过允许中小企业共同拥有由联邦政府所资助研发的专利,以促进美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这个法案对于高校也具有极大的激励作用,美国高校不仅能进行专利的研发而且可以将其研发的专利转让给企业。法律允许高校在缴纳法定的税金后,保留部分专利转让许可收益,并将该笔收益18投入新一轮的科研项目。3.1.2美国高校专利的所有权归属1787年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规定:“为了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对作者和发明人的著作和发明,国会保障其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独占权。”此后1790年通过的《促进实用技术进步法案》(即美国第一部专利法)第111条规定:“除本编另15美国的产学合作至少可以上溯到1862年由国会所通过的《摩瑞尔法》,其中创设了由企业拨让土地成立农业大学从事在农业方面的新技术研发与应用,以促进美国的经济发展以及在农业工程方面的竞争力。SeeActofJuly2,1862(MorrillAct),Pub.L.37-108,12Stat.503(1862),codifiedas7U.S.C.301etseq.(2012,Supp.i).16SeeVannevarBush,ScienceTheEndlessFrontier,AReporttothePresident6(1945).17JohnF.Kennedy,PresidentialMemorandumandStatementofGovernmentPatentPolicy,2818王廷芳.美国高等教育史(第一版)[M].福建教育出版社,1995.8.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14页有规定外,申请专利应以书面形式,且由发明人向专利商标局局长提出。”对专利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初衷是通过授予发明人专利来保护发明人的权利,为以后相应法律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因此,就高校专利的归属问题,美国的法律并不以区分是否为职务发明而进行归属确定,即美国《专利法》并未界定何为职务发明,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与其所有权的归属没有直接联系。相反,美国《专利法》主张企业和工作人员通过契约解决19发明创造的归属问题。美国立法作此规定,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体现意思自治的精神,更注重对个人利益的保护。总而言之,美国现代《专利法》中关于“职务发明”的两大原则是:(1)在没有合同约定时,发明的所有权属于雇员,雇主只有发明专利的实施权;(2)“合同优先”原则,通过雇佣合约明确雇主拥有发明成果的最终所有权和奖励机制。政府在推动产学研创新快速发展的道路上,形成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激励机制中最为典型的《拜杜法案》,允许大学和小型企业保留联邦资金资助下的发明创造20的所有权,相关内容主要有:(1)是否获得知识产权的自主选择权。大学有权选择是否获得由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大学必须在接到科研人员成果报告书两个月以内,上报提供资金的联邦政府机构;大学在接到科研人员成果报告书两年以内可以选择获得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如果大学选择获得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专利申请要求;有关发明的描述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向公众扩散,《信息自由法》要求为专利的申请也提供合理的期限;(2)特定条件下的知识产权转移权。在大学选择放弃知识产权的情形下,经过协商,科研人员可以获得知识产权;(3)转让科技成果的权利。大学可以向第三人转让上述科研成果,取得相应的收入;(4)政府介入权。在特定条件下,联邦政府可以使用介入权,将发明专利所有权转让给合适的申请人,但是联邦政府的干预权限仅此而已;同时也是从另一个方面规定了,高校、非盈利组织及中小企业承担将这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义务。3.1.3美国高校专利的报酬与奖励制度内容奖酬如何分配是影响科研创新积极主动性的因素,为了激励科研人员不断进行创新,美国法律以鼓励发明创造为基础,规定建立了一系列灵活多样的奖酬分配方式。19蔡爱惠,杨玲莉,张晓锋:基于财政性资金的专利权权益归属[J].中国科技论坛,2011.11:156-160.20傅正华、林耕、李明亮.我国技术转移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152-154.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15页对于职务发明奖励与报酬,《联邦政府技术转让法》规定发明人(联邦雇员)至少可以获得15%的发明回报。但对于政府资助给大学和非营利机构的科研项目制定了专门的规则。为激发研发大学或机构的发明创造主动性和商业转化热情,联邦政府通过了《拜杜法案》,政府明确了被资助的高校在完成政府的科研任务后产生的专利成果归属权归学校所有,该法案是对政府资助给大学及非营利科研机构的科研项目在完成后权利归属问题进行的规定,而因为权利产生的成果收益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发明人和相关单位分享,提高了发明人的创造热情和积极性。在《拜杜法案》的基础上,美国各大学都制订了各自的专利发明人收益分享权机制,以激励创造发明人,具体而言,21包括固定比例制和累计递减制。固定比例分配制,是指对成果的收益按规定的固定比例在学校、院系和个人之间分配,包括平分固定比例分配制与非平分固定比例分配制。平分固定比例分配制即参与主体按同等比例分配技术转让收益,主要代表是斯坦福大学的“三三三制”,即学校、院系、个人之间按各三分之一的比例分配成果收益。该方式操作简单,实践中应用最为广泛。非平分固定比例分配制,即参与主体按不同比例分配技术转让收益,而不是平均分配,更易于激励科研人员。这一分配方式的主要代表是加州大学,该校的分配比例是学校50%,院系15%,个人35%。累进递减制,是指对成果的收益设定一个限额,在这个限额以下是一个分配比例,收益达到这个数额以上,给发明人的收益递减,即发明人所获收益会随着专利许可净收入累计值的不断增加而降低,哈佛大学和耶鲁大学是这种利益分配机制的典型代表。哈佛大学规定:专利许可净收入达到5万美元以下,学校和院系得65%,个人得35%;净收入达到5万美元以上,学校和院系可得75%,个人只得25%。耶鲁大学则规定的更细:专利许可收入达到10万美元以下时,学校院系与个人按“五五分成制”,即各得50%的收益;在10-20万美元之间时,发明人与学校院系按“四六分成制”,即个人40%,单位60%;达到20万美元以上时,发明人与学校院系按“三七分成制”,个人30%,单位70%。这种类型的收益分享并不能在最大程度上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创新,不利于维持合作的稳定性。此外,美国还建立了科技成果提成奖励制度。对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具备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企业须在每年的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科研人员。给予该奖励不以该科研人员与高校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持续为限,即便该科研人员调离该高校,企业也应按年提成比例给予其奖励。而且,该奖励属于基本工资与奖金外的21李亚敏.我国高校专利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09.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16页额外收益,该规定极大地鼓励和促进了科研人员进行持续创新,维护了产学研合作的稳定性。3.1.4美国保障发明人受益权的机制1980年通过的《拜杜法案》虽然将成果归属权划给了学校,但也明确了职务发明人权利保护的内容,即高校可以将获得政府资助的专利转让给第三方,但要将部分收益分配给发明人;在高校放弃专利的前提下,发明人可以优先取得专利权。此外,1999年11月颁布的被称为美国专利制度建设中的里程碑——美国《发明人保护法》,针对发明人权益保护不利的现实,通过立法确立美国专利制度改革的方向、原则和措施并加强对发明人的保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调整专利保护期美国《发明人保护法》规定了几种由于专利商标局的原因而造成专利保护期延误的,并准予延长的情形:一是专利商标局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的决定;二是专利商标局未能在3年内授予专利权;三是因抵触(专利权请求纠纷)、保密令或诉讼程序造成延误。此项规定不但保护了积极创新的发明人而且通过减少保护期严惩了那些不够积极申请的发明人。此后,2000年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了“根据20年专利期限要求执行专利保护期调整的有关通知”,同年9月,美国专利商标局正式推出延长相关专利期限的实施细则,具体规定了“怎么保护行动积极”的申请人,“怎么延长保护期限”,同时阐明如何调整减少那些“行动不积极”的申请人,以此达到保护那些具有积极创新意22识的发明人。(2)加大对发明推广者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针对在美国一些不法的发明推广公司通过非正常的途径向发明人提供市场调查、利润评估、产业周期预测等侵害发明人合法权益的欺诈行为,美国的《发明人保护法》规定发明推广者要以书面的形式向发明人公布相应的信息,以便发明人了解和查询。法案还规定因为发明推广者未公布必要信息、提供虚假材料或进行欺骗性陈述等行为22韩秀成等著:《美国专利政策及其战略》,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17页对发明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被代理的发明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追缴5000美金以下的法定损害赔偿或实际损害赔偿。对于故意或恶意侵害行为,可以处3倍以下的损害赔23偿。为确保《发明人保护法》的顺利实施,美国专利商标局同时制定了发明人申诉的程序、通知被申诉的发明推广者的程序以及发布双方的申诉及答复文件的程序,并且对申诉和答复需满足的条件均作出具体规定。(3)降低专利规费以鼓励发明人团体的加入研究发现,专利商标局向发明人或企业收取的专利费往往超出了专利局维持专利业务的需要,所以《发明人保护法》通过规定减少专利局收取的申请费和第一阶段专利维护费等措施来维护和保障发明人的权益。同时《发明人保护法》还要求专利商标局研究新的收取专利规费措施,以鼓励发明人团体的加入。3.2日本高校专利转化制度的渊源及主要内容3.2.1日本促进高校专利转化制度的渊源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美国的高校首先采取措施实施一系列技术转移活动。与此同时,日本的高校在高校研究预算不足的情况下还没有成为科研的重心,高校技术转移还不够成熟。二战后,日本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经济飞速发展,日本凭借其完善的科技政策和立法体系,以惊人的速度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其中,最为重要的当属促进产学研之间合作的一系列立法。1986年,日本以促进企业、科研机构之间不断交流与合作为目的,制定了《促进研究交流法》。该法规定,以国家研究机构为主导进行的研究项目允许民间研究人员参与,民间研究人员可使用国家研究机构的科研设备,同时,鼓励研究人员注入企业共同进行合作研究。1987年开始,日本的一些国立大学开始建立共同研究中心,经过多年的发展日本的许多高校已经建立起了能够独立进行技术创新和企业孵化性质的研究中心。1995年日本制定并颁布了《科学技术基本法》,该法为日本科学技术立法领域的基本法,以该法为依据,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共三期,每期五年,规定了日本科技发展的基本国策与方针,为进一步促进产学研合作的发展提供了契机。23黄韬:《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分配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7.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18页接着又制定了《投资事业有关责任组合法》、《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1998《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简称“TLO法”),在高校设立TLO(TechnologyLicensingOffice)“技术转移办公室”机构,提出大学教师可以到企业兼职进行研发、高校技术转移部门可以从政府获得活动经费和专家派遣等方面的支持,为提高高校的技术转化率提供了可能,极大地促进了高校的人才资源共享。