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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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节录)(公法94—583,1976年10月21日)  为了规定美国法院对外国的诉讼管辖和在何种情况下可对外国免予起诉或不扣押其财产,以及为其他日的而制定的法律。  美利坚合众国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规定本法称为《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  第二条  1.修正美国法典第二十八编第八十五章,在第一千三百三十一条之前增订下列新条款:  第一千三百三十条 对外国的诉讼  “1.对本编第一千六百零三条第1款所指的外国进行非陪审的民事诉讼,不论争议的数额大小,只要按照本编第一千六百零五条至第一千六百零七条或者任何可以适用的国际协定的规定,在对

2、人诉讼中的求偿问题上该外国不能享受豁免的,地区法院对它既具有初审管辖权。  “2.凡按照第1款规定属地区法院管辖的每项赔偿要求,如已经按照本编第一千六百零八条规定送达传票的,地区法院对外国本身的管辖权(指要求被告人出庭)应继续存在。  “3.在第2款的适用上,某外国的出庭,对于不是由于本编第一千六百零五条至第一千六百零七条所列举的交易活动或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求偿问题,并未授予地区法院对该外国本身的管辖权。”  2.在本章的“章的分析”中,在“第一千三百三十一条联邦问题;争议数额;诉讼费”之前,增订下述新项目:“第一千三百三十条对外国的诉讼”。  第三条 修正美

3、国法典第二十八编第一千三百三十二条。删去该条第1款(2)和(3),并用下列各项代替之:  “(2)某州的公民及某外国的公民或属民;  “(3)不同州的公民和成为追加当事人的某外国公民或属民;  “(4)本编第一千六百零三条第1款所规定的外国作为原告人,以及某州的公民或不同州的公民。”  第四条  1.修正美国法典第二十八编。在第九十五章之后增订新的一章如下:“第九十七章 在管辖上的外国的豁免权  “第一千六百零二条 查明事实和宣布宗旨  “第一千六百零三条 定义  “第一千六百零四条 关于外国不受(美国)管辖的豁免  “第一千六百零五条 对于外国享有管辖豁免

4、权的一般例外  “第一千六百零六条 责任的范围  “第一千六百零七条 反诉  “第一千六百零八条 送达;答辩时间;缺席判决  “第一千六百零九条 对外国财产扣押和执行的豁免  “第一千六百一十条 对于扣押豁免和执行豁免的例外  “第一千六百一十一条 对某类财产的执行豁免  “第一千六百零二条 查明事实和宣布宗旨  国会认为,美国法院就外国要求从该法院取得管辖豁免权一事所作的决定应有利于公平正义并保护外国和在美国法院诉讼的当事人的权益。按照国际法,各国就其商业活动而言,是不能在外国法院里取得管辖豁免的,而且为执行与它们的商业活动有关的判决,可以扣押外国的财产。

5、今后,凡外国提出豁免权的要求,应当由联邦法院及各州法院按本章规定的原则决定之。  “第一千六百零三条 定义20currencydeposit,weprescribeapassonaregularbasis,qilucardaccountonaregularbasis),certificatebondsandsavingsbonds(electronic);3.notdrawnonabanksavingscertificate,certificatebondsapplyformortgageloans,acceptingonlythelender  “在本章的

6、适用上,  “1.除本编第一千六百零八条所使用者外,‘外国’包括外国的政治分机构或者第2款所规定的某外国的代理机构或媒介。  “2.‘外国的代理机构或媒介’是指下列任何一个实体:  “(1)独立的社团法人或非社团法人。  “(2)外国机关或该机关的政治分机构,或其大多数股份或其他所有权属于外国或其政治分机构的。  “(3)既非本编第一千三百三十二条第3款和第4款所规定的美国某州公民,亦非依照任何第三国法律设立的实体。  “3.‘合众国’包括受美国管辖的全部领土、水域、大陆或岛屿。  “4.‘商业活动,是指某种正常做法的商业行为,或是指某种特殊的商业交易或行动

7、。是否是商业性的活动,应当根据行为的做法的性质,或特殊的交易和行动的性质决定,而不是根据其目的。  “5.‘外国在美国进行的商业活动’是指该国所进行的与美国有实质交往的商业活动。  “第一千六百零四条 关于外国不受(美国)管辖的豁免  “如在本法制定时,美国是某些现行国际协定的缔约国之一,则这些国际协定中的外国应当不受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的管辖,但本章第一千六百零五条至第一千六百零七条所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六百零五条 对于外国享有管辖豁免权的一般例外  “1.如有下列任何一项情况,外国不能免于联邦法院或各州法院的管辖:  “(1)该外国已明确地或默示地放弃

8、其豁免权。关于此项弃权,除根据弃权的条件予以撤回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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