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行政诉讼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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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房屋拆迁行政诉讼问题探析〔摘要〕房屋拆迁关乎公民安生立命之本,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较好的法治素养,严谨的执法意识,正确的执行方法,避免强拆过程中类似9•14山东临沂流血事件的发生。新《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扩大,两种拆迁方式均可被纳入行政诉讼之中,公民权利的司法方式更加强化。另外,司法强拆体系的形成,法院在拆迁的司法审查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进而讨论该类案件中被告认定原则、违法处理方式,建议将强制拆迁的执行权统一至法院,同时强化法院的执行责任。〔关键词〕房屋拆迁;行政诉讼;司法主导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9/9精品文档房屋拆迁行政诉讼问题探析〔摘要〕

2、房屋拆迁关乎公民安生立命之本,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较好的法治素养,严谨的执法意识,正确的执行方法,避免强拆过程中类似9•14山东临沂流血事件的发生。新《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扩大,两种拆迁方式均可被纳入行政诉讼之中,公民权利的司法方式更加强化。另外,司法强拆体系的形成,法院在拆迁的司法审查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进而讨论该类案件中被告认定原则、违法处理方式,建议将强制拆迁的执行权统一至法院,同时强化法院的执行责任。〔关键词〕房屋拆迁;行政诉讼;司法主导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9/9精品文档房屋征收与拆迁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问题。随着城市扩大,越来越多郊区及

3、农村的土地被纳入城市的规划发展范围,而我国房地所有权分离模式,使得土地与房屋的所有权往往不能同时转移,土地被征收后房屋难以立刻拆除,二者在征收过程中存在分离状态。房屋关乎民生之根本,不能妥善处理往往会发生冲突甚至流血事件。近年来关于房屋强制拆迁报道屡见不鲜,今年9月14日发生在山东临沂,村民张继民在强拆时烧死家中的消息更是骇人听闻,临沂官方将此事定性为一起因基层干部法纪观念淡薄、作风简单粗暴、强制拆迁引发的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侵害的恶劣事件。张继民的死因至今尚无定论,但在村庄改造与住户性命的价值冲突之间,住户的生命权无疑更应予以尊重和保护。面对强制拆迁,住户有何救济途径,笔者意从新《行政

4、诉讼法》的视角加以探析。对于行政机关执法行为,若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则通过刑事诉讼途径加以救济;若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则可通过行政诉讼路径得到救济。新《行政诉讼法》着眼于“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三难”问题,降低行政诉讼进入门槛,扩大受案范围,从时效及程序等多方面强化对相对人的保护,公民人权保障的宗旨更加突出,同时弱化对行政行为的“维持”,强化监督,以司法督促依法行政,以法治倒逼行政改革,对于政府法治具有重要意义。一、受案范围中新增房屋拆迁相关规定新《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规定方式无根本变化,仍然采取“概括+正面列举+反面排除”的方式,第二条概括的内容中将“具体行

5、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拓展奠定基础。新法第十二条在此基础上,将原来正面列举的八项内容拓展至十二项内容,并且第十二项具有兜底性质的条款中增加“等合法权益”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9/9精品文档,为权利保护类型多样化提供可能。受案范围中很多新增内容,是对2000年司法解释成熟内容的法律化肯定,变革看似保守,但范围循序渐进地拓展,使得更多案件能够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直接涉及房屋拆迁的有三项,分别是:“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

6、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9/9精品文档。前两项涉及对房屋强制拆迁的救济,后一项涉及对房屋非强制拆迁的救济,新法新增的受案范围内容对两种拆迁方式均包容。具体而言,第二项是针对行政机关已经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执行后果已发生,相对人对执行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是一种事后救济;第五项并非针对执行行为,而是针对征收补偿决定,是一种事前预防。相对人接受决定并主动履行,则不存在房屋强制拆迁的问题,强制拆迁违背住户的意志,一旦实施损害后果不可避免,

7、新法将征收补偿决定纳入,防患于未然,在强拆实施前即为相对人提供行政诉讼救济渠道,更加有利于住户生命财产的保护;第十一项是对非强制拆迁协议履行问题的救济,针对行政协议可提起行政诉讼。需要说明的是,强制拆迁和非强制拆迁的区别在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是否能够就拆迁达成一致意见。在我国,非强制拆迁一般为住户自愿拆迁,一种为双方订立征收补偿协议,就补偿内容和方式达成一致,住户在约定时间内搬离原住所;另一种为行政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住户在规定期限内搬离。非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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