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6224100
大小:28.50 KB
页数:2页
时间:2018-08-08
《总分机构移送固定资产缴纳增值税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总分机构移送固定资产缴纳增值税问题从2009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在新增值税条例下,如果处于不同城市的总分机构间移送固定资产,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
2、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3、。从上述规定可以直观地看出,总分支机构间转移的固定资产显然不属于“用于销售”,而是以使用为目的。另外,从增值税相关法规制定的原则来看,“货物”与“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也存在差异。 对于问题中提到的“转移”固定资产,应区分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如果“转移”的固定资产是为了销售,那么这时的“固定资产”就应视同前述的“货物”,计算缴纳流转税。如果该项固定资产为不动产,那么总公司在“转移”时应确认收入,开发票并计提营业税。如果该项固定资产为机械设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第四款规
4、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
5、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不过这种情况较为少见,总公司也没有必要转个大圈子把固定资产销售出去。另外,如果总公司“转移”的该项固定资产是为分公司专门购买的,总公司从未使用过,那么总公司就应直接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这种“转移”固定资产是一种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
6、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
7、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如果这种“转移”固定资产是一种“借用”行为,那么固定资产还反映在总公司的账上,只需要分公司承担这部分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就可以了,这就不涉及增值税的问题。 例如,昊天公司是境内一家内资机械制造企业,在外省市设了一家分公司A(非独立法人),总公司将一条生产线转给分公司A使用,该生产线原值为300万元。假设总公司在将该设备调拨给A分公司时,约定好由分公司每年支付给总公司30万元,作为总公司购入这项固定资产的折旧补偿(假设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不考虑净残值)。在此情况下,总公司每年收到
8、的30万元折旧费是否应作收入处理?分公司是否可列支这部分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