但是,国立高校作为国家机关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大部分股份制TLO最初都是由高校研究人员投资设立,然后将专利许可收益捐助给高校。为了确保运营经费的充足,大部分的股份制TLO都会采用会员制度,主要从作为会员的研究者个人手中转让获得发明成果,由于会员制度大大的限制了TLO的业务数量和经营范围,自然也降低了高校技术转移的效率、限制了TLO自身的发展。TLO法实施的次年,日本版“拜杜法案”——《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颁布实施,并在召开产学连携研讨会后确定成立了生产技术研究奖励会和生产连携推进会成立。2002年在《知识产权基本法》中制定有关知识产权政策。2003年,大学知识产权本部整顿行动启动,政府开始逐步推进以知识产权的高校权属问题为首的知识产权相关制度以及知识产权管理、活用体制的整顿。2004年4月《国立大学法人法》的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大学的性质,使日本的公办大学转制称为独立行政法人。明确政府和大学的权利和义务,政府主要行使制度供给、宏观规划与预测、调控与监管等职能。大学不再具有国家公有性质,教师也由原来的国家公务人员成为身份自由的普通公民,理顺了在法律环境中的主体问题。让高校自主办学,使其以独立的身份参加到社会生活中,独立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作为职务发明人的大学教师研究成果归属大学,但大学须将其转让给企业的一部分报酬返还给教师本人,以保证利益平衡,提高教师的再创造积极性。该法实施以后,由于国立高校取得了自主权,高校可以将技术转移产生的所有收益用于高校的自主经营管理,而不再计入文部科学省的政府财政预算。基于这一基本原因,日本全国各大高校纷纷建立起TLO,加强技术转24移过程的管理和盈利。可以说,独立法人法的实施,真正意义上解放了高校技术转移活动,高校与TLO都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高校与TLO的双重发展使得TLO法等法律政策的可操作性的到强化,日本的高校专利技术转移步入正轨。24RobertA.Myers.ChallengesforJapaneseUniversities’TechnologyLicensingOffices-whatTechnologyTransferintheUnitedStatesCanTellUs[D].VicePresident,FairfieldResources,InternationalStamford,CT,USAandAdjunctProfessorColumbiaUniversityBusinessSchoolNewYork,NY,USA.2005.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19页3.2.2日本高校专利的所有权归属日本是实行“雇员优先”模式的典型国家,其认为雇员拥有职务发明的原始专利权,雇主只具有一般使用权。日本学界曾对职务发明制度应采用“雇员优先”还是“雇主优先”争论不休,随着商品经济不断的发展,伴随而来的是,旧的职务发明制度与新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2005年新《特许法》正式实施,规定“即使发明为职务范围内的行为,发明人仍取25得原始的发明所有权”,使日本成为“雇员优先”模式的代表国家之一。根据第35条第1款:“当该职务发明获得了专利,或者是继承了该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的人获得专利时,法人或其他组织、地方或国家公共团体对该专利拥有普通实施权”,以及第2款:“对于工作人员、公务人员做出的职务发明以外的发明创造,事先同法人或其他组织、地方或国家公共团体约定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设立独占实施权的合同、工作规章及其他规定的条款均无效。”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是原则上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雇员所有,雇主对雇员的职务发明仅拥有普通使用权;二是对于雇员的职务发明,可与雇主事先约定受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三是对于雇员的非职务发明,雇主不得通过合同、工作规章等事先约定其享有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新《特许法》利用授权激励,通过实施有利于保护雇员创造性劳动的权利归属制度,使雇员在精神层面积极向上,热心技术创造和产品研发。日本《专利法》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标准做了不同规定。如果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则可根据该合同约定专利权的归属状况,约定职务发明归雇主所有或归发明人所有,在约定归发明人所有的情况下,须同时约定雇主对该职务发明享有独占实施权。如果发明人与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发明人享有获得专利原始权的权利,职务发明原则上归属于发明人自身,此时,雇主享有优先受让权和非独占实施权。除此之外,日本法律规定,公司可26通过制定公司规则的方式规定职务发明归属于公司。日本《专利法》第35条又规定,在专利权归属于发明人的情况下,雇主的非独占实施权具有法定性,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雇员在任职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在一定程度上均会利用雇主的特定设备或出于雇主的任务交代等原因,雇主会为雇员进行发明创造提供实质条件,对完成的发明创25中山信弘.发明者权的研究[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87.26罗玉中.科技法学[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5.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20页造作出特定贡献。同时,为了均衡雇主与雇员的权益,日本《专利法》规定,若职务发明归属雇主或虽不归属雇主,但雇主享有独占实施权时,发明人享有获得“适当报酬”的权利,并为该权利的实现设定了法律保障,对于如何确定“适当报酬”,日本《专利法》采用双重标准,即以雇主贡献程度和雇主所得利益数额(包括基本利润与垄断权益)为标准给予发明人报酬。以上规定无不体现保护“雇员”的原则,能够激励发明人的创造和转化积极性。3.2.3日本高校专利的报酬与奖励制度内容在产学研合作中,日本高度重视通过设置合理的奖酬制度来激励研发人员进行科研活动。首先,日本法将职务发明报酬定性为知识产权收益,即认为职务发明报酬权属于发明权中的财产权,当治理成果归属于单位后,单位应提取一定比例的收益给予发明人奖励,使发明人的智力投入与其获得的物质报酬相符合。知识产权的根本价值和最终目标就是被利用,可利用性是知识产权获得收益的主要原因。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来说,职务发明并不排斥收入,相反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利益分配具体规则方面,日本采取同美国相似的做法,采用固定比例分配制,在剔除专利申请费之后的收入中,公司获得30%、高校获得10%、发明人院系获得30%、发明人获得30%。同时,考虑到某些特殊情况,日本《专利法》又规定了“例外措施”,如减免专利保护费和专利申请手续费等,大大降低了科研成果转化的成本。另外,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也对产学研合作关系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强调高校要积极与企业联系合作。同时在利益分配上也进行相应的激励,具体分配的比例根据高校向企业转移的科研成果数量决定,高校向企业转化的科研成果数量越多,其获得研究经费的可能性就越大,高校获得的收益也就越高。所以这也推动了高校科研的积极性,形成了企业和高校科研转化的良性循环,这不仅有利于提升一个国家整体的科研水平,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国家和社会的整体进步。3.2.4日本保障发明人受益权的机制虽然在日本,发明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和社会性,但是为了保护研究者的积极性,日本也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机制,尤其是在成果转化的实际收益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收益向发明人倾斜,特别是通过相应的物质奖励,激励发明者的研发积极性。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21页首先,在颁布新的《特许法》后,提出注重保护雇员获得适当报酬的权利,制定对雇员权益的强保护机制,将以往雇员只在形式上享有的权利转化为切实收益,使整个职务发明制度的天平向雇员一方倾斜,注重对雇员的物质激励,各项规定都以促进雇员创造力开发、提高职务发明专利可利用性为宗旨。第一,法律只对报酬标准做原则性规定。职务发明成果本身的价值体现在执行利用、许可第三人使用、转让等多种情况下,物质资源和智力资源的付出比例很难衡量。日本法规定雇主在制定企业内部职务发明报酬制度时,应根据平等协商、信息公开、听取专业人员意见等因素来确定职务发明报酬。对职务发明报酬未做规定或规定报酬分配方式不合理而不予承认时,报酬标准基于雇主所获利润、物质投入、给予雇员的一般待遇等情况决定。第二,具体报酬数额由雇主确定。计算方式由雇主因地因时因人制宜而决定,雇主不同,雇员所获报酬也不同,职务发明报酬金额从几十万到几百万日元不等。政府将个人专利所获报酬的上限提高到年度专利收入的25%,对比过去的规定为每年不超过600万日元,更加合理可行。第三,引入政府裁决机制保障雇员权益。对雇主来说,确定“适当报酬”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情,除了职务发明成果的推广性和可利用性,还要考虑与该职务发明相关的、其他的、不可预知的资源投入。对雇员来说,对职务发明的贡献主要来自脑力劳动,他并不能很准确地知悉自己所获得的“适当报酬”是否与自己的创造性工作付出相符。实际中,如果发明人没有从单位获得自己期望的报酬,可以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裁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引入政府裁决机制是政府运用强制力来平衡雇主与雇员双方的利益,这样不仅给发明人一条维护权益的途径,同时也对其科研积极性的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3美日高校专利转化制度的借鉴意义3.3.1以立法的方式促进高校专利的转化以上对美国和日本的研究表明,通过立法构建完善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能够有效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率。美国各高校专利转化的高效率与联邦政府制定的全面法律保障措施密不可分。1980年的《拜杜法案》在尽可能保留联邦政府某些特定权利的前提下,规定由政府资助获得的科研成果的专利权可以由个人或机构享有,通过立法的方式解除了专利权属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22页的硬性规定,大大鼓励了高校和教师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因将政府资助的发明专利权归属于大学等项目的承担者,若项目承担者或被许可人获得专利权后可能怠于将发明专利商业化。《拜杜法案》确立在此情况下政府资助机构有权强制其将专利许可给第三方实施的介入权,一方面消除了公众认为政府资助机构通过授予项目承担者专利权,将财富转移到了私人企业的担忧;另一方面,介入权作为政府的政策工具,平衡了发27明专利的商业化和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拜杜法案》出台后,各项政府资助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全部得到了解决,同时促进了高校向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角色转变,使得美国高校每年发布的各种专利数量持续增长。此后,美国政府颁布一系列关于专利转化的法案,包括1980年的《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1984年的《国家合作研28究法》、1986年的《联邦技术转移法》、1999年的《美国发明人保护法》等,作为美国高校发明专利转化强有力的法律保证,有效提升了美国高校专利的转化率。