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栾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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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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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栾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一、引荐人奖励1、奖励项目要求:高新技术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农副产品深加工业、旅游服务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等重点产业,投资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或商业零售、物流等非生产性项目(不含房地产和资源开发类项目),投资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对结构调整和提升技术水平有重大作用项目的;引荐高科技项目填补我县科技和工业领域空白的;引荐市外公司在我县设立项目、产品研发中心或地区总部的。2、奖励标准:①对引荐项目的引荐人,按实到市外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引荐者5‰奖励,境外资金奖励8‰。②在职干部职工引荐符

2、合奖励条件项目的,给予引荐者奖励。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境外资金按汇率折合),且当年完成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破格条件,根据干部管理有关政策对引荐人提拔使用。③社会人员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境外资金按汇率折合)且当年完成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除给予引荐人奖励外,作为兼职招商引资人员,由受益单位每月发放固定工资(参照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办理)。3、在县域内一个乡镇引资到另一个乡镇或县工业园区兴办企业的,项目税收引进乡镇占70%,项目所在乡镇占30%。县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落户到

3、乡镇,乡镇提供服务的,项目产生的10%税收计算为所在乡镇的收入。4、奖励资金由县、乡镇财政负担;已按委托招商处理,并已获得中介佣金的,不再给予奖励;招商引资项目实行第一引荐人项目即时备案制度。对引荐者奖励按照自行申报、审核确认的办法办理,引进资金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5、各单位争取的政策性资金不享受本项奖励。二、驻外招商人员奖励驻外招商人员(招商组)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大项目的,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破格条件,根据干部管理有关政策对引荐人提拔使用。同时,按实到市外固定资产投资额,奖励驻外招商人员(招商组)3‰的工作

4、经费,境外项目奖励5‰工作经费。三、财政奖励扶持政策凡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农副产品深加工业、服务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等重点产业领域的新办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对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新办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第3年至第5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投资额每递增5000万元人民币,奖励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奖励比例可达50%。对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可按照审

5、批程序经过批准,连续2年按企业实交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2、对在我县设立经过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3、鼓励国内大型企业(集团)或知名企业总部入驻栾川。迁入我县的企业总部,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第二年,按其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第三年至第八年,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用于科研开发和生产经营。4、对成功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单个项目实际到位金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由县政府对

6、项目单位给予25—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7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给予50—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14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给予100—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用于弥补项目前期经费支出。其中,对外来投资者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不在本县纳税的各类企业,以及来我县投资已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的项目,不享受本项奖励。四、行政规费优惠政策对新建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企业,简化办事程序,一切收费项目公开,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服务承诺、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制度,对新办企业减征市政建设配套费、水资源费、绿化费。同时,新办企业可与县政府以签订协

7、议的方式,对县财政应收取的其它行政规费,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可以免、减或缓缴部分收费项目。五、其他优惠政策对劳动密集型外来投资企业,其新员工培训,由县人事劳动部门集中组织,重点安排。外来投资企业员工子弟就学按栾川县居民对待。同时,投资者及其家属子女持营业执照和法定住所证明,可在栾川申请办理常驻户口。以上优惠政策,适用于本意见发布实施后新办投资企业。投资者在与合作方合同洽谈时要提出申请享受以上政策的范围、标准,作为条款列入合作合同,报县委、县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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