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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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的思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企业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及相关的各类活动,各类型的分支机构也纷纷涌现。分支机构如何办理税收事宜,其与总机构之间的经营活动如何征税已日趋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对此,总局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文件,但实际工作中仍存在难以操作之处。笔者试就此问题提出一些思路与建议,以供参考。  现行总分支机构的征管政策及存在的问题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同时,根据《增值税暂

2、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七款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使用规定》第六条第五款规定,此类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即总机构如将货物移送至分支机构,须在移送的当天开具发票,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三款所称的“用于销售”,又作进一步解释: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是否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是否向购货方收取贷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

3、项情形之一的,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贷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综合以上规定文件可知,根据分支机构的行为,总分支机构的纳税问题可分为两种情况。  情形一:异地分支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款。  视同销售销售  A──────→B────→C  总机构异地分支机构客户  A→B环节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在货物移送时,总机构视同销售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异地分支机构开具发票。  

4、B→C环节属于销售行为。异地分支机构向客户收款或开具发票,分支机构应在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后即销售实现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同时,可根据从总机构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情形二:异地分支机构对购货方不开发票、不收款。  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受货机构既不向购货方收取贷款,也不开发票,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税款。然而,如上图所示:由于异地分支机构B的介入,A→c的销售环节已变为A→B→C.此时,如果异地分支机构B不向客户c开发票和收款,那么税务机关对总机构可供征税的环节就有两个:A→B即货物移送时;A→C即货物售

5、出时。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是在货物移送时征税,还是在销售真正实现时征税?总机构的发票应在何时开具,向谁开具?现行税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造成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执行不一,使得企业无所适从。因此,很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统一规定。  总分支机构征税环节的选择  根据国税发[1998]137定,异地分支机构未向购货方收款或开具发票,应由总机构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下面,我们来对总机构可选择的征税环节进行比较分析。  1.在A→C环节征税  将征税环节选在总机构至客户环节,即销售真正实现时对总机构就该项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6、。我们认为在此环节征税是符合货物销售实现的本质的。在这个过程中,总机构收款并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分支机构既不收款,也不开发票,在其中只是履行内部往来的实物传送过程。此类情况实质上是总机构与客户构成购销关系。同时,也只有在货物由总机构通过分支机构转交到客户手中后,总机构才拥有对该批货物收款的权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因此,在A→C环节征税,理论上是符合的。  但此方案也存在以下的缺点。  (1)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掌握货物的销售状况。企业的分支机构分散,

7、货物跨地区移送,导致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存货是否在库,数量是否确实,销售收入是否实现,发票开具是否真实,等等,对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而言很难确定,这很可能成为企业偷逃税款的重要途径。  (2)对总机构于货物真正售至客户时征税,也就意味着总机构将货物移送至分支机构时不征税。但现实情况中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往往比较复杂,有时收款或开发票(用于销售),有时可视具体情况不收款、不开发票(不用于销售),此种情况下,第一步移送环节到底该不该征税,如何征税?按照这种方案无疑造成了对固定的两个总分支机构之间须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问题。而且,总机构与分支机

8、构的货物内部移送(A→B环节)在前,由分支机构转移至客户手中(B→C环节)在后,总机构根本无法预先确定哪些货物由分支机构用于销售(开发票或收款),哪些货物不用于销售,这种情况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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