数据统计表明,1980年以前,美国大学每年获取的专利数不到250件。在其后的10年间里,每年授予大学的专利数便达到了1600件,2000年达到了3000多件,其中80%为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根据美国总审计署的统计,大学研究对于产业的贡献从1980年的4%迅速攀升到了1990年的7%。可以说《拜杜法案》的实施支撑了20世纪最后20年美国的发展。可见,这些法律的实施,为美国专利的转化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营造了良好的环境。日本政府颁行《TLO法》鼓励大学法人积极组建TLO,并且肯定了高校教师参与技术转移活动、投资建立TLO承接技术转移业务等行为;其《技术转移法》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设立进行了规范和管理;其1999年颁布的被称为日本版“拜杜法案”的《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明确指出,高校可以拥有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创造的知识产权,极大地促进了高校科研人员的科研热情;其2004年实施的《国立大学法人法》对日本高校技术转移产生了深远影响,使技术转移过程中原本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立大学摆脱了长久以来受制于政府的尴尬境地,国立大学法人自此可以自主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实施技术转移活动,并独立支配知识产权收益。由此可见,完善的技术转让政策法律体系着眼于指导技术转让中介机构的建立和运行,日本正是凭借这样完善的技术转让法律政策体系,即以官为支撑、连接产与学。一方面,完整的技术转移法律政27陈迎新,李施奇,周玥.美国《拜杜法案》介入权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科技论坛,2017(7).28NationalScienceFoundation:DivisionofScienceResourcesStatistics,SurveyofResearchandDevelopmentExpendituresatUniversitiesColleges,2008.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23页策体系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政策甚至财政上的支持;另一方面,激励高校将科学技术成果导向市场并扶持技术转移机构。最终构建起产官学三位一体的技术转移机制,高校、政府、企业在科研的链条中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共同推动了科研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3.3.2以激励发明人转化的措施为立法的主要内容美国高校专利转化发展的速度和取得的成功与其有效的专利转化激励措施密不可分。自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拜杜法案》以来,逐步放宽了政府通过共同研发获得的专利所有权,并随后出台了一系列法案,对于合作研发专利的所有权,发明人有权获得专利转化的收益及奖励,并为发明人提供了其他有利的规定。我国可以借鉴美国重视人本主义这一精神,在权属归高校的基础上,加大对发明人的奖励和分配报酬的比例,为补偿高校的物质性投入也可借鉴美国的“工场权”制度,优先高校对职务发明成果的利用实施,以平衡利益冲突。另外,美国高校在收益分享方面,对于专利许可授权的收益扣除一部分管理费用给予高校专利转化管理机构,如:专利许可办公室等,然后将剩余的费用平均分为三份,然后将其中一份分配给发明人,另一份分配给发明人所在的院系,最后一份分配给发明人所在的学校。有些高校为了鼓励发明人继续创造,把学校所分配的利益拿出一部分或全部奖励给发明人。明确的利益分配模式和奖励政策,确保了专利发明人的切身利益,使其以更高的热情投入到专利研发转化中去。美国高校的激励政策是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和借鉴的。日本的职务发明报酬协商机制是其特色,对待高校这一特殊的科技发明群体,通过改革大学根本的体制问题来保障技术创新和激励发明人的权益,这两点都是我国可以借鉴的。虽然,由于日本传统的社会文化原因,《特许法》并未发挥其最大的功能,但日本政府通过与之相关的立法为高校职务发明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有利于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和高校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的有效运行,从而最大化激励日本大29学科技创新和转化,最终实现社会利益。29李亚敏.我国高校专利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09.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24页第4章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现状我国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渊源,一是法律,主要包括《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二是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如教育部制定并出台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等;三是高校内部的规定,如《北京大学技术转让管理办法》、《北京大学产学研工作奖励办法》、《武汉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以及《四川大学科技成果转化行动计划(试行)》等等。以下将重点研究我国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同时研究高校内部规定的部分改革内容。4.1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主要内容4.1.1职务发明的所有权归属及其发明人的权利我国法律对高校职务发明所有权归属的规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演变。20世纪80年代,中国将财政资助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赋予国家,这实际上是“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十年之后,科技成果所有权由国家所有转为合同约定,这实际上是赋予高校一定的自主权,对于保护高校的科研积极性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2000年对《专利法》进行修订,对职务发明和执行国家科研项目的成果产权从“国家所有”转为“承担单位所有”。2007年修订的《科技进步法》从国家法律层面明确政府资助研究中的承担单位对其研究成果享有知识产权。2009年修订的《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规定:(1)对于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实行“雇主优先”原则,即不管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只要确定为职务发明,则其所有权归雇主;(2)对于利用本单位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实行“约定优先”原则,即所有权的归属遵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未约定的则归雇主所有。显然,高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主要包括高校教师和学生,而在上文中作者已经界定了高校科技成果的性质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可以看出对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我国法律规定原则上是倾向于保护用人单位(也就是高校)利益。职务发明所有权政策演变从20世纪80年代归国家所有到20世纪90年代由合同约定,到2000年《专利法》规定由承担单位所有,2009年《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规定“雇主优先”原则,目前归承担单位所有。《科技进步法》也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25页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发明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属于项目承担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利益的除外。根据法律的规定,科技人员参加单位承担的项目而形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但是,当单位拥有职务发明成果时,职务发明人应该享有什么样的权利,《专利法》没有作出明确而系统的规定,学界对此问题也未能达成共识。一般认为,职务发明人享有下列权利:(1)署名权。署名权是发明人重要的精神权利和人身权利,无论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人都享有署名的权利。我国《专利法》第17条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署名权作为一种人身权,它与人身不可分割。职务发明人的署名权不得转让,也不得被剥夺。(2)获得报酬权。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和做法,对于职务发明,发明人拥有获得一定报酬的权利。但是由于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在现实中各个单位的做法也是不一致的,所以执行力并不是太强。从理论上来说,或者是按照国外的一些做法,不论是不是职务发明,发明人都付出了相应的努力和劳动,应该获得一定的补偿,但是由于发明人已经从单位获得了工资等报酬,所以目前这一点在我国还得不到法律的保护。(3)优先受让权,是指特定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在权利人处分标的物于第三人时,得以同等条件先于他人而受让的权利。《合同法》第326条规定,职务发明人在单位转让职务发明专利时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而科技部、财政部在2002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国际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也明确规定,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研计划项目外,项目承担单位对于独立享有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其拥有的专利技术的实施、许可、转让以及作价入股等,并获得收益。发明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受让权,并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对成果完成人和转化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4.1.2职务发明的报酬与奖励制度的主要内容研究我国法律对于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可以发现,最初在1984年和1992年《专利法》法律规定的对职务发明人的报酬采取的是奖励方式,而此种奖励并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26页非我们理解的给予物质报酬的含义,只是具有象征意义的精神慰藉。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完成单位将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应从转让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奖励完成该项成果及为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1999年《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规定,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从技术转让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用于一次性奖励。