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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XX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审投发〔2010〕173号)和《XX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3年7月24H咫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审计局(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
2、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0)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亡)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够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第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加强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及社会中介组织投资项目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县发改、财政、监察、国土资源、住建、交通、水务、工商、物价等相关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审计机
3、关做好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第六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七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其审计结果和有关情况应及时报送审计机关。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采用经依法核实、确认后的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结果。第八条被审计单位和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代建、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检测、
4、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本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签订的项目施工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其工程造价的最终结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为依据。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在项目批复后15日内将项目计划书和政府批件抄送审计机关。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县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
5、点,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0编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第十二条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由审计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审计,也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第十三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所需经费,参照社会中介组织建设项目审计收费标准执行。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0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英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L)概算编制及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U)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E)项目
6、建设实施情况;四)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情况;五)建设项目竣工交付情况;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应当自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完工并经初步验收后,及时向审计机关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审计机关应当自接到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书之后及时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方式,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
7、主要内容:(一)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内容;(二)竣工工程决算表、竣工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性、合法性;(三)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以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四)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各项结余资产的情况;(五)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六)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合法性;(七)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工程价款的真实性;(八)对建设项目效益进行评审;(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
8、他事项。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发改、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以及资产移交手续。第十九条通过审计核减的工程造价,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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