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取缔非法行医的法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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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取缔非法行医的法律探讨作者: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476    更新时间:2010-6-22克拉玛依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关键字:取缔非法医疗机构法律适用行政强制措施 非法医疗机构的存在,危害患者的身体健康和就医安全,扰乱医疗秩序,影响国家卫生事业的正常发展,是我国法律严令禁止的。打击非法行医行政行为,必须限制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且不能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面对屡禁不止的非法行医,我们需要具体而现实的操作规范。现就依法治理非法医疗机构时适用取缔的问题进行如下探讨。1.非法医疗机

2、构的特点及现状 非法医疗机构大多位于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居住地,及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以租赁房屋为主,面积狭小,条件简陋,无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大都无执业医师资格证,有的虽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但没有注册,也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方面,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了多次严厉打击整治,遏止了愈演愈烈的非法行医态势;另一方面,非法行医者也练就了相当的免疫力,对付监督检查。他们往往是一桌、一椅、一放满空药盒的药架,药品另外秘密存放。卫生部门执法监督时,非法行医者或溜之大吉,或拒不配合,其他非法行医者则闻风而动,关门上锁,拒绝监督检查。执业人员

3、前脚离开,他们后脚就开业大吉,显示了顽强的生命力。2.行政处罚的无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出台,其中的规定已不适应十多年来医疗领域的新情况。《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最高罚款1万元,就无法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因为这对于非法行医者来说,也就是骗个把患者的钱,今天你罚完,明天我再开。《执业医师法》虽对非法行医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尤其是《执业医师法》,处罚力度大,自由裁量度也大,不利于执法处罚。当然,刑法有规定: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非法行医者,情节严重的,处有期徒刑和罚金等。而“情节严重”没有具体的标准,很难操作。非法医

4、疗机构或者换个名字,或者换个地点,便可重新开业。即便不如此,面对简陋的设施,空空的药盒,没有可供执行的标的,法院的强制执行也依然只能不了了之,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成了一纸白条,没有了任何意义。这种情况,增加了执法难度,提高了执法成本,损害了执法威信,不利于打击非法行医,不利于保护公民健康和就医安全,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theprovisionsofelectricpowerconstructionengineeringqualitysupervisionandquality...2.4.1.1theunitworksa

5、cceptancerateof100%,thequalityevaluationofatotalscoreof95orabove;2.4.1.2regulatedWeldingNDTinspection100%,regulatedweldingapassingrateof>99%,andweldbeadappearance;2.4.1.3boilerhydraulic3.1取缔的法律依据对无证行医者应当作出予以取缔的行政决定,法律依据: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同时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

6、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无证行医者,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据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既然明确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主体予以取缔,但取缔的概念、性质、措施却没有立法性的定义,在日趋法治化的今天,行政执法措施不当,即面临着败诉和赔偿。卫生部

7、法监司曾作出“取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的批复,但取缔应采取何种具体措施,却没有回答,况且卫生部的行政解释,是否符合《立法法》的权限,有待商榷。3.2取缔的对象、目的、措施、定义《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前,取缔在行政机关执法中基于这样的认识,“依法取缔不过是一种外在形式,而实际内容应当是没收非法财物”。“没收了当事人的非法财物也就实际上取缔了非法组织”。而且对取缔的法律属性也没有争议,它是一种理论上的行政处罚,而且认为在进行取缔时采取扣押、没收、销毁等手段才能达到目的是毋庸质疑的。 取缔的目的是取消或禁止这种非法经营,但它和

8、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照是不同的,因为后者是针对已经取得法定许可、有合法身份的主体,是由于严重违法行为而做出的行政处罚。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9条规定:在工商部门查处取缔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封、扣押均为行政强制措施,本条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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