1999年《合同法》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把职务成果使用和转让他人的,应从取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发明人。到2000年和2008年,《专利法》采用了奖励和合理报酬的混合形式。2010年《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可以与发明人约定奖酬的方式和数额,未约定的按下列标准执行:(1)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给予发明人;(2)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从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奖励发明人。在目前的实践中,一般不区分“奖励”和“报酬”。教育部、财政部、科技部和发改委解读30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根据解读,支付给研究人员的报酬包括劳务报酬和绩效激励两部分。劳务报酬的发放范围比较广泛,参加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还有为了完成项目聘请的科研人员和辅助人员都可以获得劳务报酬。而且,无论该研究项目是否获得研究成果,或者研究成果是否能获得专利、是否被实施或是否被许可他人使用,都应该获得研究报酬,作为投入智31力劳动的补偿。对于劳务报酬,科研预算没有比例限制。而绩效激励指的是在智力劳动取得一定的成果后,对发明人给予的额外的奖励,如该职务发明被实施或许可给他人使用,都应从中提取部分收入,奖励给发明人。2015年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第44、45条明确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并且,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可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规定,也可由完成单位和科技人员共同约定。同时规定了当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时,仍应当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并制定能够参照的标准。很多地方也都制定了相应的措施来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如北京市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上海市在《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以及深圳市在《关于促进科30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http://www.gov.cn/xinwen/2016-07/31/content.5096421.htm.31同上注。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27页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中均规定将成果转化所获收益70%及以上用于科技人员奖励。从职务发明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政策的演变过程中不难看出,国家逐渐提高了对科研人员的奖励比例,《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将最初的不低于营业利润2%提高到5%,而从《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中对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奖励份额的规定以及北京、上海等市的具体举措中可以看出国家和地方对调动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的高度重视。对于给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如何发放、按照什么标准进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规定有两种途径予以确认和发放。一是看单位和发明人之间是否有协议。32依据民事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如果双方事先达成协议,协议应优先;二是单33位与发明人之间没有相关协议的,按照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确定;三是如果单位34和发明人之间没有相关约定,单位本身也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一种默认适用的奖励办法,对于专利权被授予、专利权被实施、以及专利权被35许可使用的情况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这种规定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是不同的,这就在实际使用中造成一定的冲突。4.1.3职务发明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内容我国为保障职务发明人的权利,先后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各省、地区又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出台了一些地方性规定,以保障职务发明人的权利。与高校职务发明人权利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多部,主要是奖励、报酬以及发明成果分配的规定。包括对报酬给付方式、最低报酬比例等等。正如哲学上所说的:“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事物发展的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因此,只有真正发挥了发明创造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有效地保障和落实高校职务发明人的权利是促进高校教师对科技发明创新和成果转化热情的3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6条:“单位可以通过与发明人约定或者在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对职务创造发明人进行奖励、给予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有约定则从其约定。”33同上注。3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6条:“若单位既没有和发明人对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进行约定,又没有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应当在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给发明人不低于3000元的奖金。”《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8条:“在以上既没有约定也没有学校规定的情形下,在专利的有效期内,实施发明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发明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一次性报酬,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的,应当提取不低于10%的许可使用费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35《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45条第1款:“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的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28页关键所在,只有提高了发明人的内在积极性,才能使科技创新和转化向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4.2现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导致的弊端4.2.1所有权归属制度的弊端依据我国现行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单位在其中处于强势地位,但是,真正产生发明的,懂得发明核心技术内容的应当是发明创造人,对职务发明人的保护不足,36侵犯了职务发明人发明权的完整性。如果发明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发明人或将采取其他方式与单位抗衡,或者消极怠工,或者将职务发明非职务化。这就违背了专利法鼓励创新并保护发明创造权利人权益的目的。(1)使发明人与单位权利严重失衡且转化动力不足职务发明成果现实所有人的“虚拟化”。《专利法》规定,单位拥有职务发明的所有权,但中国职务发明单位大都是国有事业单位,因此一定程度是保持“公有”不变的前提下的权力下放,未能改变其“国有资产”的属性,还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科技成果现实所有人虚拟化的现状。而且“雇主优先”原则明显偏向单位,忽略了科研人员在科研37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也进一步打压了发明人的积极性。相关法律法规对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权的“弱保护”也降低了发明人转化的积极性。法律规定科技人员只有在单位未能适时实施转化的情况下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且需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进行。这可能导致职务发明人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并且发明成果还需要在转化之前得到单位的批准,而这一前置的批准程序往往使得转化错过最好的时机,而且所在单位为期一年的成果独占实施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职务发明人去主导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这种“大锅饭”式的思维在很多领域都已经消失不见,但是在我国的高校科研领域还是屡见不鲜。毕竟科学研究还是一项需要团队的事业,不能仅仅依靠某一两个人的努力完成。在这种情况下,本身就不太36TheStudyofEmployee’sInventionRemunerationbasedonIPCentralizationManagementModel——FromtheEmployeeInventionRemunerationLigationofZhangWeifeng&3M[J].ElectronicsInrellecturalProperty,2015.37陈向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保障机制论析[J].中国高校科技,2015(05)):50-52.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29页容易量化单独个人的成果,加上法律规定成果的所有权和实施权都归单位,而且也没38有明确规定给个人的报酬权利,大大削弱了个人的科研积极性。(2)导致高校专利权归属纠纷众多专利权的归属与后续专利申请和转化过程有关。目前,高校科研成果的产权归属复杂多样,高校专利权归属的纠纷主要表现在高校与发明人之间的所有权纠纷和高校与企业联合开发过程中的校企权属纠纷。前者涉及的是高校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能够确定的,在上文也已有提及的是法律规定倾向于归属用人单位(也就是高校)。但是判定规则在实践应用中,缺乏是与否的明确界定,如将“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规定为职务发明创造,但是这种规定本身就存在很多的模糊和不确定对于“主要”没有办法进行具体的量化,多少是主要,如何进行量化,这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很大的困难。