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民政业务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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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民政业务相关参考资料社会救助和救灾救济工作社会救助工作主要职责:向困难群众宣传社会救助政策,上门帮助失能、半失能困难群众申请办理相应社会救助,及时了解、汇总上报社会救助对象的困难和诉求;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或转办服务,承担救助申请家庭入户核查、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化管理、定期入户复核等具体事务;负责社会救助人员和家庭的档案建立、统计、汇总和更新等工作。社会救助工作种类:1、最低生活保障。2、特困人员供养。3、医疗救助。4、临时救助。5、受灾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一)范围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

2、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二)标准最低生活保障,由省、省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三)申请审批程序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同时要在乡镇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办理。482、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地、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

3、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4、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二、五保人员供养(一)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即是保吃、穿、住、医、葬。(二)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

4、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三)申请审批程序1、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同时要在乡镇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办理。482、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条的申请不予批

5、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4、对批准获得五保待遇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月发给五保供养金。五保供养分为五保分散和集中供养两种,其中的集中供养的机构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即敬老院),是以供养五保供养对象为主,同时对孤老优抚对象。孤老优抚对象虽然有定期抚恤金或生活补助,但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需要照料,也可入院接受供养服务。有条件的敬老院也可以面向社会老年人、残疾人拓展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和覆盖面,并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情况,实行有偿、减免或无偿等各种服务。三、医疗救助(一)对象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

6、、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三无”人员);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二)标准48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三)申请审批程序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同时要在乡镇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办理。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特殊情况的医疗救助申请,可采取简化程序、特事特办的方式审批。必要时,可由各级民政部门直接受理审批。四、临时救助(一)对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

7、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二)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三)申请审批程序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同时要在乡镇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办理。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情况紧

8、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五、受灾人员救助48自然灾害是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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