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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5
《会同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会同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速实施开放带动战略,进一步扩大开放,更好地吸引投资,促进全民创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县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且在会同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登记的项目均适用本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重点鼓励投资新型工业、生态农业、商贸物流、旅游开发等产业。第三条国内500强、民企500强、上市公司、高新技术、生产中国名牌或国际品牌等在我县投资的重大项目,县政府实行“一事一议”制度。第二章 用地保障第四条凡在我县投资的企业,可依法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
2、用权。对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继承或抵押。第五条凡在我县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重点产业发展项目、战略投资项目和承接产业转移项目,优先保证用地。其中,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至l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土地基准地价出让项目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在l亿元以上的工业和旅游项目、5万平方米以上的市场、商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明确用地扶持政策。农业产业化项目鼓励投资商通过租赁等方式流转土地,对于厂房等需永久改变土地性质的按土地基准地价出让项目建设用地。第六条对投资兴办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市政基础设施
3、等公益性的项目,县政府根据投资项目情况提供用地。第三章 财政扶持、规费减免第七条凡在我县投资新建的企业,自生产纳税之日起三年内,年纳税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内企业,扣除征收成本后,由财政按地方实得部分的40%比例支持企业用于技改或扩大再生产(下同);年纳税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50%的比例支持企业;年纳税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60%的比例支持企业;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70%的比例支持企业。第八条凡在我县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态农业项目、2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其中商贸物流
4、项目总投资需达3000万元以上,商业面积不少于项目总面积的7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地方所得部分,征缴入库后,全额支持企业用于技改或扩大再生产(下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向新办企业征收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有幅度规定的按下限征收;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该项收费不再征收政府调节基金。第四章鼓励发展、引资奖励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
5、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第九条每年统筹安排创业引导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的项目贷款贴息、投融资担保、专项奖励,每个企业一次性最高贴息额20万元,对带动能力强的企业可连续贴息扶持。第十条招商引资新建成且营运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业稳定期1年以上、办理了用工备案并全额缴纳了社会保险,提供就业岗位50—
6、100人的,对企业按所聘本县户口劳动力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提供就业岗位100人以上的,对企业按所聘本县户口劳动力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第十一条凡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县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所募集资金继续在本县投入发展的视同新招商引资。第十二条新获得市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获得省级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县
7、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类别的不重复奖励。第十三条企业自营出口每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自营进口每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对加工贸易企业保税进口料件,按自营保税进口料件值每1美元另增加企业物流运输费奖励0.02元。对单个企业进出口奖励支持每年最高为100万元人民币。对企业参加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单个项目支持最高为3万元,单个企业支持当年最高为20万元。第十四条对引资成功的机构或中介人(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生态农业、现代服务业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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