后者则是高校与企业联合开发过程中的校企专利权属纠纷问题。首先,校企合作成功的标志是双方合作科研成果达到技术成熟,企业认定技术成熟标准是实现经济利益的合格产品即“实用性”,高校认定技术成熟标准是科研成果是否具有“科学性”,新技术成果未必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容易发生争议。其次,校企合作中,高校科研人员往往以个人名义参与合作开发,这类成果是否属于职务发明难以认定,也容易导致校企合作的权利纠纷。再次,校企合作的权利认定以“合同优先”为原则,而实践中双方在合同约定中对权利归属多用“双方协商一致解决“等模糊字眼说明,一旦产生利益分配矛盾,就会导致权属纠纷接踵而至。(3)导致职务发明非职务化现象普遍存在当发明人的正当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时,权利人可能会采取非常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国家没有适当的制度来保障智力投入者的知识产权权益,那么知识产品的私人保护手段就会应运而生。正如EdmundKitch所说,自我帮助(自我防护)39或者其他形式的相关措施的使用将使得信息的获得变得非效率。目前,职务发明非职务化的现象频频出现大部分是因为,发明人在作出利益平衡之后,决定将可能是职务发明也可能是非职务发明的发明通过其他方式非职务化。即使发明人知道该发明属于38张胜、郭英远、窦勤超.科技人员主导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4(21):110-113.39转引自冯晓青著:《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底第1版,第202页。原文引自:EdmundKitch,TheCharacterandFunctionofPatentSystem,20JournalofLawandEconomics279(1977).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30页职务发明,但考虑到一旦交付单位被确认成为职务发明,其获得的奖励和报酬是不确定的或者可以确定获得的奖励和报酬数额非常少,发明人则会选择采取一些非正常手段将职务发明非职务化。这不仅会损害单位的利益,而且不利于发明的实施转化和利用。4.2.2报酬与奖励规则的弊端(1)规定职务发明报酬的规则内容混乱我国不仅有许多与知识产权专利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而且相应的法律没有形成一个体系。对同一问题各个法律规定不一,所以在实践应用中就很容易产生矛盾和冲突。例如,关于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规定,《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中要求不得低于转化净收入的20%,而在《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中要求不低于营业利润的5%和许可收入的20%。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之后又缺乏配套措施和操作细则。一些单位为了自身利益,经常会钻法律的空子,这不仅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更是损害了发明人的权利。尤其是在科研成果转化的过程中,涉及的主体比较多,不仅有发明人,发明单位,同时还有受让单位,如果不能对各项主体的权利进行具体的规定,很容易造成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冲突和矛盾,也很容易损害相应主体的权利。(2)规定的职务发明报酬的实现形式单一《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以及《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中都规定了奖励和报酬的形式,虽然《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发明人可以约定奖酬的方式和数额,但是奖励和报酬的具体规定中仅表明单位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奖金和一定比例的报酬给发明者,没有其他形式的奖励条款。所以奖酬的支付形式只能通过使用货币支付,发明者没有别的选择。另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专利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31页保护条例》、《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和《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规定除现金收益外,可以将应当支付给发明人的奖励或者报酬折算为股份,按照持股人所持股份分享企业的收益。(3)规定的报酬计算难以确定如何确定职务发明的技术贡献比例、个人贡献比例以及职务发明相关产品的营业利润,在实践中最容易引起争议,也是一些企业常常用来拒绝支付职务发明报酬的借40口。现行法律规定的奖酬具体金额和比例难以严格执行,单位方面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单位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来计算法律规定的所谓“报酬”,单位因此运行成本增加,要承担的风险增多。按照《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发明人若未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协议报酬的,以该发明的经营利润作为计算标准,从实施职务发明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但是单位对职务发明所获的营业利润并没有统一的计算方式,单位因此而新增的营业利润难以计算。一项产品中包含几项甚至上百项专利,难以确定每项专利为单位带来的利益。某项产品为单位带来利益的因素有很多,各项因素所发挥的作用难以计算,可能某一项专利带来的收益微乎其微甚至没有,即使该产品获益非常可观。加之单位的会计账簿由单位掌管,发明人难以监督检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且会计帐簿的解释权由单位掌管,即使发明人翻阅单位会计帐簿,也难以明确其职务发明为单位带来的收益;即使单位依据公众公允的计算方式计算出职务发明的报酬并支付给发明人,发明人本人也未必相信真正完全支付。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后利润或税后许可费的一定比例提取职务发明报酬。此规定只考虑了职务发明创造带给单位的收益,并没有把职务发明人在专利生产过程中的贡献因素考虑进去,疏忽了对职务发明人的权利保护,是显失公平的。实际上,一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产生和收益通常需要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时间、智力投入,还依靠单位其他相关人员的协助,更与单位前期提供的物质技术资料和后期的营销手段密切相关。而这些因素在不同情况下对职务发明创造产生及收益多少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但目前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在职务发明报酬制度中把40袁真富:《如何计算职务发明人的报酬》,http://www.shipa.org/ip_litigation_show.asp?id=130.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32页不同因素对专利产生的贡献的比例与程度考虑进去,导致职务发明人实际收取的利益小于其应当获得的利益。法律赋予了单位权利,规定其可在规章制度中与发明人双方协商约定发明人的奖酬方式和数额,但是单位仍然在规章制度中占有主导地位,仍然代表单位的利益。法律仅仅原则性的规定单位在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要通过各种方式倾听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却缺乏对单位不听取职工意见的行为所应采取的相应惩罚措施。况且公司中研发人员只占少数,工会会更多关注领导群体的建议却很少顾及研发人员群体的意见,维护他们的利益。从会计学的角度分析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制度中的权益分享仍然存在不平衡、规定不清晰的问题。所以在科技知识转化的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保护知识产权,也就是要着重保护发明人的权利。《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或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从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及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不低于20%的奖励”及“对做出重要贡献的人给予奖励”这样的规定太过于含糊其辞,并没有对此做出实质性的规定。(4)缺乏对给付职务发明报酬强制手段的规定分析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对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做出的各种各样的相关规定,从整体上来说,我国法律对职务发明报酬的支付标准、比例、多少等相关规定均予以重视,但轻视了职务发明报酬的支付程序,并且对职务发明报酬纠纷的解决办法规定相当少,分别在《专利法》第七章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章中规定了给付职务发明报酬的争议解决办法,即专利管理部门可以调解因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产生的纠纷。显然这个规定在现实中并无可操作性,专利管理部门只能调解,不能仲裁或判决,对单位没有约束力,单位即使不执行也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使得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报酬都流于形式,这个规定让职务发明报酬纠纷解决形同虚设。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33页4.2.3发明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弊端(1)缺少救济高校职务发明人权利的机制由于高校这一特殊主体的性质,不能确定高校教师是何法律地位,那么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就无法确定,所以高校教师在遇到侵权纠纷时,其权利和救济都得不到保障。目前我国解决高校教师与高校之间的法律纠纷主要包括申诉和行政复议两种方式,但是缺乏完善的高校申诉制度,高校内部也没有解决这一纠纷的机制。举个例子,在美国,教师与大学之间发生纠纷可以先向学校的教师委员会提起申诉,而我国高校大部分还没有这一组织,并且高校的工会也没有这一职能。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职务发明人的奖酬纠纷可向专利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但调解并无处罚和裁决权,调解结果没有现实意义。而非高校职务发明的奖酬纠纷还可通过劳动仲裁的形式,前述高校发明人不具备普通劳动者的法律身份,获得劳动仲裁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高校发明人在遇到类似纠纷时,只能通过走司法程序这一条途径解决,救济途径单一。(2)高校职务发明人缺乏对成果转化的知情权职务发明成果报送单位由单位持有后,如单位中止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申请程序或者放弃已获得的知识产权的,应当事先告知发明人,否则会造成科技成果的浪费。当转让发明成果时,发明人应该被允许参与转让过程并提出自己的转让意见。当发明成果转化完毕后,应当及时向发明人告知转化后科技成果的收益状况。因此,高校应当让发明人有充分了解其对发明成果的弃权、转让、转化情况的知情权,以便于发明人能够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4.3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改革及其存在的问题我国不同地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呈现出不同的趋势,总体表现为东部及沿海地区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普遍比中西部地区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要高。