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商洛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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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2〕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商洛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2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商洛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15日商洛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单位和个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和鼓励国内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在我市投资兴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引进资金数额以实际到位金额为准。外资按进账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第三条招商引资奖励

2、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招商引资工作奖励。第四条奖励对象(一)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且业绩突出的县区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二)为我市引进资金、项目并在项目推进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即引荐人。—4—第五条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奖励。市政府重点奖励当年招商引资业绩突出的先进县区、园区和部门以及为我市引进重点项目的引荐人。各县区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根据各自实际,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第六条奖励标准(一)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且受到市政府表彰的“招商引资先进县区”、“招商引资先进部门”,分别给予奖

3、励。(二)对重点项目的引荐人或项目落地推进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且单个项目当年引进资金实际到位过1亿元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按下列标准奖励:1、当年引进资金实际到位在1亿元-5亿元之间(含5亿元)的,奖励资金1-5万元;2、当年引进资金实际到位在5亿元-10亿元之间(含10亿元)的,奖励资金5-10万元;3、当年引进资金实际到位在10亿元-50亿元之间(含50亿元)的,奖励资金30-50万元;4、当年引进资金实际到位50亿元以上的奖励资金按到位资金的万分之一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所引进的重点项目应当是能够促进我市循环发展、科技含量

4、高、附加值高、带动性强并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示范性项目。现代农业、服务业项目及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当年引进资金实际到位在5千万元-1亿元(含1亿元),奖励资金5千元-1万元。第七条市招商服务局负责对各县区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资金实际到位情况进行半年和年终考评,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第八条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的认定及奖励程序—4—(一)引荐人应当提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商丹园区招商服务机构填报《引进项目备案确认书》,并且提供能够反映投资者真实身份、投资意向等有效证明材料及引进项目计划书,进行登记备案。各县区、商丹园区招商服务机

5、构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市招商服务局备案。引荐人应当为引荐项目洽谈、签约、落地、推进和投产等提供优质服务。(二)项目成功引进并落地开工后,引荐人可以向当地招商服务机构提出书面奖励申请,并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1、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2、引进项目备案确认书;3、引进市外资金、推进项目落地工作报告;4、投资方出具的证明材料;5、项目合同文本及批准文件;6、投资者身份证明或有效委托书;7、引进项目在商注册公司工商执照复印件;8、验资报告、银行进帐单或相关设备购货发票等有效的资金到位证明;9、《商洛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表》。(三)各县区、商丹园区招商服务机构对申请人资格

6、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经县区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将奖励名单及相关资料报市招商服务局复核。(四)市招商服务局经过复核后,根据奖励标准等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第九条市政府每年召开表彰大会,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奖励。第十条跨年度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分年度考核,到位资金按本年度实际到位数计算。—4—对同一项目的引荐人只奖励一次,同一项目资金分期到位的,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分期进行奖励。同一项目只奖励多名引荐人中的首位引荐人或共同引荐人的委托人,引荐者为多人时,奖金由引荐者自行协商分配。个人所得税由受奖者自行缴纳。第十一条对引进500强企业

7、投资项目的奖励按照《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循环发展的实施意见》(商政发〔201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从争取的省上奖励补助中按比例给予奖励;招商引资企业财源贡献奖励按照《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财源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1〕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从财源建设奖励资金中支出。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招商服务机构会同相关部门追回奖金,并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公职人员因职务原因引进项目和资金的不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20日起施行,至2014年9月19日废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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