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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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发[2005]107号)、《#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政办发〔2008〕84号)之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中的建设单位(以下均指项目业主)、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相关政府行政监管部门(以下均称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按照《国务院关于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政府

2、投资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第四条行政监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严肃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中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项目业主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等行为,追究相应责任。第六条实施责任追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坚持追究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3、第二章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责第七条县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并及时向政府报告。按照#政办[2008]84号文件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对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查制度。负责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县发展改革部门发现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予以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一)在编制和上报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时,弄虚作假或提供不真实证明材料的;

4、(二)初步设计未遵循估算控制概算原则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使用功能的;(四)未经政府批准擅自调整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的;(五)违反规定进行工程变更的;(六)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九条县发展改革部门及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监管部门在招投标中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有关政策制度的,按照职能分工,依法依规给予处理。第十条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

5、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和审批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决算,严格控制资金拨付和使用,同时结合资金管理需要,参与项目前期估、概算审核论证,参与工程量清单及建设合同、工程变更等环节的审核监督。第十一条县财政部门发现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作出停止拨付建设资金、收缴违规资金、退回已经拨付的资金、责令整改等处理,并予以通报:(一)项目受理前,建设资金来源未经财政部门审核的;(二)擅自调整经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的;(三)施工图预算未经财政部门审核的;(四)工程施工图预算超过概算未经审批的;(五)违反规定筹集建设资金的;(六)违反规定使用或支付建设

6、资金的;(七)其他违反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二条县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把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范围,选择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第十三条县审计部门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审计处理:(一)侵占、截留、移用、挤占项目建设资金的;(二)违反规定筹集、管理、使用项目建设资金的;(三)违反规定支出和管理项目征地拆迁费的;(四)违反规定进行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的;(五)违反规定核算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的;(六)税费计缴不正确、不足额的;(

7、七)未按规定执行项目投资预算或概算的;(八)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的;(九)项目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不真实、不合法的;(十)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决算不真实的;(十一)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四条县审计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后,应当及时向政府提交书面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并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第十五条县审计部门在审计时认为应由行政监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处理的,要以审计建议书的形式,向其提出处理建议。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审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七条县建

8、设、交通、水利、国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管理、质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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