原因是不同地区的经济环境和法律政策环境相差甚远:一方面,东部沿海地区法律法规较为健全,另一方面东部沿海地区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更大的支持,如中介服务、科技信息平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34页台建设等工作更加到位。这一切都表明,要想有效提高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真正实现专利的市场价值,就必须对国家法律政策体系和高校的专利服务体系采取齐头并进的态度,出台更多与时俱进、适应国情的法律政策。同时,加强高校专利服务工作的改革,做到有的放矢,方能将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推上一个新的高度。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如果一味担心流失而严格保护,就会陷入“保护越严格,转化越困难,价值越难实现,导致实质上流失”的怪圈。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高校自主处置权利、协议定价机制、奖励激励比例从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绩效考核制度要求、收入不再上缴国库等诸多方面有巨大的突破性规定。随着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使用权的下放,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上拥有更多自主权利。在此背景下,一些高校修改并颁行本校内部的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制度化规定进行促进本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改革,如《北京大学技术转让管理办法》、《北京大学产学研工作奖励办法》、《武汉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以及《四川大学科技成果转化行动计划(试行)》等等。本文以《四川大学科技成果转化行动计划(试行)》41的相关规定为参照,着重分析西部某理工高校通过其《专利管理规定》进行的“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及其存在的问题。4.3.1“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内容与《四川大学科技成果转化行动计划(试行)》的宗旨相同,《专利管理规定》的“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旨在保障学校、成果发明人的共同权益,鼓励成果向企业、地方转化。其改革核心在于对既有的知识产权和新申请的知识产权都可实施分割确权,承认科研人员个人的发明灵感、创新思路和实现能力在形成的最终成果中应有的所有权权属份额,成果完成人可与学校共同作为成果所有权人。即由学校和发明人共同进行专利申请的方式,对职务成果专利权进行分割并分配给成果的完成人,使成果完成人“晋升”为与学校平等的共同专利权人,使得“纯”国有转变为国家(学校)、集体(团队)、个人混合所有。同时,依据《专利管理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对于委托和合作开发,发明人要求共同申请该专利的,学校与发明人按照30%:70%比例共同享有该专利权。四川大学对此的规定是发明人可享受50%-90%的成果所有权,具体享受多少比例,41详见附录一。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35页根据科技成果形成过程中获得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前期的研究投入经费、使用学校资源等情况,采取合理的评价机制。如科技成果研发过程所有经费来源于财政资金,对学校实验设备依赖程度高和实验材料耗费高,使用学校实验场地、设备、图书、数据库及信息服务等资源多,成果完成人最低可占科技成果所有权权属比例的51.5%;反之可拿到90%。波斯纳定理认为,在高昂交易成本的前提下,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惜它们并能创造出最大利益的人。该《专利管理规定》的前述内容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能有效促进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科技成果要成功实现转化和商品化,关键在于科技成果发明人的深度全程参与。若想技术发明人和转化的成果紧紧绑在一起,就要解决发明人利益机制。虽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规定对成果贡献大的人要给予奖励,但这种奖励一般还是需要单位与发明人进行约定,而这种约定基本上都是单位说了算,发明人基本上没有什么话语权;即使没有约定,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应当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不低于收益50%的奖励和报酬,但奖励和报酬何时发放、如何发放也由单位去管理,发明人一般只能坐等奖励落地。这也是科技成果的发明人对科技成果转化热情不高的原因之一。该《专利管理规定》将成果完成人的“转化后奖励”前置为“国有知识产权奖励”,以产权来激励成果完成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要求学校与职务发明人就专利权的归属和申请专利的权利签订奖励协议,规定或约定按30%:70%的比例共享专利权。某高校通过试点改革,由之前的五六年之间仅有6、7项成果得到转化,到政策出台的短短6个月之内,学校已有涉及7项职务科技成果的50多项职务发明专利完成了分割确权。一年时间已有超过150项职务发明专利分割确权,并成立了7家高科技公司。可以看出,通过产权来对价成果发明人的创造性付出和智慧贡献,充分调动了发明人的转化热情和积极性。4.3.2“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存在的问题虽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下放了处置权,扩大了收益权,并允许使用“协议定价加内部公示”的方法确定科技成果的价格,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研究发现高校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还很低迷,究其原因出在高校科技成果的完全国有属性上。正因如此,“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将职务科技成果从纯国有转变为国家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36页和职务发明人共同所有。但是,这种改革突破了现行的法律框架。现行《专利法》第6条以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进步法》关于职务发明所有权权属的规定,均一边倒向单位,使科技成果所有权这个问题被高高架空,即便新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也根本触碰不到所有权这个问题。虽然这个试点项目得到了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家部委的批准,但改革最终必需要在法律的范围内,要使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有法可依,就需要探索修改《专利法》第6条的可能性。笔者期待《专利法》实现对“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确认。同时,该《专利管理规定》分割职务发明成果产权“一刀切”的做法也不够精确和合理,应当兼顾不同学科的特点,科学评判各成果形成过程中获得财政资金和使用公共资源的情况,合理评价,科学确权。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37页第5章完善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建议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经验表明,完善的制度是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条件。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的国家战略,我国必需高度重视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激发高校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从法律形式上看,我国可以学习日本,为高校的发明专利设定独立的法律规章对其进行监管和保护,比如《高校专利保护条例》等,为风险资本运作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从而提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为企业和社会输送更多高质量、高水平的科学技术,并从法律的角度强化对科技成果的保护。同时,要注重相应的配套立法,从制度上加强对实施《科技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的支持。从内容上看,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应采取如下措施进行完善。5.1完善职务发明成果的所有权归属制度5.1.1修改《专利法》的职务发明成果所有权归属制度职务发明范围的界定,关系到发明的权属问题,为了进一步明晰产权,增加实效,42应对《专利权》职务发明的范围加以调整。《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的职务发43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于本单位。第6条第3款又赋予单位和发明人通过协议约定发明权的归属,从字面含义角度理解此款规定,可以进行约定权属的情形既包含了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情形,也包含了非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情形。但从第1款规定出发来看,“非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当属于非职务发明的范畴,专利权当然属于发明人所有,此种基于字面含义的理解方式很明显是对发明人不利的。《专利法》第6条是对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的详细规定,是解决因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纠纷的依据,但条款内容却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外延界定模糊不清。从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来看,第3款规定的发明创造实际上只应包含“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而不包含非主要42《专利法》第6条第1款:“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43《专利法》第6条第3款:“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38页利用的情形。用职务成果和非职务成果的角度再回来看《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第1款讲职务成果,第2款讲非职务成果,第3款可以理解为非职务成果更可理解为非职44务成果,当理解为职务成果时,即在法定框架内存在“混合所有”或“知识产权共有”的属性。笔者赞同不再区分主要利用与非主要利用两种情形,因为“主要”是一个比较主观的词语,对于主要的界定,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其次“主要”是一个比较难量化的词语,对于多少是主要,多少不是主要,如何衡量利用的多少,都是比较难以量化的。所以鉴于此,赋予单位和发明人约定相应发明归属的权利。只要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和技术,不论利用多少,都是职务发明,在所有权和收益的分配上都应该按照职务发明的方式去进行。所以对于职务发明,不妨这样定义:一是目的是为了完成单位的任务;二是在发明的过程中利用了单位的物质和技术。另外,对于专利的申请权和所有权也应该进行更加详细的划分,在不同的阶段和不同情况下,其归属是不同的。