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定价相关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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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PO定价相关问题的研究  【摘要】IPO(InitialPublicOffering)就是指首次公开募股,在新股的发行过程中,定价问题是关键。IPO定价的合理与否,不但会影响到市场上各个参与主体的利益,而且还关系到公司IPO后的表现。而全球证券市场基本都存在IPO抑价问题,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够成熟以及制度背景的特殊,IPO抑价更高,抑价问题要比成熟市场严重很多。本文主要阐述了我国新股定价的发展历程,世界上主要国家的新股定价方式和我国新股定价方式的对比,以及我国新股定价的评价等问题。  【关键词】IPO定价方式询价制

2、  一、我国IPO定价历程  我国IPO定价大致经历了下面几个阶段:  (一)固定价格阶段  在尚未建立证券市场之前,我国公司股票基本都是按照面值来发行的,新股定价无章可循。在证券市场建立之初,新股的发行量、定价及市盈率等方面上市公司也不能自主决定,而是由证监会决定,事实上主要以固定价格的定价方式为主。  (二)网上竞价阶段  我国从1994年开始对新股定价进行了改革,自1994年6月至1995年1月我国采用网上竞价的发行方式,也就是根据市盈率法在发行前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定价。1995年2月之后就取消

3、了这种定价方式。  (三)相对固定市盈率阶段  这个阶段对新股定价是用相对固定市盈率的方法,也就是说新股发行价取决于一个相对固定的市盈率及公司的每股税后利润。相对固定的市盈率也是有限制的,一般在12到15倍之间,以15倍为上限。这种定价方式的行政色彩较浓,致使发行市盈率和交易市场上的平均市盈率差距较大,进而造成股票的交易价与发行价存在差异,首发之日就会有50%到150%的涨幅。  (四)累计投标定价阶段  这一阶段允许新股定价超出发询价规定的范围,但是超出范围没有具体规定。  (五)控制市盈率的定价阶段  2001下半年新

4、股发行中重新采用控制市盈率的做法。新方法做了两方面的改变:一是发行价区间在10%上下幅度变动;二是市盈率不超过能高于20倍。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的发行价必须在规定的市盈率区间,因此这一方式也称为“半市场化”的网上定价发行方式。  (六)询价制  我国的询价制度与国外相比不是完全的,其不完全性主要体现在:一是,采用累计投标方式发售的股票数量是有限制的。二是,在累计投标配售时承销商不能自由分配股票,即采用同比例配售,凡是出价比发行价高的投资者都会具有相同的配售机会。2006年9月19日开始我国的新股定价方式正式改为准累计订单投

5、标制加固定价格公开发售的混合方式,即网下配售按照累计订单投标机制即询价制,网上按照固定价格公开发售机制。  二、当前我国IPO定价方式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2005年之后开始实行询价制,进一步改革了IPO定价方式。但由于我国还没有完全建立市场竞争机制,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在IPO定价上不能得到正确的反映,就导致了一些问题:一是IPO抑价明显。二是机构投资者可能操纵新股询价。我国当前的询价机制下,有六大类机构投资者可以作为新股发行询价的对象:基金公司,保荐机构,财务公司,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保险机构投资者和信托投

6、资公司。在询价过程中这些机构投资者有可能为了更大的利益,联合发行公司用非正常的措施和手段来操纵新股询价。三是监管部门的权利与责任的不对等。当前的实际情况股票发行上市的最终是有发审委进行审核。但是审核过程的行政色彩较为浓厚,没有健全的针对审核委员的问责制、监督机制,造成发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均衡,审核委员对审核标准的掌握程度与适用标准也不同。发审委有通过发行的权利,但却没有对不该通过而被通过的发行承担责任的义务。四是发行公司没有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对于首次发行的股票,普通投资者只有在招股说明书及证监会公布的发行公告上才能得到

7、发行公司的信息。可是,为了能够通过审核,很多对公司不利的信息都会被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等隐藏,导在信息披露上存在很多漏洞。  三、完善我国IPO定价市场化改革的政策建议  不同于很多成熟市场,卖方市场特征在我国证券市场存在了相当长的一段时期,这就需要将公平放在首位才能提高效率。IPO定价改革的目标也不应该是依靠行政定价来降低新股发行价格,而应该事市场化定价,让市场去发现价格。  (一)进一步利用超额配售权  超额配售权是发行人对主承销商的一项期权,即在股票上市后的30天内主承销商能按发行价额外购买不超过原发行数量15%的股票

8、。股票发行量就按照原数量的115%发行,其中15%在上市后才能交付给主承销商。如果上市后股价超过发行价,则主承销商行使期权,从发行人处购得15%股票以弥补自己超额发售的空头。如果上市后股价低于发行价,则主承销商就不行使此期权,而是从市场上回购超额发行的股票,此时的实际发行数量和筹资规模都不变。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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