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中模糊词语的辨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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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法律语言中模糊词语的辨证分析摘要:众所周知,法律语言作为一种具有规约性的语言分支,有其独特的语言风格特点。而其中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准确性。但是,在实践中,法律语言无法避免模糊性。本文主要探讨分析了法律语言与模糊词语的辨证关系等问题。关键词:法律语言;模糊词语;辨证分析Abstract:It’sallknownthatlegallanguageisakindofcustomarylanguage,whichincludeswords,phrasesandmodesofexpressionwithitsuniquestyle.Oneofthemostimp

2、ortantcharacteristicsoflegallanguageisexactnessinitsexpression.Butinpractice,fuzzyexpressionisinevitableinlegallanguage.Thispapermainlydiscussestherelationshipbetweenfuzzyexpressionandlegallanguage.Keywords:legallanguage,fuzzyexpressiondialecticalanalysis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

3、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潘庆云,1997:158)。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法律之目的即为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6/16精品文档“定分止争”。因此作为法律外在形式的法律语言其法定原则就是语言的准确性,即要求法律语言务必清晰明确,不模棱两可,以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要求。然而,在法律条文中以及司法实践中,法律语言运用模糊词语的现象俯拾皆是。Pearce(Maley,1994:28)指出,在澳大利亚和英格兰约40%的法庭活动需要对特定的立法条款的意义做出裁决;在美国各级法院普遍用词典作为一种审理案件的辅助工具,对法律文本进行文

4、义解释;在我国有学者初步统计我国《刑法》法条,从《总则》到《分则》运用模糊词语共一百余条,占全部条文的50%以上。(王洁,1998:13)由于模糊词语在法律语言中的大量出现,不少人认为法律的伸缩性很大,定罪量刑则是法官“说了算”的错误想法。这极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为此,我们很有必要对法律语言中模糊词语作一番辨证的探讨。一、法律语言离不开模糊词语所谓模糊词语是指那些语义局部(边界)模糊的词语。如:高、矮、好、坏、轻、重等。模糊词语产生的根源,实质在于客观事物自身的模糊性和人对客观事物认识的不确定性。客观事物本身的模糊性,这是自然的普遍现象,人们认识事物把

5、握对象时,无法运用语言准确定义、指称或描述,采用多种解释的表达手段进行表达。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6/16精品文档“模糊”作为人们认知世界的一条重要途径,不同于“含混不清”,后者常指人们运用语言不当而产生的消极结果,是尽量要避免的现象。模糊性则是不确定性,有消极的效应,也有积极的作用。法律语言之所以要使用模糊语言,有以下主要原因:1、模糊性是法律语言所具有的归属不完全的属性。模糊性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主客体关系错综复杂、瞬息万变,因此反映主客体的自然语言不会绝对精确,非此即彼,具有固有的模糊性。形式逻辑有一条基本

6、规律——排中律。排中律认为,两个互相矛盾的概念,不能同时都是假的,必须一真一假,没有第三种可能性。而我们所说的模糊则恰好是对排中律的突破,法律语言所表达的概念既可以属于甲又可以属于乙。196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札德(L·Zaden)教授提出了模糊集理论。依照札德的模糊集合论来推导,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归属不完全的属性,是指法律语言所表达的概念没有明确的边界,它和对立的概念之间不存在截然分隔的界限,而是存在一个相互交融的中间区。从集合A(罪)到非A(非罪)的过渡不是突然的,而是逐渐的。几乎所有的法律问题,如:法律还是道德、权利还是义务、合法还是非

7、法、罪还是非罪、公权还是私权、抽象还是具体、宏观还是微观等等最后都会终极到界限的模糊性问题上。恩格斯曾撰文称唯物辨证论者“不承认世上有什么绝对分明和固定不变的界限”并认为“辩证法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可以相互过渡”,除了‘非此即彼’,辩证法还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6/16精品文档,并且使对立互为中介。”恩格斯的这段话揭示了法律语言模糊性的“亦此亦彼”的特征。2、法律规范概括性的特点决定了法律语言必须使用模糊词语。法律规范的概括性是指法律规范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它的对象是

8、抽象的、一般的人,而不是具体的、特定的人,它是在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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