所以首先对于权属可以进行约定。由于职务发明本身是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的,所以专利的申请权归单位,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申请,这可以提升单位的科研水平和影响。但是专利权获得批准后,专利权也是归单位所有,毕竟在专利的发明和申请过程中都是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的。但是如果不是职务发明,单位就不能侵占个人的所有权和申请权。这样不仅可以保护发明人的权利,同时也减少了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冲突。为了提高可操作性,在法律的制定中对一些概念进一步细化。比如对“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具体的规定,将其界定为“本单位的资金、原材料和不对外公布的技术资料”,这样就可以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这一点在高校和企业的合作中是非常重要的。另外,由于发明人使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以对单位也应该有一定的补偿。这一点可以学习美国的做法,也就是给单位一定的实施权,或者是单位获得所有权时,给发明人一定的报酬。总之就是在权属的分配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各个主体的权利,不能厚此薄彼,要保护各个方面的积极性。5.1.2明确高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归属制度虽然2015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科研成果的处置权下放至科研单位,但是科研成果的归属权仍模糊不清。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9条内容表露出44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39页45的隐含意思,再联系2007年《科技进步法》第20条的规定,立法者原意为高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于高校。结合前文笔者分析的高校科技成果属于职务科技成果的情形,加之类比职务发明的定义,为执行研究开发高校工作任务而完成的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当属于高校;若是主要利用高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高校与发明人可以对成果的申请权和所有权归属通过合同作出约定,未通过协议约定的,专利的申请权归高校所有,申请被批准后,则作为专利申请人的高校就成为此项专利的专利权人。这样的所有权归属制度有待《专利法》第6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加以明确。5.2完善高校发明人的权利保障机制5.2.1赋予发明人优先实施权为了促进高校发明成果的及时转化,有必要增加发明人的优先实施权的条款。优先受让权仅指当高校在准备转让发明成果时,高校发明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该发明成果的权利。发明人优先获得该发明的所有权权属之后,职务发明成为非职务发明,发明人将享有该成果的所有权利。当高校发明人根据高校的要求提交其发明成果时,高校为了保障发明人的权利,应当尽快进入成果转让或转化的实施阶段。如果高校对成果采取消极态度,不在合理的时间内转让实施或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进行转让的,高校发明人有权与单位协商并优先实施该发明成果,即应赋予高校发明人优先实施其发明成果的权利。该发明成果的所有权仍归属于高校,发明人通过合同与高校约定分享获得的收益。5.2.2赋予发明人知情权高校发明人对自己已经完成并提交给单位的科技成果缺少后期应有的配套知情权。为此,应通过制度赋予高校发明人对以下事项的知情权。按照技术转让的过程,高校发明人对技术转让的实施过程应具有知情权,对成果实施转化之后带来的收益信息也应具有知情权。首先,高校发明人有权了解技术转让的整个过程,并且发明人应当合法参与技术转让合同的签订过程,并充分征求发明人45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第20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40页对技术转让的意见,使之对成果转让或实施转化过程中单位收益的数额知情,以便其主张自己合法的财产收益。第二,高校发明人有权获得有关成果转化的经济信息。因为高校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是根据成果实施转化后的销售收入或利润分享收益来确定的,因此确保发明人能够准确了解企业经济利益的情况。例如,为职务发明人提供企业当年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的会计报表,方便发明人可以自行索取奖励和报酬。5.2.3保障发明人的利益获得权要想保障发明人的利益获得权,就要确定专利技术的利润来源。但是在实际中,专利的利润多少和来源往往难以区分,这就导致了利益分配的各种问题,所以也就失去了利益激励的功能和作用。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可以直接将利益的分配与专利的收46入挂钩,减少其他因素的干扰,从利润直接到收益;另外,前面已经论述,在利益分配过程中,发明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也缺少相应的申诉渠道,所以在进行法律完善时,就应该明确规定争议的解决途径,规定专门的部门进行调解和申诉,同时也可以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权利。这样一方面是为了法律的有效实施,另一方面实际上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发明人的权利。毕竟在职务发明专利利益分配的过程中,发明人的利益受到的侵害是最多的,发明人受到的不公平待遇是最多的,而且本文研究的目的也是为了解决当前的这种矛盾和冲突,所以一旦发明人的权益有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和维护权益的渠道,就是一种法律的进步,也是一种社会的进步。5.3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制度5.3.1完善高校科技成果的奖励制度《科技成果转化法》将收益权下放,科研机构被赋予自行制定收益分享具体细节的权利,政府机构应引导激励的总体方向,并监督收益的使用。如果管理太过详细,一方面会压制发明人及其雇主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一些机构会采取其他方式绕开政策,造成实际政策约束无效。在制定具体的收益分配比例时,由有关管理部门对科研机构进行监督。参考其他46张岩.国外雇员发明制度对中国的启示[J].知识产权,2011,03:14—16.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41页国家的惯例,高校、发明人所在院系、发明人和技术转移机构四者之间,有一个在实践中形成的具有一定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大致比例。对于发明人其个人收益这一部分,应该与其他工资政策和税收政策(如工资总额、个人所得税等)的限制协调一致,使个人收益分享也会受到上限的约束。另外,对于我国目前不同法律法规关于职务发明奖励及报酬的规定存在的冲突这一问题,考虑到制定的政策能够激励发明人的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并给予科研成果以合理的保护的因素,在设定职务发明人的奖酬标准上,提倡适用“最新且最有利于发明人”的原则。从保护发明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因而选择最有利于发明人的条款例如,在确定成果转让所获收益时,以“提取不低于20%”的标准向科研人员支付报酬。5.3.2完善高校科技成果奖酬的备案机制为了保护高校和高校发明人双方的权利,可以在法律法规中规定相对容易操作和实施的高校职务发明奖酬的登记备案制度。为了高校能够按时将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给予高校发明人,高校应将本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而颁布的有关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到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备案,便于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能够切实有效的对高校奖酬给付问题实行监督,应当注意一点,高校根据自身的特点而设立的职务科技成果奖励手段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可以将单一的金钱奖励,扩展到高校教师的职称晋升、职务聘任等等。通过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备案的这种公权力介入的手段来保障职务发明人的权益,不仅有利于保障职务发明人及时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同时因为管理机构的监督也减少了高校和高校职务发明人之间因此产生的权利纠纷。5.4构建激励多方合作的转化机制规范技术转移机构,使其发挥专利转化的推动作用。高校专利转化是个系统工程,我国缺少对于规范风险投资、技术转移机构的有效管理法律法规。对于新兴的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作为转移平台的高校技术转化模式,我国高校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往往具有较强的依附高校的性质,通常是以大学与企业合作委员会、高校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是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发达国家的大学为什么专利转化、许可比例这么高呢?就是因为科研成果并非靠一个人或者一个科研团队转让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42页出去的,而是靠技术转移部门转让出去的。在美国,几乎每个高校和科研机构都有内部的技术转移办公室,其功能是筛选成果,完成申请专利,另外一个重要的功能是对专利进行投资。首先,技术转移办公室要看这个成果能不能转移成功,如果认为能转移成功,会替它申请专利,如果不认为它能成功,那就是科研人员自己处理的事。其次,在技术转移办公室下面有学校或者学校联合的投资基金,负责对专利进行投资。由于单纯依靠科技人员,或靠行政部门的管理、靠负责成果运营的机构负责加强高校与企业之间的紧密联系,完成信息沟通、项目中介、咨询服务等工作任务,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需要有专业的转化机构来负责把高校的科技成果进行推广以及产业化。美国、日本建立技术转移中介机构的相关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美国的《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案》中赋予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组建专门办公室的权利。由法条规定来看,该办公室不仅起到了中介机构的作用,负责收集高校与企业需求的信息、提供咨询服务并制定年度规划引导和促进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等,而且该办公室有权监督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转化程序是否合法、转化模式是否最优等。美国利用特定办公室的形式,将中介机构和监督部门合二为一,既确保了监督的公平公正性,还大大节省了行政成本。2004年,日本大学开始进行改革,也是认为中介模式不成功,因此建立了OTL(OfficeofTechnologyLicensing)机构。首先,由法律规定设立技术转移机构需要满足的条件和程序、明确机构的工作职责和责任承担等问题。要确保技术转移机构的独立性,以免又出现机构依附于高校的尴尬现象,使机构的存在流于形式。其次,若要达到技术转移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真正的促进作用,需要层层把关严格选拔高水平科研能力、技术能力的人才。在国外,有大量的专业化人才做知识产权的转移工作,他们当中很多人拥有工科背景,还拥有法律方面的文凭,或者是有投资方面的背景。比如牛津大学的技术转移办公室(ISIS),目前拥有92名专业人才,这些人大都有工科背景和投资经历,只有你的成果值得转化,学校才会替你申请专利。在成立技术转移中介机构的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后方的监督管理不能懈怠,因此,可参考借鉴上述美国的做法,赋予其监督管理的职能。这样做能极大地发挥技术转移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43页结论综上所述,通过立法或政策制度来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毋庸置疑且迫在眉睫的。高校高水平、高质量科技成果需要通过转化进入市场,提高市场生产力,为市场经济注入活力。通过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来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首先就要明确转化制度的基本内容,本文主要通过从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奖励和报酬、保障发明人受益权三方面探讨出我国法律制度规定存在的弊端,提出了优化我国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建议,归纳起来主要包括:第一,健全完善针对高校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使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注重规范程序性规定,相当于给高校科技工作者打了一针强心剂;第二,明晰职务发明成果所有权的归属制度,建立更为适合高校科技成果特征的权属制度;第三,重视高校发明人的权利保障机制,破除高校发明人只搞科研无心转化的窘境;第四,健全技术转移机构和监管的法律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各方纳入监管的范围。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提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的根本保障,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构建应当以保护发明人权利和激励发明人转化积极性为核心,形成促进转化的技术转移与监管机构,为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44页致谢写到这里硕士毕业论文就要完成了,意味着我即将告别充满回忆的三年研究生生活,自诩没有出色且专业的撰写能力,心里面一时间五味杂,想说的话太多太多,到了嘴边却说不出来。首先,我要感谢我的导师,从最初那个见导师前因为紧张而微微缩紧眉头的我,到现在满心欢喜的与您在青涩的校园里漫步摆龙门阵的我。从您耐心又细致的教我如何着手写一篇论文、撰写大纲、完善内容,到与我分享人生态度,您的豁达与开朗无不深深的感染着我。还记得有一次与您在校园散步,您问我会因为别人对自己的批评觉得忧伤吗,我犹豫了一下答道一定不会觉得开心。您笑了,也是接下来的这番话深深打动了我,是您的谆谆教诲告诉我要“乐”,只有经过不断的修正才能更加优秀。谢谢您成为了我的学业导师,同时又像妈妈一样成为我的人生导师。感谢我的师兄师姐和师弟师妹们,让我感受到同门之间相互温暖体贴的大家庭氛围。谢谢我的室友,感谢三年来的陪伴,我们一起踩过的银杏、在跑道上流淌的汗水和寝室未眠的欢笑声,使我对这三年的生活更加不舍,认识你们真好。还要谢谢隔壁寝室的你,每一次在坚持不下的边缘你都不厌其烦的拉我一把,是你告诉我,过了最冷的凌晨五点,太阳就要慢慢升起了。最后要感谢我的爸爸妈妈,谢谢你们源源不断的支持和爱,长长的话,短短的说,谢谢你们,把我生的这么快乐。2018年3月10日于眷诚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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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50页附录附录1.《XXXX大学专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专利管理工作,规范职务发明人与学校的权属关系,鼓励职务发明人转化专利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若干意见》(国知发法字〔2012〕122号)及《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的实施意见》(川知发〔2015〕6号),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一)本校教职员工:本校任职的教师、职员、临时聘用人员、实习人员,以学校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等。(二)本校学生: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专利”包括:(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二)非专利专有科技成果;(三)技术信息和技术秘密;(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根据书面合同约定应当由学校享有的其他专利、技术权利。第二章权属第四条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依照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规定,为实现对职务发明人或职务发明人团队(以下统称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学校将奖励前置简化为国有知识产权奖励。对既有专利和专利申请,学校通过专利权人和专利申请人变更的方式实现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对新的专利申请,学校通过共同申请实现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学校与职务发明人就专利权的归属和申请专利的权利签订奖励协议,规定或约定按30%:70%的比例共享专利权。职务发明人以团队为单位的,其内部分配比例由团队内部协商确定。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51页第五条对于学校既有专利,可由职务发明人按本规定提出奖励申请,学校与职务发明人签订奖励协议后,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出具专利权人变更所需材料,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专利权由学校所有变更为学校和职务发明人共同所有,变更所需的费用由职务发明人承担。第六条对学校已经提出的处于审查中的专利申请,可由职务发明人按本规定提出奖励申请,学校与职务发明人签订奖励协议后,由科研院出具专利申请人变更所需材料,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专利申请由学校单独申请变更为学校和职务发明人共同申请,变更所需的费用由职务发明人承担。第七条对于本规定实施后的专利申请,职务发明人可以选择是否与学校共同申请专利。选择与学校共同申请的,学校与职务发明人签订奖励协议后共同申请专利。第八条委托合同或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学校享有专利权的,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学校与职务发明人共同申请该专利,并按30%:70%比例共同享有该专利权。未在委托合同或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职务发明人与学校专利权属分配比例的,按本规定约定的比例执行。第九条离休、退休的教职员工,在离退休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所获得的专利权,由学校与职务发明人按30%:70%比例共同享有该专利权。第十条学校在编人员或与学校建立聘用关系或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外出进修或赴境外公派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对其在校已进行研究,在校外或境外完成的发明创造,如协议约定学校享有专利权,则学校与职务发明人按30%:70%比例共同享有该专利权。第十一条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如协议约定学校享有专利权,则学校与职务发明人按30%:70%比例共同享有该专利权。第十二条学校与职务发明人共同享有的专利和专利申请,专利的申请费、年费等可由学校与职务发明人按各自的权属比例共同承担,也可由职务发明人先行承担全部费用,学校再以奖励的方式给予补贴。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52页第三章转化第十三条学校单独享有的专利一次性转让或许可后,学校从转让或许可净收益中(扣除相关费用)提取70%分配给职务发明人,剩余30%由学校与职务发明人所在二级单位按1:1的比例分配,其他基层组织不再享有专利收益分配权。学校与职务发明人共同享有的专利一次性转让或许可后,除职务发明人所享有的70%的收益外,学校享有的30%的收益,由学校与职务发明人所在二级单位按1:1的比例分配,其他基层组织不再享有专利收益分配权。第十四条对需要评估作价投资的专利和专利申请,学校将持有的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转让给所属的全资国有公司后,再进行评估作价投资。第十五条国家大学科技园、资产经营公司应引入市场机制,为专利成果转化提供中试投资、风险投资、评估作价和创业孵化等服务,积极推动专利成果资本化。第四章管理第十六条科研院负责专利管理工作。科研院通过科技建设专款支持知识产权申请、维持和保护方面的有关费用。第十七条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出国的人员和派往国内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本规定,不得擅自将学校的专利、技术及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对外泄露、带出。第十八条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应由学校与其单位签署协议,约定其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发明归属。第十九条学校各单位或个人接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或者委托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对专利归属进行约定。第二十条学校所属单位及有关人员应按照《XXXX大学科研档案归档要求和归档范围》做好科研档案归档工作,严格执行《XXXX大学科技档案工作暂行规定》和本《规定》,做好专利成果保护工作。第二十一条学校教职员工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应向科研院申报,接受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科研院出具相应证明。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53页第五章奖惩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奖励,并作为工作业绩和评定职称的重要指标之一。第二十三条学校既要保护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转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予以批评、不得晋升职称、解除聘任等行政处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未征得学校同意,擅自对外转化、转让职务发明专利;(二)未征得学校同意,擅自创办企业实施职务发明专利;(三)故意夸大技术水平、技术成熟度,引起转化合作纠纷;(四)以非专有技术冒充专有技术造成纠纷。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国防专利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但实施须遵守《国防专利条例》。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知识产权办公室(挂靠科研院)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2013年6月颁布的《XXXX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XXXX大学校长办公室2016年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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